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出版时间:2004-2-1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立民,牟逍媛  页数:323  字数:301000  

前言

  在世纪转换的历史时刻,中华民族前所未有地感受到了实行法治对国家发展和强盛的重要意义;在千年更替的重要关头。中国人民也更加坚定地确立了法治的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勾画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  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懈追求。法律高等院校一方面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工作后备力量的重任,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华东政法学院是司法部属普通高等院校之一,拥有一支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师资队伍,长期以来,许多教师在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同时,辛勘地耕耘在法学研究的园地,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不仅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少卓有价值的建议,也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观点。这些研究反过来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它证明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服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最近20多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进步和飞速发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和法治活动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展身手的宽阔舞台和任意驰骋的广袤天地,也向法学研究人员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课题,这些都是法学研究走向繁荣的不可缺少的原动力和必要条件。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提供指导,这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承担的职责。我国的法治实践是在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进行的。一方面我们拥有上千年陈陈相因、绵延不绝的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一传统在近代以来却遇到了西方法律制度巨大冲击与严峻挑战而几近中断;另一方面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又需要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律体系又必须能积极应对当今世界的共同法律规则。这些都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具有更高的立意、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新颖的理念。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联手推出了这套《东方法学丛书》.以期尽自己绵薄之力,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开展。丛书取“东方”之名,是因为中国处于世界之东方,而上海又位居中国之东方,华东政法学院地处上海,原司法部部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曾称誉华东政法学院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以“东方”二字来命名,固可区别于其他各种法学丛书,更期望能借得风气之先的这块宝地之地利,为我们这套丛书更多地汲取来自于生活这棵常青之树的养分。  收入这套丛书的著作均为华东政法学院教师的学术专著,这些著作中的观点不一定成熟,但却凝聚了作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而且我们也想借丛书出版的机会,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作者们在此基础上,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我们奉献出更多更优秀的学术成果。  东方法学丛书编委会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介绍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的形成、发展及诊所教育的基本理论。全书共有四编14章组成,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特征和原理,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和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及法律诊所结构等。

作者简介

王立民,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自1985年以来,开设了《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唐律研究》、《法文化专题研究》等十门法学课程。已出版著作《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诊所法律教育基本理论  第一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和体系  第二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诊所法律教育理论    第二节 法学教育的多元性    第三节 法学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第四节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第三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历史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第四章 诊所法律教育价值    第一节 法学教育理念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价值概述    第三节 诊所法律教育价值与诊所法律教育目的、模式的关系    第四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在价值    第五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外在价值    第六节 诊所法律教育价值的冲突和协调第二编 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特征和原则  第五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特征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  第六章 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相关领域的关系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教学实习的关系    第三节 诊所法律教育与律师实务课的关系    第四节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第七章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和促进    第三节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质    