法律语言与翻译(第二辑)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余素青 主编  页数:183  

内容概要

  本书在各位同仁的期望与关注之中呈现在大家面前。在这一年中,我们编辑部见证了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在专业学科建设领域的发展,也见证了法律语言与翻译研究领域学术成果的蓬勃发展。这一年中,外语学院主办了“法律翻译研究与法律英语教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美国等地的国内外知名学者参加了会议,我校何勤华校长亲自出席会议开幕式,并向与会专家学者致辞。各位专家学者和外语学院的教师围绕法律翻译研究与法律英语教学领域的相关理论与前沿问题展开极具深度与启发性的讨论。

书籍目录

法律语言学
法律领域使用模糊词语的一些相关问题
正确理念·科学方法和法律语言研究
庭审叙事形式及其结构分析
司法判决书的修辞内涵与特征研究
法制新闻双标题的构成形式及其语义逻辑关系
基于语料库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词汇特征
语言视角的法令日语特点探析
法律英语文本中若干情态动词的理解与翻译
论法官庭审话语的定位与规范
浅说香港双语租赁合同中的话语权
一词二义
法律翻译
香港法庭翻译的现状和展望
法律英语术语Brief译名探源
英汉法律词典中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注释
作为机构守门人的法庭口译员角色研究
“权利”概念翻译:比较法律文化的探究
Translating Between Operating Systems
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现代性,探索法律和外语结合新路
文化认知语境下的法律语言翻译
全球金融经济危机背景下贸易政策和措施监督审议综述(译文)
法律翻译研究和翻译研究的关系
法商外语教学
多模态信息认知教学模式初探
论提高法律翻译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地位
外国法律文学
从法律到文学:菲尔丁笔下的黑社会
主仆的知识及其权力
普希金之死:一场文学和法律的决斗
信息通告
外语学院2010年学科建设成果一览
诚邀惠稿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法律表述所涉及的内容形形色色、包罗万象,其中有的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在法律保护之列;有的事关国家机密,法律有义务加以保密;有的则有伤风化、有损视听、有碍观瞻,法律不能任其污染社会……面对这样一些内容,法律表述既不能加以回避,也不能歪曲事实;也就是说,既要反映基本事实,也不能有悖于法律的使命与职责,这是精确词语难以完成的使命,而模糊词语则可以凭借自身的特点一展身手。任何模糊词语,语义中心总是明确的,而语义中心乃是语义的主干部分,所以,语义中心的明确也就保证了基本事实的明确;而模糊词语的模糊仅限于语义的边缘部分,无论是外部边缘还是内部边缘,在整个语义的构成中只占一小部分,不影响基本事实的明确性,但这一小部分用来容纳不宜和不可明确表述的内容却是足够的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内部边界不清的模糊词语,用以表述上述内容更为相宜。因为这些词语在形成语义的抽象概括过程中,所抽取的共性部分乃是事物实有的基本面,是事物的本质所在,而被舍去的个性部分,则是非本质的,所以用以表述上述内容既不影响基本事实,也不违背法律的使命与职责。对此,前人早有认知。清代法学家王又槐日:供不可野。如骂人污辱俗语,及奸案秽污情事,切勿直叙,只以“混骂”、“成奸”等字括之。(《办案要略·叙供》)其中的“混骂”与“成奸”,作为高度概括的词语,用以指称某个具体的骂语,显然是笼统的、不具体的,究竟骂了什么,怎么骂的,为什么骂等等,统统看不出来,从这方面看,表述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这正是法律表述所要追求的效果。同时,不管具体的骂是哪一种,不管骂了什么,怎么骂的,为什么骂…称之为“混骂”总是对的,总是合乎基本事实的。“成奸”准此,不赘。如上所述,由于主客观的种种原因,在法律领域中,模糊词语“不能不用”,想完全禁绝是不可能的。但当我们在法律领域使用模糊词语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模糊词语的模糊性是双刃的,模糊词语在完成特殊使命、满足特殊需要的同时,其语义边界的不清晰、不确定这一本质特征,有可能给法律表述带来负面影响,有可能影响理解,引发争议,甚至影响正常的法律运作。事实上,在司法工作中,模糊词语对司法运作常常带来负面的影响。据报载,某市反贪局的一位领导说,他们对行贿罪的界定感到为难。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不正当利益”一语《刑法》三百八十九条),那么,什么叫做不正当利益?语义边界不明,大家看法不一,因此直接影响行贿罪的立案,以至一度出现受贿与行贿罪立案成九比一之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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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翻译(第2辑)》是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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