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宪章

出版时间:1999-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哈耶克  页数:597  译者:杨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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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自由宪章(精装)》的作者哈耶克是在当下中国知识界最富赞誉和最有影响的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他的每一著述都涉及到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广泛而重要的问题。而他对人类自由的探索和对扩展秩序(extend order)的诠释是他思想和著述中以一贯之的“道”。

作者简介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原籍奥地利,后于1931年迁居英国并于1938年获得英国国籍。他一生从事教学和著述,自本世纪20年代以来,先后执教于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美国芝加哥大学和西德弗莱堡大学等著名学府,主要著作有《货币理论和商业盛衰周期性》(Monetary Theory and the Trade Cycle,1928?)、《价格与生产》(Prices and Production,1931)、《货币民族主义与国际稳定》(Monetary 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 Stability,1937)、《利润、利息和投资》(Profits,Interest and Investment,1939)、《资本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Capital,1941)、《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194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1948)、《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和哈里特?泰勒》(John Stuart Mill and Harriet Taylor,1951)、《科学的反革命》(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1952)、《感觉的秩序》(The Sensory Order,1952)、《自由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1960)和《法律、立法和自由》(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1973-1979)等。1974年,鉴于哈耶克“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和冈纳?缪尔达尔(Cunnar Myrdal)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哈耶克享有巨大的世界性声誉,然而,他的这种声誉却是随着时代倾向的变化经历了几起几落之后才得以确立的。作为30年代奥地利经济周期理论的杰出倡导者,他在关于凯恩斯《货币论》(1920)的论战中败下阵来,从此,他丧失了一流经济学家的地位。但这一经历却使他转向政治哲学、法律理论和思想史的研究,并在这些领域取得极大的成就,他作为一个“自由意志论者”名声又传播起来,其影响远远超出经济学领域,成为一名不容忽视的大思想家。不过,作为一名伟大的经济学家,其地位却是晚至70年代之后才得以恢复的。当时,凯恩斯主义在西方国家走向低潮,福利国家政策实践的结果令人反感,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凯恩斯主义坚定的反对者,哈耶克自然应运再起,他的经济学说也再度引起人们的重视。1974年哈耶克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以此为背景。此后,哈耶克无论是作为经济学家,还是作为政治哲学家,都一直处于一生中最辉煌的地位,而且他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对西方思想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美国,他成为正在兴起的“公民拥有充分自由权”运动的领袖;在英国,连公认最保守的撒切尔夫人也自称是哈耶克的信徒。

编辑推荐

  《自由宪章(精装)》是享誉思想界的宪章,是其自由主义极具概括力和厚度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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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4条)

 
 

  •   书是好书,翻译太差
  •   哈耶克的经典著作
  •   听说哈克的书比较极端,买来做参考
  •      一直以来,我都说我是个“准自由主义者”,之所以用这个似乎不存在的概念是因为我觉得我向往自由,但对自由还不了解,看了《自由宪章》和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算是揭开了自由的一部分面纱了。
       哈耶克对自由的探究是从二十世纪初的残酷历史中提出问题的,即为什么以自由为目的的社会运动会走向反自由的结局?究其原因,在于这些自由之间的内在本质并不一样。哈耶克列举了几种自由的含义。
       1.“政治自由”,即自由是一种政治权利。这种自由是将个人自由的定义赋予了集体,但这混淆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显然应该是先有个人自由,再有集体自由,而不是想法。同时,这种观点有着危险的倾向,即如果人们自由的投票,把自己变成了奴隶,那是一种自由吗?这种自由也允许被拥有吗?
       2.“内在自由”,即被激情所控制的人是不自由的,只有理性的人才是自由。这显然来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后者就说过,“被激情和欲望驱使的人是奴隶。” 这句话看似很对,但其中包含的危险也很大。考察他们对自由定义的本源,即柏拉图的洞穴隐喻,可以得知,理性是为了达到“真实”或更高层次的本性,这样的人才是自由的。要达到这一境地,只能严格约束自己。
       这“真实自我”或更高层次本性是什么呢?如果被定义为内心的某些东西,那没有问题。但要是被人认为,这一东西是集体、国家、超现实的呢?那恐怕,只是强制,才能使一般人掌握这种自由了。这就是可怕的后果:我们追求理性,但不是每个人,尤其是普通人可以获得理性的,在一种乌托邦的想法下,使平凡大众获得理性的方法只能靠强制。
       3.“自由是一种权力”,即自由是一种可以得到自己欲求的权力。比如在古代,我现在想得到一个好看的瓷器,但我没钱或权力,无法得到。一个太监总管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得到,但他是否比一个流浪汉更自由,或受人限制更小呢?
       这种观点带来的危险也是很大的,尤其在社会主义兴起之后,他们认为工人阶级不自由,全因他们没有掌握权力,不能得到欲求的东西。要重获自由,则需要把权力重新分配,就产生了之后一系列的东西。
       以上几个概念,第1种是一种一般人理解,第2、3种属于柏林所说的“积极自由”。而哈耶克坚持的是苏格兰启蒙学派的古典自由,即“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看起来似乎是一样的,一个是freedom from,不受他人强制,一个是freedom to,自己能决定自己做什么。不受强制不就是能决定自己做什么吗?哈耶克也说,这两个是一类,只是程度不同,不同在于,积极自由不仅不能受他人强制,也不能受自己的欲望和激情强制,必须“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我也觉得积极自由的意义很大,我们因为生病没有能力去完成自己的目标,肯定是沮丧的,会说“不自由”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自由的获得对我们自身是很有意义的。
       但柏林却说,这种看似相同的表述,却在不同目的指引下,“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在我看来,之所以产生不同的方向主要在于:
       一是出发点不同。
       消极自由出发点是为了是社会中每个人达到一种均达到最大自由的状态;积极自由出发点是为了尽可能的实现自己的欲求。
       二.这两种自由对“强制”的理解不同。
       哈耶克说,要理解自由,必须先理解“强制”。消极自由的强制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开宗明义:“本书研究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小到最小限度。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自由的状态。”哈耶克在这里说明了自由的环境和范围,即在社会中个人的状态,而不是孤立个人的状态。因此,不管你是否有能力选择,选择的范围有多少,只要你没有被人强制驱使你放弃自己的目的而追求他的目的,就是自由的。
       而积极自由论者认为,“强制”不光是他人的强制,还可能是自己对自己的强制,因为自己有两个自我:外在的和真实的。我们的自由不是外在的自我的自由,而是内在的自由,这种自由会被外在自我,如情感、欲望、激情等方面的强制。同时,我们也会受到自己能力、权力的影响,这些都是对我实现自己目的的强制。
       三.涵盖的社会演化思想不同。
       消极自由之所以消极,是因为哈耶克认为人们对知识是无知的,有着“不可确性”,理性无法预见未来是怎么样的,只能给予消极自由,社会在这种自由的行动下,选择最好的方式,产生新的知识,社会从而进步。而积极自由既然要理性,则需充分相信理性可以指导实践,使自己更自由,这样会导致两个后果。一是社会设计思想,即能用理性设计一个美好的社会,二是容易导致社会裹足不前。我们看到这种思想很容易被社会改良者利用,以使他人获得自由为名侵犯自由,它的悲剧性后果我们在历史中也一再看到。
      
       最后一点也让我们知道自由的意义何在: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
       哈耶克认为,人类的知识具有几个特质:
       1.知之甚少。哈耶克把知识分为明确知识和适应的方式。前者是关于这或那是怎么样的知识,科学知识是包含于其中的,还可能是最具智慧的知识,但科学知识只站明确知识的一部分,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个人经验的独特知识。后者包括习惯、传统等方式,这些是在我们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思考、行动都有意无意受之影响。理性主义者以为能掌握的知识只是科学知识而已,某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另外的知识无法掌握。
       2.不确定。我们对知识的认识是不确定的,知识的使用处于一个有机变化的环境中,即使是一个明确知识,它在下一次的使用中能否奏效也要怀疑,何况其他知识。所以,我们对新知识的发展也是无法预见的。
       3.演化性。知识是人类在面对社会环境,为了适应社会环境而应用,并创造新的知识,它是在新的环境下不断演化的。
       因为以上这几点,哈耶克认为,我们无法设计一个新的知识,只能在每个人的试验和行动中创造出新的知识。为了能创造新的知识,使社会进步,就要充分利用每个人的独特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宝贵的之处使得每少一个都是人类的损失,而要发挥这种知识,需要充分给人以自由。在自由之下,可以拥有各个不同的方向和人类发展的多样性,扼杀了这种自由,也就扼杀了无限的发展可能。这就将自由与人类演化和进步的“最终目的”联系起来了,古典自由主义者在某些方面都是功利主义者,即自由并非根本目的,而是因其是构建人类执行和人类良好发展所必须的。
       这就是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人类因“无知”,需要利用他人的知识(可以与斯密的分工相联系),在自由地不断地尝试与选择中,走向进步与繁荣的社会。
      
       这种自发的自由秩序是伟大的,可以为历史所见证的。且不说社会设计的理论创造了多少奴役的社会,就拿中国改革来说,也是至理名言。
       很多人以为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邓小平大手一挥,圈了几个圈就搞定了。但殊不知,改革的理念,改革的活力,都来自于底层的创造。
       且不说小岗村按手印包产到户了,实际上,在改革开放的一系列进程中,都是下面先行,然后上面再确认,包产到户,乡镇企业,私有制,这些名词,都不是某些领导人所创,只是人民自己在环境的恶劣条件下发挥智慧或从之前的经验创造出来的,含有着极具个人化的经验,这些都不是深具中南海的领导人所能理解的。
       而现在的改革,人们却对所谓“顶层设计”翘首以盼,这种信念实则因为对自发秩序之不理解。
       一定要记住,创造未来的机会不在某些“伟大领导人”的手里,而实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这即是自由之真意义。
      
      
  •      当我不知道自由宪章的另一译名就是自由秩序原理时,我在西财找这本书费了很大劲,不过最后总算得知,如获至宝。
      
       哈耶克是认为人类理智有限的,所以他对那种理智建构的制度怀有感情上的否定态度,西方人的自由传统给了他以这种气质。自生自发的东西在他看来才是最好的。自生自发,标志着人民自己的力量,自己需求的推动,在相互利益冲突下规则的协调建立;标志着自我决策,自己负责的机制,这可以使得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得以有效的运用。
      
       以前对看不见的手有种误解,认为每个人都追逐自己的私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市场作用,可以增进社会的福利。读过这本书,才知道个人所追求的并不一定是私利,而知识的分散也使得此种制度更有效。认清计划经济的缺陷和不可欲,市场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从前读过资本论,马克思论战语气的文字虽然满足了我对平均平等的偏好,但现在再来读哈耶克,更加感到,市场经济虽如马克思所言,带来很多问题,实质在于剩余价值的剥削。然而,从马克思的观点,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来说,市场经济是人类所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自由也必然意味着贫富的不均和雇佣与被雇佣,如若共产主义一日实现,曾经的市场经济,也应在历史中占据显赫的地位。
      
       读讲原理的书,一如记武功的心法,在后来逐渐学习招式的过程中,才能有一日恍然大悟。这过程,虽有暂时的信念的确定,但以后的推翻才能带来新生的喜悦,才能在生活中有自己的成长轨迹。
  •     我们是否处在一种混乱的自由中
       其实我们对自由的观念上和自由的现实状态中,包括对身处的现实的自由程理都
      不可能是一致的,这并不是一味的强调所谓的存在的差异性,而是存在的分散性,对于人类认识无法全部预知的可能性的发生,致使人们无法相信其他人拥有全部正确的知识和对自己仅基于现实的判断知晓在未来发生改变的可能,即指某种可能的精神乃至信仰的缺失状态,因而只要我们处于这样的状态,就必然会出现某种混乱或错误之中。
       最为常见的混乱状态时符合预期的时候,尤其是当相信多数人相信预期的情况下,放弃自身应当具有的真实意义上的自由,这一过程可能存在外部意志的强压,但更可能的状态是理智的在不同方向上的选择并且误认为行使了自由权,没有考虑到自由应当是持续的状态而不是某一行为。最终这种行为的结果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自身非自由的原本不可预知的结果,然而这种状态由于存在某种共同同意而被声称为自由。
       而另外一种发生的混乱将不是单纯的造成上述的简单的结果,而是会产生确实的被支配的状况,这一情况的后果严重且而且通常是观念上的。就是预设一个前提条件,并且伪装为科学的姿态,想证明如果前提不存,它的后果也是不会存在的。比如说像预设一个盖子,所有的自由存于盖子下,盖子如果被打碎,自由也不会存在。这样的观念指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状态与之相行相远,自由的保护力量也会控制着自由。相信集体力量的保护性前提,也就等于证明个人自由保护力量的依附性,而任何依附的自由观都无法获致自由。
       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过程中,自由不是一种发明,却有无数人声称发现了他们所认为的自由。在现代社会,自由看起来变得越来越一般普通,可是它的理解却面目全非,这并非因为自由本身变了,而是不同社会的适应程度提高过程中,基于某些原因过度山寨自由,以期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这其实也是实现自由原始意义的尝试过程,否则错误和混乱将无法制止和改变,社会的进步也会日渐式微,甚至于日趋衰微。
      