第四节 诊所法律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第八章 诊所法律教育原则    第一节 主体性原则    第二节 参与原则    第三节 服务性原则    第四节 实践性原则第三编 诊所法律教育关系  第九章 诊所法律教育主体    第一节 特殊主体    第二节 积极主体    第三节 其他主体    第四节 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  第十章 诊所法律教育客体之一    第一节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体系的设置    第二节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的把握    第三节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质量的控制    第四节 对学生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章 诊所法律教育客体之二    第一节 学生在诊所课程中的活动    第二节 诊所学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    第三节 诊所学生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    第四节 诊所学生在其他法律服务中的活动  第十二章 诊所法律教育客体之三    第一节 与当事人交流    第二节 发现问题的方法    第三节 案件分析及计划    第四节 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五节 出庭代理和辩护    第六节 法律文书第四编 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及法律诊所结构  第十三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专业化    第一节 刑事法律教育诊所    第二节 民事法律教育诊所    第三节 行政法律教育诊所    第四节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诊所    第五节 残疾人权利保护诊所    第六节 老年人权利保护诊所    第七节 立法及社区法律诊所  第十四章 法律诊所及其结构    第一节 法律诊所的基本结构    第二节 法律诊所的管理    第三节 诊所课堂和案件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书摘    (4)人们也日益认识到法律教育应在一个集职业道德、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为一体的大框架内学习。    (5)少数真实当事人诊所的经验,也成为诊所教育发展的“催化剂”,纽约塞尔的诺森伯兰大学诊所教育的成功经验,成为谢菲尔德汉莱姆大学律师诊所成立的直接原因。       现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与以往相比已有所不同。根据英国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诊所活动在英国绝大多数新老大学的本科课程中已占有一席之地,其中l/4的课程具有“真实当事人诊所”的特征。此外,模拟诊所也越来越多。:1994年成立了T.个专门统一机构,即诊所法律教育组织(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c)rganization),自成立以来已有3年的历程。该组织是基于学生的要求而成立的,机构虽小,却在不断发展,它将垒英国有志于诊所法律教育的法学院教师们组织在一起,致力于诊所教育发展的研究和推广。该组织是一个代表机构,是支持那些从事发展经验式学习的组织。它与美国的伙伴——诊所法律教育协会fthe(;linicaL Legal Educatiort Association')有密切的联系。    诊所法律教育可以简单地描述为通过运用、实践和反馈来学习法律的方法,但将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概念转化为教育经验的方法却各不相同。诊所式教育方法与传统法律教育方法不同,传统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通过实践学习”的模式,却很难促使学生真正参与到实践中去,’从实践中学习,从实践中反思。    .    英国现行的诊所有三类:.一是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in—house·reall[ient c Linics);=是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out—house real—clienlclinics);三是模拟诊所(slmulatlon clinics)。这三种类型的诊所的目标与目的原则上是相同的,即通过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分析法律·解决问题,但方法上却不尽相同,让学生从实践中反思,是所有诊所的中一厶内容。    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是以法学院为基础而建立的(因此称之为校内诊所),其管理、指导也在校内完成。诊所内的当事人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因此要求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表序为真实当事人诊所)。诊所从实践中挑选当事人,诊所的学生和老师也同其他机构如同法律中心、公民咨询局(cltlzens’Advice Bureaux)或当地律师事务所共同协作。    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主要工作是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学生会见当事人,并给予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不仅仅是诉讼案件,也可能是起草遗嘱,或讨论新的合伙协议,这种工作也可以是帮助当事人联络律师,保险公司和法院。诊所既可以提供一方面专业知识,也可以提供综合专业知识。在英国,对出庭律师的权利有限制性规定,严禁学生出庭辩护,但仲裁诉讼所可以为学生提供出庭辩护的机会。        英国诊所法律教育组织(CLEO)于1995年对真实当事人诊所采用了一系列标准模式,这些模式是专门针对真实当事人诊所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    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这类诊所是校内诊所的一个补充,专指学生在校园以外从事法律工作的诊所,主要工作为从事私人法律事务,在当地政府和英国政府工作,在私人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领域工作,形式也多种多样。所谓“真实当事人”诊所的含义,是指诊所工作涉及真实的当事人及其法律问题。比如,当事人可能是当地cAB办公室或社区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是国家。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在某一机构工作,如在贸易联盟委员会或其他非管理机构工作。诊所也可以采用律师事务所的形式。“诊所”一词的含义是广义的,其前提是使校外活动成为学生从实际经验中学习的一部分。        这类诊所主要困难在于对诊所的监督和管理。对诊所工作的全盘监督是十分耗费时间的,而且极具挑战性。校外诊所与校内诊所的日常活动不同.所以很难对学生从经验中学习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    模拟诊所,正如其字面所蕴含的意思,这类诊所是根据真实诊所的问题、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问题,并进行重新组织的活动。这种重新组织的方法很多,既可以将案件全部保留,也可以挑选其中的某一部分,如仅仅选择某谈判协议的某一部分,或法庭开庭审理的某一环节,诊所指导教师可以任选其一加以分析,以启发学生思考。比如,可以就刑事诉讼中申请保释的问题进行详细介绍,或对民事诉讼中起草诉状指导学生学习。在模拟训练中可以围绕某些技能(如分析法律问题,接待当事人,辩护),让学生、老师或其他诊所成员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练习。    这类诊所有许多优点。