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侯怀霞 主编  页数:457  

内容概要

《经济法概论》由候怀霞编著。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概括性,在应用上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内容上则反映了经济法发展性和时代性等鲜明特色,达到理论、实践和应用的统一。此外,本教材在体例和结构上简洁、明了,每章都配有“理论思考”、“案例分析示范”等补充内容,帮助学生提高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概论》适合法学、金融、会计等专业的本科生学习使用,也?合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类院校使用。

作者简介

候怀霞,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律系主任,上海市教委经济法重点学科及学院民商法重点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民商法和经济法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主讲《商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编著《商法学》、《经济法学》、《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合著)等7部著作和教材,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6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编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及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制度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债务人财产  第八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税法、特定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概论  第二节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及关税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所谓经济关系,是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由此不难看出,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经济法显然不可能将所有经济关系都纳入其调整范围。经济法只调整众多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即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这部分经济关系。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非全部经济关系。(2)正确理解“国家协调”的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协调”的含义有二:一是配合得当;二是使配合得当。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概念里取其第二个含义。因此,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是协调的主体,经济运行是协调的客体。协调的方式为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主要的。协调的最终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总之,国家协调,体现了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因为经济运行具有其特殊的规律,人们不能随意创造、改变和消灭规律,但也非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人们可以发展、认识和利用规律。所以,国家不能随意左右经济运行,而只能因势利导,力求把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3)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经济运行之所以需要国家协调,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同样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这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根源所在。其次,市场自身的缺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然而,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众所周知,市场调节往往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及一定的盲目性,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如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对此市场是无能为力的。因此为克服市场的不足或弥补其缺陷,国家必然伸出“有形之手”,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4)严格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则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把经济法律关系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整个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经济关系,即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二是思想关系或称思想意志关系。正如列宁指出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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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是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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