      我们需要自由的模样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当然也给了自由的底线强制的描述,“当一个人的行为服务于别人的意志,不是他本人的目的而是别人的目的时,就发生了强制。”
       那么如何制止强制就成了一个自由的目的,在另一方面,强制无法避免,因为防止强制的方法只有凭借威胁使用强制一途,这一途意味着国家对强制的垄断。最后一个方面便是如何实现法治。所以,哈耶克称法律是关于自由的科学,是要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的经济中的不同的干预行为,亦或是在政治活动中的规范问题。
       另外,法律所维护的平等是维护自由的内容和条件,因为平等会导致人们收入的差别,这仅仅是因为人们各不相同,假如平等地对待各不相同的人,就会出现差距,所有的立法都会影响资源分配,这种干预实际上成了不平等存在的自由的保障。
       具体来看,我们所需要的自由实际仍然存在于某种秩序之中,哈耶克在关于规则、秩序和进化的观点和论述中被详细表明了。
       “在人的社会生活,甚至社会性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个体的行动遵守着某些规则。随着智力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了清楚而明确的陈述,同时也变得更加抽象,更具普遍性。”并认为以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熟悉,它的设计精妙不可能由任何一个人的头脑发明。作为一种支配行为的规范,在制定不同于命令,它通常具有普遍而抽象的性质。因此当我们遵守规则,在制定中并来考虑适用我们,具有普适性的抽象规则是,我们并不是在服从别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在哈耶克的观点的自发秩序的表述中,与进化论相似,认为一种秩序的出现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在自发秩序的内容的方面,促进发现,传播和利用知识的一套复杂制度和信念,使个人追求自己的目标是有最好的机会利用自己的地方性的、分散的知识,而这种有利条件的主要因素就是自由本身。
       显然,法律作为一种避免混乱的秩序,去告诉人们哪些事实是可以指望的,由此扩展了人们能够预见其行动后果的范围。以确保一个人能够决定自己行动的空间,因为它使个人能够最充分的运用他的知识,尤其是他关于特定时空环境的个体的、往往是个人独有的知识,这其实就是一种合理的真实的自由。
      
      我们如何获致这样的自由
       毫无疑问,哈耶克所推崇的是通过法治,然而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需要的不同一中价值性、概念性的排列,需要通过发现强制的制止及威胁使用强制的程度,然后找出最适合我们的一类或是尝试一种新的模式。我们所要获致的自由,就是证明在实施能够保障个人活动之最佳境况的众所周知的规则时一贯且合理。
       法律是自由的基础,用法律构成的秩序并不是一开始就能被设立好的。宪政也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不断在不同国家逐渐构建的变革模式。就如书中所言,一个国家对于自由所作出的贡献如美国:“也应当是作为一种安排政府制度的新方法而言,它依旧还只是场试验。””构成联邦宪法基础的一般性原则要比它所具有的任何具体特征更重要。“
       所以,任何一种打算通过比较考虑到所期望的目的时,而采取相似性的行动以致使其目的达成都必然又发生错误和人们无法享有原始意义的自由的可能。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只能是基于事实和能具备这种判断的能力。认识到这其中的事实和这种能力就成为获致这种自由所采取行动的主要内容。在此最基础的论据应当是多数社会成员必须认为致使自己获致自由所采取的行动都将对其所在社会发生助益;所有的都应当具有的共同的信念,即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阶层都不具备最终确知其所在社会未来发展的潜力的能力,而且所有人都会应当确定地永远不会信托任何人去行使这样的能力。
       “虽然人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利益的支配,但即使利益本身乃至所有的人类事务,实际上还必须受到观念或意识的完全支配。”在书中“多数统治”一章第一段出现,却不反映讨论民主的内容,恰恰是要实行民主的观念上的理由,不关乎民主的是否有效性和正当性,那种共同的相似的信念的存在使其它的关于某种观念和意识成了分散的,而要达到获致自由的状态,一种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过程就应当是民主。、
       人类的社会行为从来不是一种观念支配的,而来自一种个体观念的支配,任何公共事务或集体决定都不是对规则遵从的被强制,那种认为一个思潮、一种主义能够支配一个社会群体的行为的观念都不正确,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不存在的 。而个体观念的形式以使个人处在自由中,需要的是民主的教育,以避免欺骗、欺诈和利用对自由进行伤害而使社会处在混乱而无法进步的状态中。但是,在哈耶克的语境中,承认这种错误的可能性,却没有能论述这样的状态存在的必要性和应然的结果是否应当具有确实的可操作性的过程。
       显然,《自由秩序原理》的谦虚态度并不防阻其可以被相信并受其影响而坚定对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信任,更显然的是这里并没有阶级或阶层之分,有的只是独立的思考和使自己不致产生某种偏见的努力。哈耶克不会去说开创一条道路,而是让我们自己理解自己所创造的道路的能力和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人不应当是迷惑的而应当是保持着自信;每个人 不应当自负而应当保持观察并能够正确理解,有一个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而属于人类行为的结果的秩序的例子:在森林中的幽径是如何形成的。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前,每个人都在寻找自己的道路,在这些道路形成之后,因为某些道路更容易或是更方便地被利用而更常的被走,最后的结果便是,人类在这个地方的活动形成了一个清楚地模式,它虽然是许多人又意识的做出决定的结果,却不是任何人自觉设计的结果,包括民主和法治,我们的道路不是来自观察任何一条或多条的道路的出现就能够发现的,而是来自我们关于自己和别人在一种处境下会如何行动的一般知识;不断有人出于这种寻找自己的道路的环境中,并且通过自身行为积累,创造了这路,如果说这是一项发明,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奇迹。所以,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和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我们对这类事情中的必要因素都十分清楚,通过某些有意识的思想努力和行动,逐渐认识到许多人的一类行为结合 在一起所能产生的必然结果,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很可能从未处于观察全过程或预见其具体进程和最终结果的位置上,另一方面我们一定不具备能够致使我们正确规划步骤地条件和被高估的不存在的理性程度。
       对于《自由秩序原理》来说,从没有试图引导或指示人们,相反他反对任何以科学的名义对更一般的看法和更主要的原则进行忽略或践踏而只达到自己的特别的认识使社会处于某种设想的变化中。所以,这本书仅仅是为自由进行申辩和对秩序的理解,这样的仅仅可能对于任何政治或法哲学的著作来说都不够深奥,容易走到攻击或诟病,但却不妨碍它成为一部令人信服的表现真实状态的著作。从这本书的观点看来,足够的克制和客观,任何以为这是一个意识形态上的作品都是无法理解的,都是别有用心的。另一方面,哈耶克其他著述中 也是同样的不能被简单的解释,在人们对社会主义普遍抱有好感或同情时,他抨击社会主义;当凯恩斯主义出现乃至之前,就被他作出否定;当福利国家以不同形式存在于西方民主国家时,他评判为其提供哲学基础的社会正义观。他是如此不同,有人将其称为后现代,有人直接称其为哈耶克主义。我只是如此的浅略的读过的这本著作,在哈耶克所涉领域的一角,在之一小部分宏富的著述中有多少是我们能看到的哈耶克留给我们的遗产,或许每个人都能由非常不同的认识,但只要能够找到自己真切希望得到的珍贵思想便足够了,也已能够证明哈耶克的价值,即他在这部《自由秩序原理》所作出的贡献了。
      
  •     好不容易拿起一年前搁置的自由秩序原理。听书名就好枯燥。而作者——作为大陆这篇土地上,立宪派的精神领袖——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头衔让我还是耐下心来,读完。
      
      本书前16章的内容如下:
      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作者上来先定义其所指的自由,即不是人身自由,也非政治自由,而是在私领域,摆脱他人干涉做出独立决定的消极自由。然后,作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自问自答。
      
      为何人类需要自由。作者回答进步的力量。进步的力量来自于自由以及自由所带来的多样性。自由的迁徙,自由的创作,自由的研究。
      
      如何保障自由。平等(这里仅指法律面前的平等),独立(为自身利益服务,而非个人为其雇主的间接利益服务)。尤其指出,这里没有民主。作者在小标题大标题中均没有使用到这个词。我以为,想来民主这个词太过空泛,民主政体是有的。民主政体和世界上所有政体一样,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而“民主”是什么?多么虚无缥缈的一个词啊。
      
      如何防范大多人的暴政。建立法治法(the law of law),即所谓宪政,保障最基础的公民自由。
      
      后8章内容,算是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尤其对于一个吊儿郎当学了几年经济金融的人而言。
      
      后8章个人认为作者用词非常拗口。如果希望了解经济自由一派,还是《一课经济学》和《看不见的心》来的赏心悦目。尤其《看不见的心》,可是由一个经济学教师和文学教师之间的暧昧情愫展开的。
      
      举个深深打动我的栗子。这一派的学者们认为石油或类似自然资源,不会被耗尽,也不值得保护。原因在于,现在使用石油的成本A,远远目前小于开发新能源的成本B,而一旦石油减少,使用成本大过于B的时候,新能源会被开发出来。这样的话,我们应该最大可能的开采应用石油能源。不然的话,还阻碍了新能源的开发动力。
      
      如此,本书作者第一个颇为激进的结论出现:“无论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们就应当将任何自然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性助益保持在一个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上。”
      
      第二个值得玩味的结论既是:“敦促我们应对‘未来提供更多储备的’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实际上是在主张为子孙后代提供更少的储备。”
  •      【这次的笔记太马虎了,尤其后面】
       Friedrich Hayek的思想颇为怪异。在《当代政治哲学》中,Kymlicka只在论述“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一章的“进一步阅读指南”里附带地提及了一下Hayek:“虽然我讨论的是当代自由至上主义思想,但Friedrich Hayek的著作却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特别是《通往奴役之路》和《自由秩序原理》…”【Kymlicka, 2002,中译本,2005版,P. 295】Kymlicka似乎暗示着Hayek的思想不够当代,太老派的意思。这可能说到点子上了,Hayek的著述常常充满洞见,尤其是在考察法治思想史的时候(仅就《自由秩序原理》而言),但其写作广泛涉及知识论、经济学、政治思想、社会理论,力辩自由,却常常缺乏自觉的细致的论证意识,以至于研究者诸如Gray, KuKathas等人不得不去探求、建构或解释Hayek思想的规范基础。就算获得了某种解释【保守主义的、间接功利主义的、或康德式的】,这种解释也可能因为Hayek论域过于宽广跳跃而不堪重负。
      
       邓正来先生为《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写的代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非常细致地剖析了Hayek的总体社会思想框架并给予了评估,值得简述以作为理解《自由秩序原理》的背景。
      
       “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是Hayek的基本概念,原来用来解释市场秩序的运作,随后却认为可用于更广泛的社会领域。按照Roche的讲法,“‘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这项发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8】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苏格兰的道德哲学的进化论传统如休谟、斯密、弗格森等人,相伴随的就是反对启蒙唯理主义,认为文明中的规则系统是进化的成就,具有非理性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在这一概念基础上,Hayek区分了两种社会秩序: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或人造的秩序),并认为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
      
       邓正来接下来分析了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概念的涵义。社会秩序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而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则是行为者在回应其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自生自发秩序不是有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自我生成的,能够“以一种计划秩序所无力做到的方式运用社会必须始终依赖的分散于无数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24】因而,自生自发秩序是一种有益的秩序。然而自发社会秩序却需要一些必要条件: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由于自由和竞争又只有在一般性规则(一般性、确定性和平等性)下才能存在,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有助益社会秩序之生成和存在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27】而一般性规则则是文化进化过程确立的。因此自生自发秩序包含两种机制:规则遵循和行为者对环境的调适(或称行为结构)。相应的就有“进化”和“自发形成”两个孪生观念。Hayek将一般规则理解为知识载体,而正是在规则系统与个人调适中,实现知识的传递和进化。
      
      最后邓正来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论战中对Hayek的思想给予了有趣的评价。Rawls, Dworkin和Nozick等自由主义者最大的缺陷是一种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假设,而社群主义者的缺陷则是预设了某种共同善的集体主义【这与Kymlicka的论述显然不同。Kymlicka说当代自由主义其实只是坚持了rational revisibility的立场,勿需为原子式个人主义假设背书, Kymlicka, 2005, 418】。Hayek的社会理论似乎恰好可以避免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缺陷,从而为自由提供另外一种辩护。一方面Hayek的社会理论无需预设个人权利,而是将个体契入了社会秩序理解之中的;另一方面,自发社会秩序和有关的文化进化观念也反对社群主义有关共同善的预设,代之以一种不具有共同的终极善的规则系统。表面上看Hayek的理论倒似乎可以填补如此解释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鸿沟,但如邓正来指出,Hayek社会理论自身的伦理学基础却是成疑问的。一种保守主义的解释强调Hayek对规则系统的进化和自生秩序的非设计等非理性因素的强调;Gray的间接功利主义解释则认为“自由和规则基于其会带来的某种长期的无法定量的效用。”邓正来说可以在Hayek处发现休谟怀疑论和康德理性主义的冲突。不过,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中检测Hayek思想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有点时代错配(mismatch)。Hayek没有遵循当代的学科范式,他的巨大影响,或许是其深刻的洞察力、对自由市场和法治的坚强论证和捍卫、以及最著名的公共知识分子等几个因素的结合。
      