首先,可以免去真实诊所中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问题出现。整个过程也可以针对不同的目的加以调整,同样的材料可以反复使用。而且,开办模拟诊所的费用比真实诊所的费用要低得多,尤其在监督的难度、记录方面。就开办诊所的前提和设备来说,两者的要求也不一样。教师和学生的职业责任感的程度可以不同,可以容许学生犯错误。模拟诊所通过与真实诊所的联系,从中获取真实的案件材料加以组织,对模拟诊所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唯一的问题在于,学生普遍感到模拟诊所缺少在真实诊所中工作的那种紧张和危机感。比如,模拟诊所很难涉及寻找证人或专家意见这类训练。但是,尽管如此,模拟训练无论是在英国或其他国家,仍然是诊所活动的一个主要方式。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澳大利亚的发展①    澳大利亚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以美国的诊所教育经验为核心发展起来的。自诊所教育开始以来,一直围绕一个争论而展开,即诊所法律教育是否只是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反馈是教育以及律师职业技能培训。美国诊所教育倾向于对法学院学生进行律师执业技能培训,而成立于1975年的蒙那西以及成立于1980年的新南威尔士诊所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以追求社会正义为理念,并以此为动力,而这一理念曾经也是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在20世纪80年代,有很多法律学术论文和毕业后技能培训的文章问世,当时澳洲教育一度也以技能培训为主。诊所法律教育也培养学生在社会中学习法律,了解律师的这一角色中有关的社会和道德问题,并提供社区法律服务。①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990年6月,新南威尔士法律基金会在悉尼的莫纳威尔召开了一次法学教育会议,这次会议召集了新南威尔士所有对法学教育有兴趣的代表与会,其中包括法学院,法律研究员,法律从业人员及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协会。会议明确了在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在学生毕业后职业前,由法律研究院进行培训的必要性。与会代表对于法律研究院对学生在其获准执业前进行培训的能力有所保留,而一致认为法学院向学生灌输职业道德和基本律师技能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这次会议提出了众多的议案,其中之一即从事诊所法律教育这一计划。这反映了与会代表们希望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愿望,尤其是在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诊所法律教育计划是由悉尼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基金会密切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的,并得到了新南威尔士其他法学院院长们的支持。该计划还得到了就业教育与培训部的国家优先(储备)基金的资助。    这个计划旨在自主那些缺乏诊所法律教育设施的澳大利亚法学院以及那些拟建中的缺乏师资的新法学院,并确立了以下的目标:一是以澳大利亚、北美和英国的诊所教育的模式,计划与技能为基础;二是选择适应不同教育目的的诊所教育方法;三是确定适应不同程度的法学院学生的诊所教育方法;四是考虑将暑期实习计划作为诊所经验或潜在的经验;五是选择与澳大利亚国情相适应的诊所教育模式。    ……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在世纪转换的历史时刻,中华民族前所未有地感受到了实行法治对国家发展和强盛的重要意义;在千年更替的重要关头。中国人民也更加坚定地确立了法治的目标。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了宪法,勾画出了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    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懈追求。法律高等院校一方面承担着培养法律专业工作后备力量的重任,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华东政法学院是司法部属普通高等院校之一,拥有一支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师资队伍,长期以来,许多教师在从事法律教学工作的同时,辛勘地耕耘在法学研究的园地,并取得了一批成果,不仅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少卓有价值的建议,也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观点。这些研究反过来又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它证明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服务,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最近20多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进步和飞速发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和法治活动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展身手的宽阔舞台和任意驰骋的广袤天地,也向法学研究人员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课题,这些都是法学研究走向繁荣的不可缺少的原动力和必要条件。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为法制建设提供指导,这是法学理论工作者必须承担的职责。我国的法治实践是在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下进行的。一方面我们拥有上千年陈陈相因、绵延不绝的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一传统在近代以来却遇到了西方法律制度巨大冲击与严峻挑战而几近中断;另一方面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又需要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这一法律体系又必须能积极应对当今世界的共同法律规则。这些都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具有更高的立意、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新颖的理念。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华东政法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联手推出了这套《东方法学丛书》.以期尽自己绵薄之力,推动我国法学研究的开展。丛书取“东方”之名,是因为中国处于世界之东方,而上海又位居中国之东方,华东政法学院地处上海,原司法部部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曾称誉华东政法学院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以“东方”二字来命名,固可区别于其他各种法学丛书,更期望能借得风气之先的这块宝地之地利,为我们这套丛书更多地汲取来自于生活这棵常青之树的养分。    收入这套丛书的著作均为华东政法学院教师的学术专著,这些著作中的观点不一定成熟,但却凝聚了作者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而且我们也想借丛书出版的机会,广泛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使作者们在此基础上,能进一步深入研究,为我们奉献出更多更优秀的学术成果。                                        东方法学丛书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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