      
      
      
      
       在“序言”中,Hayek说自己的目的“在于构画一种理想,指出实现这一理想的可能途径,并解释这一理想的实现所具有的实际意义。”【1】然后说自己的写作具有奥地利和英国的背景,虽然出版于美国。在“导论”中,Hayek说,他所谓的“自由理想激发起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2】,不过一个世纪以来,这一理想开始被人们所忽略和遗忘。虽然对自由的基本价值仍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但这种同意已经不再是不言自明的。而且,一些完全不同的知识思潮,正在世界各地摧毁着人们对自由信仰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对自由观念予以重述成了刻不容缓的任务。Hayek说,虽然论著虽然讨论了关于自由观念的西方政治传统,却对两个问题欠缺解释:1、自由适用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具体问题时意味着什么(这是第三部分“福利国家中的自由”讨论的问题,本思路中将从略);2、自由观念的终极依据何在。而Hayek则将致力于这两个问题。《自由秩序原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试图表明“我们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第二部分则“探究西方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逐渐形成的各种制度”【7】;第三部分则通过把上述原则适用于当下若干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对这些原则进行验证。
      
       第一部分题为“自由的价值(the value of freedom)”。在第一章“自由辩”(liberty and liberties)中,Hayek辨析了自由的定义。他所力图捍卫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是一种免于他人专断意志产生的强制的自由。其定义的关键是,“在自由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3】Hayek认为这是自由的原始意义。这样理解的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而与人可选择的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无直接的关联,这种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some assured private sphere)。与个人自由相区别的第一种替代概念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指“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6】这里关键是,选择政府未必就是保障自由。第二种需要区别的替代概念是内在的或形而上学的自由(inner or metaphysical freedom),即个人是受深思熟虑的意志导引而非为冲动驱使。然而最危险的却是第三种替代概念,“即把‘自由’用来指称‘做窝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满足我们希望的力量、或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作出选择的能力。”【10】这种自由观导致了集体力量观和全权性国家,也容易产生重新分配财富的要求。Hayek说个人自由概念与这些替代的自由概念之间是不可共度的。一般而言,个人自由包含着这样的五项权利:共同体成员的法律地位;免于任意拘捕的豁免权;按照自己意欲工作的权利;居住自由;财产权利。
      
       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inevitable ignorance)。”【28】因为我们的无知,所以“文明的发展,甚至维系,都取决于我们是否能为未知之事项的发展提供最多的机会。”【29】因而,对于Hayek来说,“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30】 Hayek说,个人是无知的,文明不是设计的产物,相反,“文化控制着人”【22】,人依赖于制度、传统和习俗,而这些经验和知识中常常包含非理性因素(non-rational factors)。文明中的经验和知识不仅仅指科学知识和明确知识,而且也由传统和制度等构成,而这些作为工具的制度和传统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26】恰恰因为个人的无知而且知识分散,所以应当有自由的制度提供机会让人去知悉更多的事实和知识,“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适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30】Hayek进而说,自由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目标的开放性,各种目标都在某种文明的演化中接受优胜劣汰的竞争考验,而自由反对的则是在此试验进城中的垄断性权力。大体而言,Hayek似乎将文明理解为一个目标不明的进化系统,而自由则是维系一个开放的系统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进步的常识”将上述对文明的理解放在历史的尺度上来理解。“文明便是进步,进步即是文明”。【43】然而,剥夺了确定的目标之后,Hayek倾向于以一种工具主义的方式来理解进步:“把进步视为一种人对其智力进行组合和修正的进城,亦即一种调适和学习的进城,在此进程中,不仅为人们所知道的种种可能性,而且亦包括各种价值和欲求,都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变化。”【44】进步社会中的特色是新知识和新的可能性总是从少数人开始像多数人传递和分享。经济发展也是如此的一种不平等现象,甚至不应该通过再分配来纠正,而是要靠发展来解决。
      
       第四章“自由、理性和传统”追溯了自由理论的传统。有两种自由理论传统,“一为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另一为思辨的且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传统。前者立基于对自生自发的但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作的解释,而后者则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62】Hayek说前者是英国传统,后者是法国传统。Hayek继承的是英国传统,而英国传统中最大的特点则是对传统的尊重,“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71】这些传统包括各种惯例和道德规则。
      
       第五章“道德与自由”,考察了与自由相联的责任问题,“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84】Hayek指出,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被削弱了,这源自都市文明的发展。
      
       第六章“平等、价值与Merit”考察了平等。自由只与法律平等一致,而更宽泛的物质平等则与自由相冲突。Hayek说,人性具有无限多样性,人人生而不同而非平等,而他只支持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反对用强制的措施实现一种较为公平的分配。Hayek认为,家庭差异造成的差异不应该构成干预的理由;也没有正当理由废除继承权。种种平等的诉求常常源于妒忌,而根据desert分配则要求不切实际的知识并摧毁自由。
      
       在第七章“多数统治”中,考察了多数原则和民主的含义。在理解民主上有三种论点:多数票;个人自由的保障;形成意见的过程。Hayek支持和强调第三种理解。“就集体行动而言,多数的意见应当处于支配地位,这一点已成共识;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不应当努力去改变这种多数意见。”【133】
      
       第八章“employment and independence”考察了这样的问题:自由理想是在人们作为独立者的时代提出的,但现代社会多数人已经是被雇佣的非独立人士,自由理想仍然有效么?在此,Hayek强调了独立人士、先锋人士和富裕者的存在对社会的价值。感觉各章很凌乱。
      
      
      
       第二部分“自由与法律”论述了为了捍卫自由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强制与国家”分析了强制,而“只有通过威胁使用强制的方式,才能阻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以强制。”【172】为了不使得威胁使用强制本身变成强制,因而需要使国家所实施的强制符合抽象且一般的规则。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基于法律的秩序与基于命令的秩序相区别。第十章就是要提出“法治下的自由理想(the ideal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即Savigny的把法律视为自由之基础的法律观。法律区别于命令就在于:法律应该是抽象的、一般的、且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就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而言,“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193】
      
       接下来Hayek就考虑了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历史。第11章“法治的渊源”主要讨论了法治在英国的发展。“现代的个人自由,大体上只能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203】其渊源有中世纪的法律至上的理想、从斗争中产生的有限政府观念、大宪章的传统,还有古希腊和罗马的思想遗产。就古希腊,Hayek追溯到Solon的平等立法和Aristotle的法律统治;就罗马而言,则有铜表法;英国反对特权的斗争;Locke的理论;18世纪法治理想渗透进人们的生活;而为Hume, Blackstone, Paley等人重申,如Hume说“英国历史的真实意义在于‘从意志的统治到法律的统治’。”【217】不过到18世纪末,英国对自由诸原则的发展的重大贡献就高中了,边沁等功利主义是一种唯理主义,对宪政要素多有攻击。
      
       第12章考察了“美国的贡献:宪政”。这其中涉及到宪法作为一种限制政府的工具;一部自由的宪法,权力分立等内容;书面的权利法案;发现联邦主义;司法审查的演进;正当程序的凸显。影响所及,“在19世纪早期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运动经由美国范例的激励,亦渐渐地将确立宪政和法治视为其主要目的。”【243】
      
       第13章“自由主义与行政:法治国”考察了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德两国的近战。欧洲大陆国家向来有君主专制统治的传统,遗留下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机构。而反对专制权力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首先法国大革命原本是要实现法治,虽然后来却受人民主权影响更深;而在后革命时期,“在行政机构内部渐渐演化出了一种新的权力机构,它日益承担起了限制行政机构之自由裁量权的功能,这就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48】这是追求法治的另一种路径。而在普鲁士和后来的德国,法治国理想发展得最到位:首先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般理论的影响;其次,包括拿破仑法典的普鲁士法典编纂运动,“法律编纂运动的各种努力促使人们对一些构成法治基础的一般性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譬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251】最重要的则是对公共行政的控制,直接导致了法治国(Rechtsstaat)的理论,其宗旨在于根据法院可实施的法律限制一切行政活动。其高峰则是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创建。不过“正当人们建成旨在服务于法治理想的结构的时候,却碰巧亦是社会放弃这种理想的时候。”【256】社会主义等理念开始崛起。因而德国人的理论成就大于实践成就。与此同时,在英国Dicey仍然没有理解到大陆发生的法治进展,在英国的法治传统和大陆的rechtsstaat中作出歧视性区分,实际上阻碍了法治在英国的发展,因为英国的议会制也独揽大权,与大陆类似。
      
       第14章“个人自由的保障”总结性的说明了一些法治要素。首先是法律的性质,譬如实质性的一般性和抽象性、公知的且确定的、平等性。权力分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立法和政策的区分;对基本权利的保护;确立对个人领域干涉的条件。
      
       第15章“经济政策与法治”支持这样一个基本假定,“经济领域中政策也应当由法治支配。”【279】Hayek澄清说,经济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280】考虑的领域包括合法的政府行为的范围、行政行为的范围、原则上被排除的政府措施、契约自由的含义。特别地考虑了法治与分配正义的关系。Hayek说,在自由理想和分配正义的追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
      
       第16章“法治的衰微”考察了一些削弱了法治的智识运动。摧毁法治的各种法律理论也源自德国。德国对政治行动的膜拜特点(统一由政治技巧完成),追求实质正义。反对传统限制的学派包括:历史主义、自由派法学和利益法理学等,但最重要的是法律实证主义,特别是Kelsen教授的纯粹法学,“它标志着前此所有的有限政府的传统观点都已黯淡无光。”【300】;在苏联法治遭遇了专制的命运;英国也出现了社会主义法学家;美国的进步党人。
      
       第17章考察了“社会主义的衰落与福利国际的兴起”。1848-1948社会主义理想激励人们。二战后,社会主义理想却开始衰落:苏联的失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效率问题;对个人自由的扼杀。与此同时,福利国家观念兴起。在Hayek看来,就目标而论福利国家是一个含混的概念。而随后的章节中,Hayek就就业、社会保障、再分配、货币、教育等领域的政策的含义作出了具体分析。
      
      江绪林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     以前读哈耶克“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总觉得隔了一层难以透彻理解。——哈耶克这是对谁在说话呢?是谁这么无聊批评他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导致他要写文章辩解呢?
      
      这种疑惑由于这个因素而加重:在中国,有守旧的人。但是基本上看不到“保守主义者”,也看不到有谁被批评为保守主义者(在美国,情况也大致类似吧)。所以更加难以理解像哈耶克这样的一个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保守主义者。
      
      最近对这问题略有心得,由于答案过于简单,也就没写出来。不过今天翻陈奎德《哈耶克传》,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也还是没有讲透。看来有些简单的事情也并非没有价值。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于:把他看成保守主义者的,很可能主要是英国人。
      
      哈耶克在英国居住任教很长时间,英国人一度是他的主要听众。《通往奴役之路》主要是在批评英国人。
      
      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景观经历了明显的变化,从自由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变成了工党和保守党的两党制。
      
      哈耶克批评拉斯基、批评工党、批评社会主义。两极分化的英国人用自己独特的政治谱系的眼镜去看,那自然要把他看成保守党的一份子了。——这种看法也不是全无道理。最热心吹捧哈耶克的不就是撒切尔的保守党吗?哈耶克觉得自己无法被纳入这种二元论体系中,语重心长地说,他既不是工党,也不是保守党,而是自认为自由党/辉格党——陈奎德注意到哈耶克自认辉格党,但没有注意到他实际上是在说自己不属于保守党[比较后来保守党对哈耶克的借重,很吊诡是吧]。
      
      总之,只要把哈耶克的预想读者看成英国人,一切就都顺理成章很好理解了。
      
      另外,由这条线索出发,也可以注意到了哈耶克思考的戴雪和白芝浩等人的重要背景。
  •     “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0.2.20
  •       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由主义?迄今为止恐怕仍无人能穷尽自由与自由主义之涵义。因为如同其他央格鲁——撒克逊文明一般:自由之源泉在于经验,在于传统,其莫能概括、典章化。从洛克到大卫.休谟,从亚当.斯密到米瑟斯,从孟德斯鸠到托克维尔,其创造虽皆为名家之大手笔,足以名垂青史,为后人所叹为观止,然而却无一个人能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地整理出自由主义的整套理论体系。幸而,在读罢哈耶克的《自由宪章》这部著作以后,读者能将自由及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与骨骼初步理清。此时回头再拜读洛克、托克维尔等人的大作,竟会发现有“一鳞半爪”之味夹然其中。
        《自由宪章》博大精深,加之本人才疏学浅,再者由于读书报告时间仓促篇幅有限,故我在此仅选择几个感悟较深令我如沐春风、醍醐灌顶之片段简要谈谈,恐怕要贻笑大方了。
      (一)关于自由与无知
        哈耶克在第二章“自由文明的创造力”中,曾提到“个人对于文明发展所依赖的东西具有一种无可避免的无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人们却很少在意。 ”此话一出,深受“辩证唯物主义”教导多年的我们便如同骨鲠在喉一般,有苦说不出。“这不是赤裸裸的唯心论么?”且慢,初闻此言,我也是觉得大跌眼镜。如此伟人竟然是一个“唯心思想家”,然而,哈耶克的整套理论体系正是出自于其“无知观”,并最终颠覆了我残存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信仰。哈耶克认为,作为个体的人所具有的知识具有必然的界限,而知识则必然是分散在不同个体当中的。因为不同人的思维所具有的差异性之存在,就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般,人们只能借鉴和吸收他人部分的思想而不可能是全部的。“正是通过许多人的协调努力,使得人们所能利用的知识要比单个人所能拥有的多得多,或者说要比人类智力所能概括的多得多。而且,正是通过对零散知识的综合利用所能取得的成就也就比任何单个人所能预见的都大。 ”因此哈耶克认为知识只能是个体所有的,所谓集体智慧的结晶,不过是痴人说梦糊弄百姓罢了。那么,文明从何处来? “文明是人行动的产物,或者更恰当一些说,是数百代人行动的产物。 ”哈耶克在另一本著作《致命的自负》当中,创造了自发的“扩展秩序”这个以无知为基础的社会文明发展的模式,这种扩展秩序是不可知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认识不能穷尽的。
        然而,自由却为人们去认识和利用这种“扩展秩序 ”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平台。“因为自由就意味着放弃对个人努力的所有直接控制,所以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能够利用的知识远远超过了最聪明的统治者的理解力。”哈耶克如是说。自由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目标完全公开,开始追求新目标的可能只是少数人,但新目标会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目标。
        哈耶克在指出认识世界的无知观的同时,更对其称之为“建构论理性主义”的观念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许多乌托邦大师的构想之所以一文不值,就是因为他们追随了认为我们无所不知大理论家们。 ”这些乌托邦大师的名字一个个是如雷贯耳,从笛卡尔“一切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应该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结果”开始,到莫尔的《乌托邦》;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系统;黑格尔的法哲学理念世界;空想社会主义者眼里的“桃花源”;特别是19世纪中期以后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共产主义理论;列宁、毛泽东等现代乌托邦幻想家与实践者,在二战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席卷整个人类世界,成为当时时代的所谓“主流”,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认为“文明就是人们设计的产物,人们清楚文明发挥功能或继续存在的基础。”“现实世界是可以穷尽的”“只是时间的长短而已”。如同哈耶克所言,“关于人可以有意识地建立文明的想法,是源于一种错误的唯理智论——它认为个人不仅具有不受自然影响的理性,还具有独立于经验之外的知识和推理能力。 ”实际上,这样的建构论理性主义在现实中总是屡屡碰壁。我在此甚至可以妄下定言,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骇人的巨大灾难往往都是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所犯下的罪行。溯其根源,乃是因为这种建构论理性主义往往漠视了人类本性中丑恶的一面,而这种本性往往是文明与理性很难去改变的,就如同中国的民谬所言“江山易改,禀性难移”;就如同德国学者马克斯.舍勒所言之“哲学人类学”,然而他们却每每认为可以创造出不同于既往的“新文明”乃至“新人性”,并开展无数次试验,最终却皆以血淋淋的代价告终。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不胜枚举:西方历史上假借宗教展开的历次战争;20世纪上半叶由于人种优劣论所引起的大屠杀;苏联东欧共产主义乌托邦“伟大的实验”留下的血债累累;中国建立一种新人类试验的“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不都是建构论理性主义所引发的巨大悲剧么?理性主义每前进一步,就受到未知领域和传统因素的阻拦,为了消灭它们,建构论理性主义往往在黑暗中丧心病狂,像一只无头苍蝇一样乱碰乱撞,最终建构理性主义者们只好要么承认自己的无知从头再来,要么选择向传统缴械投降,无一例外。纵观人类历史,从来没有一个被建构论理性主义者许诺的“新世界”得以最终创造完成。这就如同哈耶克所言:“那些渴望将一切事物置于人类理性控制之下的唯理智论者,便会面临一个真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使用理性的目的在于控制和预知,而另一方面,理性的进步又是一自由的境界和人类行动的不可预知性为基础的。理性在其中生长的社会进程必定是不受理性控制的。 ”
        痛定思痛,历史告诉我们,人类从根源上要减少这种悲剧的发生,只能在认识世界、在牙牙学语之时就要认识到“人类知道的越多,人们掌握的知识在全部知识中所占的比例就越小。”这一最重要的认识论作为认识世界的基础与指导。人类只有懂得自己的无知和谦卑,承认人性本身所固有的难以改变的缺陷与弱点,我们才能迈开前进的步伐。哈耶克说:“自由在我们最为无知的地方最重要——在知识的边缘,换句话说,在没有人可以预言下一步将是什么的地方。…在人超越其现时的自身所达到的地方,在出现新事物及评价存在于未来之中的地方,正是在这些地方自由最终显示出其价值。 ”然哉此言!
      
      (二)关于自由与责任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和承受选择的负担,它还意味着个人必须承担自由行动的后果,并接受对自己行动的赞扬或非难。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 ”传统上对自由与责任形成两种不正确的理解:第一种是认为责任只是一种过失或者过错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个人一种接受“惩罚”与“制裁”的必要性。洛克在《政府论》中曾提出自然状态的假说:人人生于一种自然状态当中,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之中,人的生命、财产、自由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但基于人贪婪的本性下,这样的自然状态很容易被打破,因此上帝赋予了任何一个人去防范与阻止他人对自己自然状态的惩罚权,但是为了统一与规范,这样的惩罚权由契约的形式统一交给公共权力去执行,人们受到惩罚与制裁必须只承担严格的个人责任 。这就是洛克有名的政治契约论。这也是我们对责任的一般性理解。但是这种责任恰恰只说明了一个方面,也非常契合中国传统以来对责任的理解。然而这种“责任”只是一种让人承担负面结果的“责任”,它只看到了责任的一个方面,这种责任常常与惩戒与刑罚相伴而生。另一种则认为在自由主义所提的“责任”只是一种虚无主义的责任——即一种共产主义宣传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污蔑性宣传:“自由主义意味着没有责任或者不讲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皆有失偏颇。实际上,真正的责任应当是一个全面的统一体。它既是赞扬的,又是非难的,也有可能既是赞扬也是非难的。事物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统一体与开放体,任何事物只用简单的一分为二的分析法去分析难免会将复杂的事物简单化,对解决问题完全没有起到足够的实质性的作用。同样,责任也应该被如此理解。“责任”在此应该与“后果”一词同义,“责任”表达的是自由选择应当是自由选择所产生的结果——无论这种结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而这种结果在自由选择的社会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每个人的个性都有差异,所以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都不尽相同,若以一所谓“万世不易之法则”去强加于每一个个体的头上,这种不加区别地对个人责任的一视同仁,必然会产生如同马克斯.韦伯所言的:“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的后果。无独有偶,哈耶克也曾说:“若承认人的思维活动起码在原则上必须服从相同的法则,显然会排出人之个性的作用,而个性对于确立自由和责任的概念,是不可缺少的。 ”这种个性,便是一种每个个体都不尽相同的“做出理性行动的能力”。“让人承担责任,必须先假定人们具有做出理性行动的能力;其目的在于促使人们的行动比处于其他状态时更具有理性。”承担责任意味着这一行动是这个个体在此种状态下所作出的最具有理性的选择所带来的或好或坏的结果。
        之所以说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乃是因为只有在自由的社会中,才有能够承担自我责任的人。“自由和责任的这种互补关系,意味着要求自由的论据只适用于那些能够承担责任的人,而不适用于婴儿、白痴或疯子。自由的前提是,一个人有能力通过经验进行学习,并且用获取的只是指导行动,而对于那些学习不够或无力学习的人,自由是无效的。 ”承担责任要求人们要先具有学习能力,继而学习理性行动的能力,才能够承担责任。举一个法学的例子便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法律上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人都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被称为“权利能力”,这样的权利能力即使是在一个人罪大恶极能被判处100次死刑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将之取消,这就是人权的一部分。然而,行为能力又是另一个概念,这个概念要求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的行为能力标准才能完整地享有这些权力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未成年人、部分精神病患者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使得其权利义务暂时处于被“托管”的状态,因此对这部分人来说,由于其不能承担责任,自由对他们则是毫无意义的。
        自由的责任在深层次上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的自由选择。“如果一个自由社会不承认每人都有他自己有权遵从的价值,那么便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也不可能真正了解自由的真谛。 ”
        正是因为在自由社会中价值的多元化,才能产生各种各样的个人责任。若人们被剥夺了价值选择的自由,那么自由的责任或者说个人责任必然是虚置的。在缺乏价值自由的社会里,责任主义必定阙如。原因在于脱胎于人继承人物共同性的人性中让人们“又爱又恨”的自私自利之心。这种自私自利之心一方面产生并驱使着竞争,一方面又在不断地阻碍着公平的实现。我认为人类比其他生物高明之处之一即在于发明了最大限度地有限制地利用了自私自利之心为人们服务,使得人类历史的车轮不断滚滚向前 。
      
      (三)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之差异与联系
        今天的中国人常常将自由与民主并列,并将“民主自由”作同义词加以使用。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恐怕是由于当今之自由国家常常也兼备民主国家的特性。但若将民主与自由之概念不加区分混同使用,其不仅不利于贯彻民主与自由的观念,更容易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引向难以预测的灾难。
        毋庸置疑,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确实有相当多的共通之处。“民主主义”虽然分为许多理论派别,但其通常意义相差甚微:一般是指“人民有意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主义。”意即“人民主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里的“人民”的概念不可能包括所有的人,在实践中最好的民主制也只能表现出一种“多数人的统治”。正因此如此,民主主义又被哈耶克称为“多数人的统治”。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最大联系即在于:“不管怎样,民主作为一种和平变革和政治教育方法,其优势和其他任何政治体制相比起来都显得如此明显。 ”也即是说民主是自由主义迄今为止所能选择的“最不坏”的政治体制。其次,“法律面前的平等导致的要求是一切人在法律的制度中均有同样的一份权利。这正是传统的自由主义与民主运动的共同之处。 ”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都追求“平等”,然而我们看到的是,民主主义并没有找到平等,它更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平等”至少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一现实的解决却最终赖于自由主义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显而易见的是,民主主义无法解决的平等,在自由主义中被很好的解决了。
        然而,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差异更加不容忽视,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更加凸显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差异。诚如哈耶克所言:“两者的主要关切仍有差异。自由主义主要关心的是限制一切政府的强制权力,而不论政府是民主的,还是非民主的。而教条的民主主义者只知道限制政府的一种方式——当下大多数人的舆论。…民主制的对立物是独裁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是极权主义。这两种体制都不必然排斥另一种体制的对立物:民主制可能运用极权主义的权力;而一个独裁政府按照自由原则行事也不是不可思议的。 ”这段话则精辟地指出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差异。民主主义最致命的弱点是无法对已经取得统治的多数人的权力进行限制,而从历史上,我们看到的是,多数人往往利用自己手中不受制约的无限权力对少数人进行无情的排挤和压迫。其理由仅仅在于“我们是多数”,“人民主权”(即多数人的统治)这个概念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是无限的,并且是不可限制的。其初衷在于防止任何武断权力的民主思想,却因此成了一种新的专断权力的理由。 ”民主决定获得权力的依据为:“此决定是由一个社会中的多数人作出的,而这个社会又是由其大多数成员所抱有的某些共同信念凝聚而成的;因此多数人必须服从这些共同的原则,不可以为自己的直接利益去侵犯它们。”而对自由主义者而言,它关心的不是统治者是谁,它更关心的是统治者怎样统治。前文已指出,自由的对立是专制,自由主义的核心之一在于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不管这个公共权力是多数人的统治还是贵族制、寡头制或是君主制。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原因在于,独裁和专制往往也是相伴而生的。独裁,意味着权力的高度集中;而专制,意味着权力可以不受既定的一般性规则的约束。不仅两者的重合度几乎为一,而且两者也常常“相得益彰”——以高度集中的权力去摧毁既定的一般性规则的约束,往往能够轻而易举般的无坚不摧。事若至此,则该社会必定面临灭顶之灾——这一点在人类历史上很少有例外。
      一直以来我都非常赞同哈耶克的论点——即制约权力比把权力控制在多数人手中更为重要。因为权力运行有其内在规律。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权力拥有者都易滥用权力,权力运行直到有边界的地方为止,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和规律。”阿克顿勋爵警告我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康德教导人们:“拥有权力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理智的自由判断。”约翰.米尔顿认为:“长期持续的权力可能会使最诚实最正直的人腐败堕落。”约翰.亚当斯指出:“绝对的权力将毫无区别地使暴君们、君主们、贵族们以及民主主义者们、雅各宾党人、无套裤汉陶醉着迷。 ”正如国内异议学者张博树指出:“权力有其运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强制性与使役性。 ”至于多数人的权力,麦迪逊曾说:“173个专制者同1个专制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同理,人们并不能保证多数人手中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不会被滥用来为非作歹,因此“一个民主的政府同其他类型的政府一样,需要将保护个人自由看作自己固有的任务。”由于多数人所做出的决策往往是一种利益妥协的产物,因此哈耶克指出其“必定比该群体中最精明的那些人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所做的决策要低劣。”要使多数人的决策尽可能英明,这也必然要求助于自由主义之当然之义——对支配多数人的意见产生于一个独立和自发的过程。因此,它要求要有一个“不受多数人控制的广大领域,每个人的意见在这个领域内得以形成。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主主义和言论自由密不可分。所以哈耶克才说道:“政府应受多数人意见支配这一观念只有当多数人的意见不依赖于政府时,才有意义。 ”
      然而,重中之重的是,要维护民主制,必须要以自由制度作为其保障。其核心为:多数人针对少数人的强制必须得到有效的限制,这种限制通过维护个人自由所得到。缺少了维护个人自由的机制,这样的民主制必然会“滑向无限政府,民主制便会变得荒诞不经。”正如哈耶克所言:“那些认为民主制的权能无限,民主制要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人的一切要求的人,正在为民主制掘筑坟墓。 ”其次,多数人如果不能遵守那些并非由自己制定的规则与原则,那么我甚至怀疑这种多数人的统治中的多数是否还能够继续下去。古希腊的历史表明,不受限制的多数人的统治带来的只能是互相倾轧与勾心斗角,多数人应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要有所限制。再次,民主并不能导向正义。民主只是一种统治方式而不是一种统治的目的。“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错把确保正义的手段当作正义本身是很危险的。 ”民主的作用恐怕只在于确保那些被认为是“正义”的要素在多数人的强制下得以很好的实现而已。因此,那些“说服多数人要对他们合法权利适当加以限制的人,同那些不断地为民主行动指出新目标的人对民主过程一样重要。”
        总而言之,我们看到在民主制与自由制度很好地契合在一起的国家,往往是用原则保护少数,尊重每一个个体的选择,我们看到,这样的国家,往往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
      
      (四)自由主义对法治的决定性作用
        洛克在《政府论》中曾阐述道:“何处无法律,则也亦无自由。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在他应该服从的那些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对他的人身、行为、财产及他的全部所有物拥有任意支配的自由,而无需屈从于别人的专断意志,而是自由地遵从他自己的意志。 ”在法治传统中,自由总是被理解成为公民是法律中的自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也曾论述过此观点:“自由,便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的这句话曾被奉为是解释自由的经典。现代法治的滥觞是英国,对此,哈耶克道:“英国之所以能够开创自由的现代发展进程,恰恰是因为那里仍然保存着更多的中世纪人关于法律具有更高权威的一般理想,但这种理想却在其他国家为专制主义的出现所毁灭了。 ”
        英国法最注重的是“救济”(remedy)——就如同英国法谚所言:“一切冤屈都应得到救济”当在17世纪初英国的普通法与衡平法能够覆盖到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之时,英国法治就基本建立了。彼时的英国比欧洲大陆仅仅是多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个人自由而已。然而仅仅就是这两项,使英国不仅在随后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日不落帝国”,还发展出了“英美法系”并将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传统推向了世界,甚至还刺激了欧洲大陆国家的罗马法系的复苏与发展。在此其中自由主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手段便是强制,哈耶克所言的强制贯穿了《自由宪章》全书。强制,“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非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别人的目的,服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时。 ”强制并不意味着没有选择,而是在选择之时,“我的理智却成了另外某个人的工具,此人把我所能作出的几种选择进行了这样的处置以致他所希望的行为对我来说成了痛苦最小的行为。纵然是在强制之下,我却始终还是要做出判断:在现存的情况之下,什么才是最小的不幸。 ”而防止这种强制便要实现法治。
        法治的基础是私域。“法律是一种准则,这种准则确定了每个人安全和自由在其中生存和活动的不可分割的边界线。 ”因为有了个人自由法律才应运而生。一个未开化的社会根本不需要法律,因为它只有贡斯当所言的作为古代人的“集体自由”而缺乏现代人的“个人自由” 。现代人的“个人自由”要求有一个自我支配的私域,在这个私域内,人们保证不会受到这种干涉,强制才能被防止。而这个私域的基本条件就是拥有足够分散的私有财产。法谚说得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没有私有财产,或者说只要公共权力掌握了“钱袋子”,那么相对于张牙舞爪的公权力而言处于绝对劣势任何一个个体都处于被奴役的地位。“法治的本质,就规定了公民私人及其财产不应该在这个意义上(指“力图以自己掌握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结果的行政当局”)成为政府所掌握的资源。 ”可见以私有财产为中心的不受他人横加干涉私域就是法治的基础。再者,法治首先要求个人不能成为立法者的工具。法律之下的自由概念,就是“当我们遵守那些不管实际上是否会应用到我们身上而被判定出来的一般的抽象准则时,我们并不会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因而我们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意义上的公权力所施予的惩罚性措施只能用在个体侵犯他人(包括个人与社会)的情况下,而不能是为了达到公共权力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对任何一个个体施予不适当的惩罚。在一个真正的自由社会状况下,由于目标是不特定的,人们随意追求自己所要达到的目标,个人的私域神圣不可侵犯,法治正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形成。
        法治的核心是对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法治惟一针对的是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对权力的制衡是一个伟大而无奈的发明,其根源根植于人对权力的无休止的渴望。罗素在《权力论》中曾谈到:“当适度的享受有了保证的时候,个人与社会所追求的是权力而不是财富:他们可以把追求财富作为追求权力的手段,他们也可以放弃财富的增加来确保权力的发展 ”,对权力的叙述前述已备——利用权力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是人类深层次的人性使然。
        虽说在现代社会,人们早已不是处于“有治人,无治法”的状态,但对于作为任何一个由人所组成的组织之一的国家来说,“法律不能统治国家,惟独人才能对其他人行使权力,断言是法律而非人在治理国家,意味着人统治人这一事实要被隐瞒起来了。”最好的法治也是要由人去施行的。那么如何防止人先天性的对权力的贪婪与滥用呢?迄今为止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用权力去制约权力,任何反对用权力去制约权力的统治者都不过是贪恋权力罢了。哈耶克举了美国的经验: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前者为联邦制,即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衡;后者则是三种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肘。数百年来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向我们提供了启示:要保住自由,必要实现法治;要实现法治,必先实现权力制约。因此说权力制衡是法治的核心也是保障公权力不失衡的惟一可行的不二法门。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还提出了“真正的法律”所不可或缺的特性:其有三点。法治的具体要求之一:法不溯及既往。哈耶克说:“法律的效力必须是前瞻的,而决不能是往后追溯的。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当中,溯及既往的法律让人感觉不可思议。国民自由大大萎缩,公民便完全玩弄于制定法律的人,惶惶不可终日,还谈什么自由!法治的具体要求之二,就是“这就是这些法律必须是已知而且确实肯定的。 ”法律要具有特定性,这在刑法学的术语里被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不处罚”,即日本学者翻译的“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领域是最重要的原则,君临刑法领域,这一原则就是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源泉之一。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宪法性原则,对于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就像是空气与之之于人,少了一样,刑法便成为一条随意吞噬国民自由的毒蛇,国民自由则从根本上基本不可能得到保障。(但本人并不赞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法律具有有限性,刑法也不可能将所有值得科处刑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一一规定。但就人类社会发展的目前而言,罪行法定主义仍然是相比之下最为有效的保障国民自由的原则,也可说是迫不得已而折中吧)“真正的法律,其第三个要求就是平等。 ”“身份统治的真正对立物是一般性的和平等的法律之统治,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准则的统治,或者还可以说,是Leges的统治,它与”Privi-Leges”是对立的。 ”平等的法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自由的保障更是毋庸赘言。以下是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的名言:“传统向现代的进步: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身份象征特权,而契约从骨子里散发出的便是平等的气息。谈及法律平等,不得不提的是特权的问题。哈耶克认为,任何一个社会有特权都应该是不可避免的,然而一个自由的社会最重要的是,特权不是来源于当局的制定,而是来源于市场的竞争。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哈耶克更是激进地谈到:“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总比一个得势了才能富的世界要好。 ”在“得势了才能富的社会”里,“对一些人来说是一种特权的东西,而对其余的人来说则永远是一种歧视。”
        法治之于自由,犹如水之于鱼一般重要。哪里没有法治,哪里就没有自由。
      
      (五)自由主义与传统
        马克思曾说:“传统永远都是对现实的巨大反叛。” 传统既可以对现实具有推进作用,又可能阻碍“现代化”的发展进步。“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创造的一切东西,不是因人们预见其可能带来的益处才被确立的。 ”自由主义存在于世已有数百年的时间,然而我们从历史看到的是,自由主义只有在自由传统浓厚的地方才能得以顺利的建立。
      托克维尔说:“18世纪和法国大革命以来,产生了两条支流,一条导向制度的自由,一条导向极权的专制。 ”
        哈耶克继承和发展了托克维尔的观点,他认为我们到今天为止在自由理论方面有两种不同的传统:“一种是经验的和缺乏系统的,另一种则是思辨和理性主义的。前者的理论以这样一种认识为基础,即人为传统和制度是自发形成的,人们很难充分认识它; ”这指的是央格鲁——撒克逊传统观念,“这套社会理论表明:只在一定意义上合乎目的的各种制度是如何复杂而有秩序地不通过人们的有意设计,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们不是源于某些人的发明创造,而是源于很多人的分别行动,而这些人当时也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种传统与哈耶克所言的自发性的“扩展秩序”不谋而合,其内核是相通的,那就是文明的发展是人们通过数百上千年的一代一代人的不懈努力,而不是按照早就被某些人所设定好的步骤亦步亦趋的前进。基于此,哈耶克还进一步阐述道,文明是“经过反复试验而累积产生的结果;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一部分是作为明确的知识而代代相传,更大一部分则体现在已被证明比较优越的工具和制度之中——人们可能通过分析发现这些制度的意义,但即使人们不理解它们,它们仍将为人们的目的服务。 ”
        而另外一条传统,则是“旨在构建一个人们一再尝试却从未成功的乌托邦,那就是以法国为主的‘高卢自由’。”这种所谓“高卢自由”,是指在政府之中寻找自由,即在公共权力实施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找最高程度的政治文明,在公权力的庇护下实现所谓的“集体自由” 。对于“集体自由”,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巨擘翘楚马克思曾断言:“在那里(集体主义的共同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然而这样的自由,从百余年的实践来看,这种“自由”往往蜕变成为公共权力予以限制和控制国民的极权主义的“强制”,徒惹人哑然失笑罢了。在哈耶克看来,这样的自由肯定行不通。因为这样的“自由”的传统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的传统。对理性主义传统而言,“他们无法想象未经有意识设计的东西也能为人的目的服务。在他们看来,自由即是混乱 ”。因此哈耶克指出这些人必定“会成为自由的敌人。”
        因此,凡是没有自由主义传统的地方,实施和推行自由主义恐怕与“挟泰山以超北海”无异。在中国,传统对现实制度的巨大影响,从近代民主革命至今,我们对其已经是司空见惯。中国从1840年鸦片战争伊始,以林则徐、魏源为首的有识之士开始提出“开眼看世界”,到今天已有170年的历史,然而今天我们还是抱着“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夷以通有无”的夜郎自大的心理在世界上甘做井底之蛙。1911年辛亥革命扫除帝制至今已有100年的历史了,然而今天中国人出现了集体向市政府屈膝一跪的令人扼腕痛惜的场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建国以来,我们也接受了60年的无神论教育,但今天我们仍然能在任何一个城市看见做成“棺材”(寓意为升官发财)的各级政府大楼!
        诚如哈耶克所言:“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便不可能起作用;只有当个人能够自觉遵守一定的原则,强制才能被减到最小程度。这的确是一个真理。 ”苏格拉底也曾说:“道德是讲给道德的人听的”,在当今中国,若把道德换成“自由”,则徒增悲叹:昔日梁启超言:“民智未开”,今日观之,奈何百年亦未开!悠悠大国,斯以哀哉!
      
       深圳大学法学院骆嘉骏
       2010-11-8
      
      
      
      
      
      
      
      
      
      
      
      
      [参考文献与著作]
      1. 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6.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10年版
      7. 张博树《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香港)田园书屋2010年版
      8.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电子版)
      9. 罗素《权力论——新社会分析》,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0. 梅因《古代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      将自由混同于力量的做法一旦被认可,那么,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残个人自由的诡辩将永无止境,打着自由旗号怂恿人们放弃自由的花招也将永无完结。正是借助这种混淆,对超越条件的集体力量的承认最后取代了对个人自由的信仰,而且极权国家也以自由的名义剥夺了人民的自由。
      
  •     书如其名,书名直接点题,问题分析得透彻清楚,环环相扣,最终的逻辑结论指向明确,说服力强,确是大师。这让我产生一个问题:无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都有其内在的逻辑,沿着真正严谨逻辑推演的路线,是否就能得到相对正确的结论呢?难怪在西方逻辑学那么重要。   国内学者无论立场如何,都缺乏这种训练和功力,更重要的是缺乏严谨推理、理性论证的方法和态度。西方学者这一点是值得学习的。胡适几十年前提出的“少讲些主义,多谈些问题”的教诲,言犹在耳。现在我们真的应该如此了。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的进步和人民(包括我们自己)的福利,从来不是在暴风骤雨中得到的,而是根植于循序渐进地、群策群力地,既拿着望远镜又拿着显微镜,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只要不先验地认为当前自己已经完美,达到“顶峰”,而是承认缺陷和局限,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不画地为牢和给自己给他人乱贴标签,持续吸纳和改进,那么会找到正确的答案的。正确(或进步),不是永远正确(或进步),到处正确(或进步),而是由一个又一个的正确(或进步)累积而成的。呵呵,看出来了,我是个改良主义者。
  •     读这本书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从中国社科版到到邓正来的翻译版再到原版(因为对翻译不满意),从纸书开始,在kindle上结束。
      
      哈氏在这本书以这样的逻辑展开:自由是强制尽可能的最小化,而自由最重要价值是在人理解有限的情况下,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和进化。同时自由与责任、平等以及民主有着密切但也不同的联系(第一章)。保持自由的方法是给予个人抽象的权利空间。但是为了维持人与人私人空间的冲突,必须赋予某种强制力,但是这样的强制力不能赋予某个个人和群体,否则就会造成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所以这种强制力需要交给一个抽象的组织,例如国家。但是即使能够运用这样强制力的国家,也必须服从一般、抽象和平等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规定个人抽象权利空间的真正法律(法治)。这是因为,是共识或者一般规则,社会才得以构建,因此这也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基础。而这样的规则必须是一般、抽象和平等的很大程度上也是人理性有限的结果。其后,哈氏回溯了法治在英国的起源,法国的变异,德国的发展,美国宪政对法治重要的实践,以及随着唯理主义(包括社会主义等)兴起后法治的式微(第二章)。在最后章节(第三章),哈氏主要讨论了现今普遍实行的政治和经济政策与自由主义的关系。而其中的一个重点在于,法治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最小化。实际上只要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一般规则,国家行动有广阔的空间得以施展。法治反对的只是政府违背一般规则(不完全等于宪法)的强制行为。可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约束以及民主的实践,国家和社会很容易超过强制规定的限度,留下了哈氏在书中得以详细叙述的种种违背自由原理的制度,从工会、社会保障、累进税到货币制度等等。
      
      个人认为哈氏,相对于传统的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哈氏为自由主义建立了一套社会理论。不是以强如假设的各种“权利不可侵犯”出发,而是从人类知识有限的出发,哈氏把自由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石,从而为自由主义不仅提供了哲学和逻辑的框架,更建立了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和历史基础,也为我们解读传统、习惯和其他人类实践的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
      
      但是不得不指出,从哈氏的逻辑出发,似乎哈氏也脱离不了这样一个悖论:如果认定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只具有有限理性,哈氏的理论又如何可能在为自由主义提供系统性捍卫的同时,而不落入他自己批判的唯理主义的陷阱?这里笔者的解读是,就像我们不能完全理解传统的所有意义,但是我们在不同阶段总可以部分理解其的功能一样,也许哈氏的理论只是在当今这个阶段提供了一种解读,而这种解读对传统和实践的重视,对人类有限理性的关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着相当的韧性。更重要的是,也许未来可能证明自由不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但是自由本身已经成为人类所追求的目标的事实也许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自由至于社会的意义。而从最保险的角度出发,这种事实也是我们有必要研究自由的出发点,哪怕自由最后被证明没有如此大的功效。
      
      哈氏的关于一般和抽象规则的讨论让我想到波氏(polanyi)在他的《大转型:我们时代政治和经济的起源》对于非人格的社会制度的批判。哈氏因为认为强制权力不能落入具体个人或者团体手中(否者就存在某种不自由),所以把非人格的一般和抽象规则作为社会的基础以及政策执行所必须遵循的大前提,但是波氏则认为因为对“人治”的反感或者其他原因,仿照物理学等自然科学建立非人格的制度系统(这是18-19世纪最大的社会实践)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可以脱离人,非人格的制度因为其反人性必将招致人自身的反抗而最后解体,而19-20世纪就是见证这种非人格制度解体的过程。就此,哈氏在书中也反复提到,自由意味着承受责任的痛苦,自由意味着事实上不平等,自由并不保证社会必然会出现“可欲”之事。所以,虽然自由也许能够带来长远来看有益的社会福利和进度,但是自由带来短期的痛苦和不确定,对于生命有限、目光短视的个体而言也许是难以背负的。更有可能的是,也许法治是“可欲”的,可是因为人类理性和经历有限(我们难以构建一个真正抽象规则的组织),我们有时候“不得不”违反之。
      
      
      也许,关键不是谁对,谁错,一方向左,一方向右,然后我们才看见进步。
  •     在中国当前的文化语境中,哈耶克是以西方现代自由主义大师的面目出现的。他的《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及《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翻译成汉语,对于国人从学理上比较深入、系统地了解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我个人而言,最初接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是读了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以后。这本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之作,早在十九世纪末就被严复翻译成了中文,题为《群己权界论》。中国知识分子接受自由主义思想,大多也是从阅读这本书开始的。此外,卢梭、马克思以及托克威尔等人的自由观对国人也有很大的影响,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前学界理解哈耶克的一个总的知识背景。我们现在谈论哈耶克,恐怕离不开这个背景。同时,九十年代盛行的保守主义思想对于中国知识分子理解哈耶克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方法》杂志去年发表的一组文章就是在保守主义的背景下阐释哈耶克的,是对自由主义的保守化的阐释。这是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一种文化背景。当然,九十年代的中国也并不是保守主义的一统天下,自由主义思想也在深化。包括哈耶克的引入,就是自由主义影响深化的一种表现。
      那么,我们不妨首先看看哈耶克在那些方面深化了我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看看哈耶克在密尔等人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究竟提出了什么新的东西。
      关于这个问题,眼下我无法作出详尽的阐述。不过,有一点是感受比较深的。就是他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批判,对各种形式的极权主义的深刻揭露,特别是《通往奴役之路》对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的关联的揭示,现在看来已经是为七八十年来的历史所证实了的。对于打破国人的社会主义迷梦,是很有意义的。此外,他对真假个人主义的剖析,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阐述,都有深刻的意义。
      但是,在对自由价值的阐释上,我看哈耶克似乎并没有脱离功利主义的传统。他注重自由的功利性,但是对于自由的本体性却没有怎么强调。我看这与他的保守主义的思维方式有关。保守主义者固然也承认个人自由的价值,但是在其价值谱系上,社会秩序恐怕是比个人自由更重要的。与此相应地,哈耶克也更强调传统的总体性的知识,而相对地忽视了个人的创造力。当然,我们承认个人理性的确是有限的,企图打破整个传统,按照某一部分人的主观设想对整个社会进行设计,这种理想的乌托邦往往会导致坏的结局。尤其是那种把整个社会资源集中到极少数“先进分子”(先锋队)手中的做法,更是十分荒唐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它是通过剥夺个人自由的手段来允诺人类解放的前景(这就像是与魔鬼签约,要在地上建立天国)。然而,在肯定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运用人的有限理性,发挥人的想象力,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制度框架进行设计(而不是对人的所有行为甚至思想进行设计、塑造),我认为这不但对拓展人的自由是有利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人的思想自由和精神自由的体现。在这个方面,我认为哈耶克(P73)所加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拒斥理性反思的态度。而且,如果把哈耶克的这个限制应用到中国,所得出的结论(对现行的制度、秩序的维护)恐怕是连哈耶克本人也不愿意接受的。而这,正是那些将自由主义保守化的人所做的。
      回过头来看哈耶克,邓正来序中有功利主义的哈耶克与保守主义的哈耶克之分。我看两者并不矛盾:保守在于其精神实质,功利主义只是其论证方式,以功利主义的方式对现行制度作出合理化的解释,这就是保守主义。
       1999年5月7日
  •     推荐哈耶克《自由宪章》中文有声书MP3下载:
      http://www.readme.in/shehuikexue/979.htm
      
      本书比《通往奴役之路》论述得更本质,详细阐述了自由与民主的区别,自由的价值,以及同法律、经济和国家政体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上,中国需要自由的程度,比民主要迫切的多。
      
  •      有人说,在如今欧美爆发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冯·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已不再适用。事实上,“自由主义者极其清楚地认识到人们并不知道所有的答案,而且自由主义者也并不能确信他们所知道的答案就是正确的答案,甚或也不能确信人们能找到所有的答案。”在《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这篇文章中,冯·哈耶克还说,“从某些方面来说,自由主义者基本上是怀疑论者,似乎还要求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怀疑,以便让其他人以他们自己的方式追求他们的幸福,以便一以贯之地坚持作为自由主义本质特征的宽容。”
      
       1.自由
      
       套用哈耶克那句:“民主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市场自发调节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而它最后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禀赋、安排自己的时间精力,从而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获得幸福。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是不可分。而“自由”的对立面“强制”---则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景为他人所控制,以至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
      
       为什么向往自由?即使冒着巨大的风险也甘愿?因为世事是不确定的,个体具有差异性与多样性,自由主义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空间,让人们具有选择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将其所获致的知识与态度进行组合、将技巧与习惯进行组合”,从而发挥自己的禀赋,去实现自己独有的计划。
      
       2.平等
      
       自由主义不主张“均富”。哈耶克认为,一个富有和一个贫困阶级并存的这样一个局面,反而可以由富有者拉动贫困阶层整体的进步。
      
       哈耶克指责欧洲福利国家的发展模式,他认为福利国家与自由社会不相容。
      
       哈耶克主张削弱公会的力量,限制公会“最低工资保障”等要求。
      
       哈耶克反对累进制征税,而主张夫人和穷人按同等比例征税。
      
       ……
      
       人们长长打着“道德”与“正义”的旗帜对指责上述观点。
      
       的确,从表面看来,哈耶克的观点的确摧毁了人们心中关于“乌托邦”的美好愿望。但让我们细细来考察:
      
       a.为什么不主张“均富”,这一点好理解,以苏联解体的例子,均富影响效率,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更大的官僚等级制。
      
       b.为什么不主张欧洲福利模式,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哈耶克从来就不反对政府应该归贫困、残疾者的救济活动,而且认为这些福利活动是必要的,也就是说,他反对的只是福利国家救济的“度”的问题。他反对福利国家的政府行动的强制与排他的手段---例如让一个工人接近一半的工资上缴国家,哈耶克认为,虽然政府声称会让这个工人下半辈子有保障,但政府却剥夺了一个工人利用这接近一半的工资去做发展自己禀赋的事,如果不上缴国家,一个工人可以利用这笔钱,或许会成为一个企业家,亦或是一个乞丐,谁知道呢,但至少比你家长式的管辖更加精彩与多姿,福利国家的政府只会遏制更多的可能性,但它们忘了,可能性是上天赐予人类最妙的礼物。
      
       再者,他认为福利国家在对需要资助对象的考察上要谨慎与仔细,要对“急需”的人进行救助,并分清不是“急需”与“急需”救助的人的界限,对救助的金额也要讲究,如对最贫困的人的救助不能超过一定金额,否则会造成不劳而获,同时让更多的人加入到救助的团体,从而阻碍了效率。
      
       c.受思维定势的影响,谈到“平等”,往往想到对穷人要平等,却忽略了往往政府的“公平”与“正义”之举却是对中产阶级的不平等,反而碍不了富人什么事。哈耶克试图强调的是,救助与扶持是应该的,但政府在征税等设计上,不能简餐而粗暴地“劫贫济富”,而要审慎地运用政府的权利,否则会造成一部分人的特权,反而是一种不平等。
       但是,不得不提的是,哈耶克在对累进税制的批判时,引用了“同薪同酬”的例子,但现如今的收入形式和几十年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人们不仅仅靠劳动获得收入,还有些人靠金融资本获得收入,这样,就不能单一地用“同薪同酬”的观点为富人辩护了。
      
      
       d.至于工会与房租等问题,不得不承认的是,存在这样一种矛盾与悖论---如果一味满足工会上涨工资的要求,那么将会造成企业的裁员,将造成更多的失业;如果限定房屋租金的上限,将使更少的人愿意把房屋用于租赁,从而是租房供给减少,这时,人们便从“黑市”上租赁房屋,价格将比没有限定最高租金时更贵,这便是政府粗暴干涉市场的一个失败的例子。
      
       ……
      
       3.机会
      
       “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某些优越者的存在---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者并不是平均主义者---但是,他们却不承认任何人拥有判定谁是优越者的权利。……这些精英并不具有特权,他们必须在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人的规则之下通过对自己的能力的证明来维护其地位。”---《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
      
       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富有者并不是一个封闭性的群体,他们不能一劳永逸地享受特权,而是同样参与竞争。
      
  •      亚布拉旱•林肯说过:“世界上从不曾有过对自由一词的精当定义,而美国人民现下正需要一个精确的自由定义。尽管我们都宣称为自由而奋斗,但是在使用同一个词语时,我们却并不意指同一物事。当下有两种而且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哈耶克的自由是两者中的一种,其核心是自发秩序。
       与另一种自由截然不同的是,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是经验积累基础上建立的,是渐进在一定历史过程中发展而来的自由。他认为“理性并非是万能的,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发展的理念,却有可能摧毁理性。”自由是经验积累而来的,而不是理性的建构。他虽然承认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和法律,但主张把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限制在最低限度,这种最低限度基本上只是一个辅助。
       看完《自由秩序原理》后归纳其理论体系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是他认为经验至上,认为理性则没有那么大的作用,贬低理性,特别是他不认为理性可以对社会秩序有一个重新建构的作用;其次他主张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就是说人民的自由不是依靠政府和权利机关给予保障的,而更应该是将政府的插手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最后就是其主张价值多元、互相尊重和彼此理解宽容。在这样一种形式下的自由,个人成为其核心,“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具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之间,是一种不可以分割的关系,想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就要担当起责任,对于担负责任的信念的减退必将会使得自由也随之消磨殆尽。
       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让我开始反思国内的社会福利制度,之前引起很多网民讨论的“优先安置贫困生就业”事件。在陕西省人事厅下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意见中指出,将为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就业开设“绿色通道”:在专业对口、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可优先安置县区公职岗位。这个制度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大家不同的看法,反对和赞同的声音也是此起彼伏。在没读哈耶克之前,我绝对会认同这样的政策,但是读过之后,我却认为这是对自由的亵渎。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消磨减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个人的责任范围被扩大了。在哈耶克看来“不断提醒我们对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或者我们的世界中所有需要帮助或不幸的人负有“社会”责任的做法,无疑会造成这样的后果,即它会不断地弱化我们的责任感,直至我们无从界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与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之间的差别。”社会责任成为了阻碍我们自由发展的原因,因为对于自己责任的泛化,使得我们在真正需要负责的时候变的不那么的敏感。责任的基本条件,是个人能够判断情势,根据自己的实际思考解决的方案。满足于这个责任的基本条件,想要责任有效,就要必须是个人的责任。但是“优先安置贫困生就业”的政策无疑是将贫困生个人的问题强制加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身上,也就是将个人责任泛化,将之上升为集体责任。因此这样的责任是无效的,自由也是建立在无效责任上的自由,是虚假的自由。
       我国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民主的定义有很多种,其中一种是约瑟夫•熊彼特定义的,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选民决定政治的问题应该放在第二位,而选举出决定政治的人应该是首要的问题。“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同时我们规定: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在这里,熊彼特强调的是一种程序的民主。同时,“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约瑟夫•熊彼特关于民主的观点很明显就是精英论的观点,他所说的民主就是产生精英的程序。但是在我国情况却很特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前提下的民主。怎么看来都觉得精英论与我国的政治制度非常的不符,但是通过对精英论的了解,发现其是不为制度所划分的,任何制度下都存在着精英决策。功利主义所偏向的多数决定论是我国未来制度发展的方向,但是就目前国情看来,我国现在还是精英决策的国家。一个精英决策的国家注定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信奉自由,意味着我们绝不能将自己视为裁定他人价值的终极法官,我们也不能认为我们有权或有资格阻止他人追求我们并不赞同的目的,只要他们的所作所为并没有侵犯我们所具有的得到同样保护的行动领域。”无论如何,只要是精英决策就是代表着有一部分人阻止另一部份人追求他们的目的,并且精英会将自己的责任凌驾于其他社会成员责任至上或者是将自己的责任归于集体的责任范畴内,最终使得弱势的社会成员丧失自己的责任,继而丧失自由。
       从这种程度上来说,我们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而且我国目前也不适合成为一个自由的国家。但是我们也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让我们国家的人民更有自由,这就是要做到使我国国民的个人责任有效。 “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在确定不同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地做出努力,以消除种种弊害。”我国固然是离不开集体责任,但是个人责任还是必须要得到强调的,因为不知道哪一天我们个人责任感会完全消失殆尽,等到那时,个人的自由也将不复存在。
      
      
      
  •     在《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另译为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把哲学、法理学、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了研究,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的
      理念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和概念。
      
      一是理性的能力和局限。苏格拉底说过,认识自己的无知才是真正的智慧。哈耶克在该书第一部分认识论角度的阐述正是基于这样的哲学传统。他认为自由之所以可能而且必要,正是因为人类个体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只有对这种有限性有清醒的认识,才能避免重蹈历史上种种错误的覆辙。历史上某些巨大的灾难就是由知识的自负、理性的狂妄酿造的人祸。
      
      二是人性。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通过宪政和法治,才能防止掌握公共权力者的腐败和滥用权力。和道德判断无关,在实践层面对掌权者人性恶的一面保持足够的警觉,并通过制度的限制把这种危险减至最小。
      
      三是政府。政府不可避免地拥有必要的垄断性强制权力,它对强制的垄断正是为了避免强制落入其他人之手。但是,为了避免这种强制权力被滥用以威胁个人自由,有必要预先为政府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并要求其行为符合某些预定的规则。尽管这在某些情况下看来似乎是有害于效率的,但却十分必要。
      
      四是法治。法治下的平等是个人可以获得的唯一一项平等,法治是保障自由的。法治下的自由就是在预定规则框架下,个人行为不依赖任何其他人或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制约。如哈耶克在第十一章开头引用洛克的那一段话:
      “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们所被告知的那样,这种自由并不是每个人为所欲为的自由。(因为当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时候,该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种处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举的那些包括对他的人身、他的行动、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的财产的处分,乃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因此,在这样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专断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够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从人治走向法治就是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
      
      五是民主。无疑,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是赞成民主的。但是,民主不是终极的价值,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手段,是一种决策方式。民主不能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行为。因此,民主必须受制于预定的规则。防止对民主的滥用,避免多数原则的不受限制跟限制政府权力是同样重要的。在民主被当作普世价值追求的今天,对其保持理性上的审慎态度尤为重要。
      
      该书第三部分谈的是福利国家中的自由。哈耶克在该部分把他在前两部分阐述的自由主义原则应用于当时的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力图阐明“阐明以不同的方法追求相同的目标在什么情况下会增进自由,或在什么情形下会摧毁自由”。
      
      这本书基本上是从原则的角度出发来阐述观点的,较之当初颇为流行的《通往奴役之路》,该书学术意味更浓。如他在导论里所说,他是“用这样一种几近冷血的、纯知识的方法去处理一个为大众视为崇高情尚、为大众全力捍卫且不为他们视为知识问题的理想”,因为他认为,“尽管追求自由的斗争之所以始终得以维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得到了人们热望自由这一不可或缺的强烈本能倾向的支援,但是,这些本能倾向既不是一种安全的指导,亦不是某种防止错误的措施”。正如罗兰夫人的那句名言:“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也许只有哈耶克这种审慎谦卑的理性态度,才能避免这样的危险。
      
      
  •      你可以摧毁花朵,但你不能阻止春天的到来。每一棵你揉碎的鲜花,我们将重新播种。
      ----- 德黑兰之春
      
      风雨苍黄,提笔之时正值《十月围城》的心潮澎湃,草就之际又闻伊朗民众再度走上街头。在追求自由的道路上,总有无惧风霜的勇士,为理想和信念抛却性命。枯坐书斋之中的笔者,大好青春惶惶虚度,不免愧赧。
      曾与华老师闲对一二,其间偶被问及,既自诩为自由主义者,思想渊源出于何家,读过几部专著?默然半晌,支吾无以言对。这大约就是读图时代的困扰。Web2.0的人声鼎沸,大多只在一两概念上摆弄修辞学,不谙世事者往往被二道贩子和普及型的布道吸引,几篇网帖速成,或转身赤膊上阵,或摇旗呐喊,热闹有余。只是身为法学专业人士,若是只能拾人牙慧,泯然无闻,又怎对得起千年传承的经院风骨?
      经典作品是一座被遗忘的宝藏,蓦然回首处拜谒,微言大义深埋字里行间。每每拍案叫绝,才明白经典导读课程的意义所在。先贤已逝,遗作尚存,赵普的半部论语,关公的一卷春秋,大抵也是如此。
      强世功教授有言,“哈耶克让自由成为科学”,说的正是这本《自由宪章》。邓正来教授将其译为《自由秩序原理》。该书又被称为“现代自由主义主要宣言”。
      作者在前言中叙述本书的写作目时写道:“在全世界都存在着同样一种思想倾向(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披着什么伪装),这种倾向正逐步瓦解着人们对自由的信仰。我们若想有效地遏制这种倾向,就必须理解成为各种表象基础的共同本质。”“只有通过重新阐释和信奉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们曾经倡导的那些基本原则,我们时代的许多迫切的社会问题才能得到叫绝。”作者的“主要意图不是讨论美国和英国的特定制度和政策,而是这两个国家在古希腊人、文艺复兴早期的意大利人以及荷兰人所奠定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那些原则”,作者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具体的政策纲领,而是阐明应根据何种标准来判断具体措施是否和同一个自由政体相适应。”
      作者力图重新整合西方以自由主义为最高理想的价值体系。但显然,作者不是康德式豪情万丈的“自然立法者”,笔者看来,哈耶克教授继承了英式散文传统,旁徵博引,娓娓道来,如一温厚长者循循善诱、谆谆教导。恰是弗里德曼获颁诺奖时评论界所言的“经济学的文学传统”。只是粗读之下,笔者对自由的见解未成系统,反倒更加迷惘了。或者作者本身并未试图撰写一部教科书,而是希望读者在“无可避免的无知”中慢慢思考,从而“为更美好之事物进行尝试”。
      作者将本书分为三个主要的部分。第一部分题为“自由的价值”,作者“试图说明我们为什么需要自由以及自由带来了什么”。第二部分题为“自由与法律”,“探讨的是由西方人发明的、用以保护个人自由的那套制度”。第三部分题为“福利国家中的自由”,在这部分里,“那些基本原则将通过在当今亟需解决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上的具体应用而获得检验”。能力所限,笔者将只从作者的著述中挑选几个问题进行评述。
      作者在第一章开篇就试图界定此书所讨论的自由的定义。“本书研究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自由’(freedom or liberty)的状态。”作者所讨论的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与以赛亚-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相当,“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专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能够侵害它的惟有他人的强制。”
      在这里,作者将自由和一些概念做了明确的区分。首先是“政治自由”,“即人们选择政府、参与立法和控制行政的权力。这实际上是把自由的原始意义运用于作为整体的人群而形成的一种集体自由。”这种“概念混淆”是危险的,因为个人有可能通过“投票同意或者契约成为奴隶”。特别是当民族主义介入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放弃异族多数人的自由统治,转而选择本民族的暴君;另外,它还为恣意限制少数派成员的个人自由提供了口实。”
      另一个歧义是所谓“内在的”或“形式上的”自由。作者认为,“‘内在自由’的反面不是他人的强制,而是一时的感情、道德或智慧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种有害的混淆是“用‘自由’来指代身体方面‘做我想做之事的能力’,亦即如愿以偿的能力,或者说是我们所能选择的程度。”这种混淆来源于社会主义者的“故意”,“将这种意味着无所不能的、‘逾越所有障碍的自由’(freedom from obstacles)混同于任何社会秩序下皆能获得的的个人自由。”这种做法“将自由混同于‘力量’”,“利用‘自由’一词的魅力来摧毁个人自由”、“打着自由旗号怂恿人们放弃自由”,“借助这种混淆,对超越条件的集体力量的承认最后取代了对个人自由的信仰”、“极权国家也以自由的名义剥夺了人民的自由”。
      自由是一种“消极概念”,“并不确保我们拥有特定的机会,它只是使我们有可能根据我们所处的环境去决定做什么。它能让我们自己决定如何利用我们自己发现的机会。”“自由和诸种自由的差异实际上是两种状态的差异,一种是除了一般原则禁止的,其他所有事情都可以做;另一种是除了明文规定允许的,所有其他事情都不能干。”这里,“其他自由”实质上是被批准的或者恩赐的自由,恰恰正是“奴役”。
      罗兰夫人曾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将哈耶克教授所言的自由及相关的概念辨析一一摘录,实是苦于当下这一概念的混乱。特别是教科书中的叙述而给公众的误导。
      正如《论语 卷七 子路第十三》所说:“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而今所见的纷乱恰从概念的紊乱开始,每一理论派别,必先虚设一标靶,冠之以对手之名,不顾原有见解为何,姑且将诸多谬误先归于对手,旋即大加斥责,以完成本理论的自治。后来之人,必得拨开重重迷障,追本溯源,方能体察个中三昧。
      作者在第七章中明晰了另一个常见的错误,即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在当下的语境,二者每每联袂出现,甫一登场必化作热血沸腾的口号。虽然二者在追求“法律面前的平等”时存在共同之处,但两者的“主要关切”仍有差异。“自由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应具备哪些内容的学说,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法律制定方式的学说。”用两种思想的对立面来说明则更为清晰:“民主制的对立物是独裁政府;自由主义的对立物是极权主义。两种体制都不必然排斥另一种体制的对立物。”这里哈耶克教授认为人民主权概念的已经成为教条,成为了一种“武断权力的理由”。对此,他主张“多数人的权力受到这些共同持有的原则的限制;不存在任何超越这些原则的合法权力。”民主的价值,作者引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基本观点“民主是教育多数人的惟一有效方法。”“民主的主要好处不在于它是选择谁进行统治的方法”,而表现在“人口的绝大多数积极参与了意见的形成。”同时,民主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惟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而“忽视对多数人权力的限制不仅会破坏社会的繁荣和和平,还会摧毁民主制本身。”
      同时,作者本章的争论还可以联系到第四章关于“法国传统”和“英国传统”的比较,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英国传统”是“经验的和缺乏系统的”,“认为传统和制度是自发形成的,人们很难充分认识它。”“法国传统”则是“思辨的和理性主义的”,“只在构建一个人们一再尝试却从未成功的乌托邦”。经验主义构成了自由主义的基础,亚当-斯密、阿克顿勋爵,托克维尔都是这一传统的代表人物。“法国传统”则与笛卡尔、卢梭的名字相连。相似的观点在以赛亚-柏林所著《自由及其背叛》中也有论述,法国传统的代表人物都被柏林列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
      由此不得不联想到中国的传统。同样是一个存在长期经验主义传统的国家,为何不曾出现自由主义?事实上,导言中提到,中国先哲的经典曾被译为拉丁文,广泛影响了从洛克到启蒙运动乃至现代的西方学界。哈耶克1966年在佩勒兰山协会东京会议的发言稿《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秩序的原则》中就引用了《老子》第57章的句子:“我无为也,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
      笔者看来,作为传统文化支柱三大之一的道家文化,恰恰契合自由主义的传统。遗憾的是,在道家的发展历程中,越来越追求形而上的概念,偏离实际的社会生活,沦为纯粹的玄谈。鉴于太平道和五斗米道和入世风格,这种变化应该始自东汉后佛教思想的影响。儒释道三教倒有两教提倡出世,反观西方历史,天主教权从未真正脱离现实的存在,甚至在蒙昧主义的时代经院哲学依然在中世纪保持传承。当然,道家的传统倒也不是全无建树,譬如旧式民间的自治传统,以乡绅为核心的体系,与其说是儒家的道德教化,倒不如说是老聃“小国寡民”的实现,而这个理念,笔者看来,又与希腊式的城邦主义有相似之处。如此,中国历史岂不又多了一处可值扼腕的经验?刘军宁教授在《保守主义》一书中就指出,中国的遗憾在于有保守派而无保守主义。
      回到本书,哈耶克教授将后记题为“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这里,哈耶克教授将保守主义定义为“对剧烈变化的一种合理的、可能是必要的、并且理所当然广泛流传的反对态度。”吊诡的是,现在保守主义者正是将哈耶克教授的著作奉为经典。作者自己在本文中的某些论点恰恰能解释这个错位“在美国历史上没有任何和这对矛盾(指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矛盾)相对应的东西,因为在欧洲被称作‘自由主义’的东西在这里是美国政体所赖以建立的共同传统:因而美国传统的捍卫者便是欧洲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美国的激进分子和社会主义者已经开始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国内目前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定义大多数情况下借自美国,故而造成了评论界左右分类的混乱,刘军宁教授在前述中所谓的保守主义也是如此。哈耶克教授这里还是尊崇传统的分类,将政治哲学的主要体系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类,并将其比作三角形的三个顶点。作者特别强调了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区别。这是与本书其他内容以及作者以往传统稍有区别的地方。受当时思想界形势的影响,作者一直以社会主义为假想敌,在后记中如此批评保守主义,笔者看来恐怕是因为“新自由主义者”“盗”走了“自由主义者”的名号,才惹得教授愤懑如斯,声嘶力竭地为自由主义正名。
      行文至此,笔者生出了一个疑问,既然自由主义者认为制度并非由某些人设计而成,而是产生与人的自由行动,制度中有理性所不及之处,当我们力图改善文明时,应“旨在点滴的建设。而不是全盘的建构。”那是否意味自由主义者反对一切形式的激烈变革呢?比如此时正在德黑兰进行的运动?目前笔者尚未在本书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或许作者所引托克维尔的句子能带来些许启示:
      
      “没有什么能像自由的艺术那样善于创造奇迹,但同时也没有什么比自由的训练期更为艰辛了。……一般来说,自由都是在暴风雨中伴随困难而确立、经过争论而完善的;而且其益处只有在它年老之后,才会被人意识到。”
      
      12月28日夜,闽侯旗山
      
  •     本书目的是为了对自由主义的全面系统的阐述, 说明自由的内涵和价值. 本书分为三部份: 自由的价值, 自由与法律,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
      
      
       开篇谈到自由的根本含义, 试图理清什么是自由. 是的, 我们的演说家和诗人在歌颂自由, 勇敢的心中华莱士高呼”freedom”, 更是让人热血沸腾. 让大家失望的是, 自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哈耶克说自由是人的一种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社会中的他人的强制背尽可能的减到最小限度. 自由有一个传统的解释: 不受他人武断意识的支配. 有人称自由为” 政治自由” 即选择政府参与立法控制行政的权利. 也有人认为自由是” 内在的自由” 指成熟的理性的信念, 而不是一时头脑发热而作出的决定. 还有一种自由被用以代指力量和财富, 比如我想住总统套房, 我不能去意味者在这儿我没有自由. 当然本书主要谈论的自由式关于哈耶克自己的定义。
      
       接下来自然谈到自由的价值,我认为本书主要给出自由的两种价值, 第一是对于人的一种满足, 体现人的尊严, 第二是指我们能从自由的人们所作出的贡献中获利。本书主要论证的是后者 。
      
       自由文明的创造力:文明是通过扩展我们无意思从事的重要活动而进步的。因为人有不可避免的无知,因此文明不是人设计的产物,而是通过不断的行为修正和经验积累而来的。
      
      
      进步的一般意义:现在认为进步的结果并非总是为人人所愿的。因为人们必须容忍改变,这是进步必须付出的部份代价。但进步意味着朝向一个已知目标的前进,在这种学习的过程中,享受人类智慧的馈赠和成功带来的喜悦。经济的不平等有利于进步,这在一个国家或在整个世界中都是成立的。因此“先富带后富”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但这种不平衡可能会因为马太效应而加大,那“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是一句屁话,或许在这里自由也不能太自由。
      
      
       自由、理性和传统:在自由主义者眼中,理性主义不过是一种自以为是。我们需要理性的利用理性,即通过理性的分析来减少理性的需求,为非理性和非控制保留一份自由地。其实还是由于人类其不可避免的无知,证明完全靠理性来设计文明是根本错误的。 (在此我没有隐射毛爷爷曾强加于我们的理想是错误的)
      
      
      
       责任与自由: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人畏惧它的原因。自由所提供的机会是未知的,因此为了防止导致错误行为的产生,我们需要责任和道德来约束。决定论者认为我们压根儿没有自由这回事,因为我们所有的行为和事件都有原因来解释和预测,这是我们进行理解和科学研究所必须承认的。即使近代海森堡测不准原理的发现使决定论失去了重要的科学理论依据,但是这只是在粒子水平上产生影响。然而这是与我们的一般感觉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同意由于某些未知的原因,能预测的只能是在一定的统计范围内发生的事情,而其间必有自由意志的作用。并且责任发挥作用是在行为事件之前,具有责任的信念将影响个人的行为。
      
      
       平等、价值和功德: 我一点也不敬重追求平等的热情,在我看来,它似乎只是将嫉妒理想化而已。 ——O.W.霍尔姆斯
      
      
      我们要求的平等是在法律道德面前的“人皆生而平等”,而如果要求在物质上的平等会导致“平等对不同等的人的不平等”。而且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使报酬与人们所承认的功绩(指努力)一致起来既是不被所希望也是无法操作的。报酬应该是用来衡量价值的。
      
      
       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和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的目的是说服多数人在法律中遵循某些原则,所关心的是公共权力的界限。伪民主的辩护:1.民主是迄今发现的和平变革之唯一方法,“我们同意用数人头的方法而不是打破人头的方法来检验力量”。 2.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虽然这一条并不总是正确,但它一人是具有重要意义。 3.民主制度的存在对提高理解公共事物的一般水平有作用,在民主意见的统一过程中,需求更多的人参与公共事务,关心自己的权利。但我们同时应该认识到民主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但却不是目的本身。多数人的决策应该公认的普遍原则指导下形成的,这样的决策才可能是正当的。否则民主将蜕变为暴民统治。民主的社会需要进步,必定是以执行自由主义的原则,对其权利有所限制。
      
      
       受雇与独立经营:如果说“资本主义创造了无产阶级”,那么它之创造无产阶级所用的方法是使大批人能够生存与繁衍后代。在受雇者占大多数和拥有选举权的情况下,他们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受雇者必须允许一定量的雇主的存在,这样他们的日子会好过一点。这些雇主可能会是牺牲稳定和大量精力的成功者。这些独立的富有者的唯一任务不是为了使用他们财富来谋利并增值其财富,他们摆脱与将大部份精力用于赚取收入而去追求一些另外的价值,这是推动进步的主要根源。 (如哲学需要自由和时间)。而一些暴发户表现出来的摆阔,低级趣味和挥霍,我们完全可以表示厌恶,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是推动进步加快发展的代价之一。如果不允许这一有闲阶级的产生,那么我们必须忍受物质上的贫困和精神上的死水一潭。
  •     哈耶克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哈耶克的思想价值,在上世纪很晚的时候才被人们认识和承认。
      
      哈耶克说,一个社会,如果那里的人们对自由的意义和价值没有清醒的认识,自由是不会出现的,即使偶然出现了,也不能持久。这正是中国的现实。我期望每一个有能力去阅读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的豆友,都来读读这本书。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来同意哈耶克,你可以质疑他,反驳他,批判他,但你至少要思考他。
      
  •     札记1
      哈耶克的自由:个人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
      自由的主体是个人,而非集体,更不是社会。因此他可以公然宣布,一个社会中,即使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自由,拥有自由的人的自由也会给其他人带来好处。
      自由必然带来不平等,而不平等是合理的。他以这样的例子来论证自由社会中的不平等是如何终究会提高全体社会的福祉的:很多原本很昂贵的奢侈品,正是由于在不平等中获益的成功者的使用,其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为全体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能享用。这里,哈耶克举的例子包括汽车、飞机旅行等。这类奢侈品乃是由于技术要素导致其最初价格高昂的。然而哈耶克不会想到另一种可能,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功者不以追求高技术含量的奢侈品为荣,而是追求另一类奢侈品,如贵金属和稀有宝石,这类以其原料稀有而昂贵的奢侈品,或是高档住宅,这类以其不可复制性而昂贵的奢侈品,则此一社会中,这些奢侈品的价格只能越来越高,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并没有提高,甚至,由于大量资源被用于此类奢侈品的生产,而导致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事实上下降。在中国发生的情况就是这样,而我看不出即使中国成为自由社会,富裕阶层就会改变自己的品味。
      显然,哈耶克式的自由或许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但在此种自由社会中,快速积累的财富并不必然地终究会让全体社会成员获益。西方社会的历史与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并不是出现在最接近哈耶克式自由社会的时期,而是出现在国家介入财富分配的时期。另一个方向的例证可以看香港劳工阶层的状况,那里几乎是最接近哈耶克理想的社会。
      自由与责任是相应的。既然自由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自由,那么责任也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责任。换言之,个人当为其富有或贫穷,成功或失败负责。在经济危机中遭遇裁员的失业者应该为自己的失业负责吗?按照哈耶克的观点,他应该自己寻找机会以施展自己的能力,如果找不到,也是他自己的责任。这恐怕无法解释大萧条时代的失业问题。
      
      
      札记2
      累计税率制问题。哈耶克强烈主张用比例税率替代累计税率,认为累计税率最不能体现自由和公正,并会造成对富人的歧视,从而阻碍社会进步。
      累计税率制是否不如比例税率更不公平呢?哈耶克认为从累计税率制中获益的只有中产阶级,高收入和低收入者都会受损。其实这取决于累进的坡度,如果如中国当前的情况,其实是富人受益的。两种税率并不天然地有孰优孰劣之分。而哈耶克在这一部分为富人辩护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他认为这是对“工作得非常努力”的人的剥削,而这恰恰与他在此前谈到“功绩”问题时的态度相反。他认为“因为功绩与客观结果无关,而与主观努力有关”,所以我们无法以“功绩”作为判断一个人应该获得多少酬劳的标准,当时他以此论调为并未付出较大努力而获得较多财富的人辩护。现在,他的意思似乎是,那些因为付出了较大努力而获得较多财富的人,被累进税率所剥夺其财富,是一种违背自由社会精神的事情。前后对照,不禁令人瞠目。
      事实上,当讨论到福利国家的时候,哈耶克已经暴露出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的面目。在他看来,只提供最低保障的自由社会要比提供广泛保障的福利社会更优越,理由是在自由社会中,收入的不平等以及人们被迫要为自己承担责任可以导致社会更快的进步,并且从长远来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有利的。言下之意,他认为由此导致的当下的部分社会成员的悲惨的生活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或者,是整个社会进步的代价。从这一点来说,他又与整体主义有什么区别呢?既然他认为人类的有限理性无法认清未来的图景以及通向进步的道路,他又如何保证自由社会是最有利于进步的社会模型呢?毕竟在哈耶克以前,数千年的历史上,只有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最接近自由社会的模型。固然英国当时一度成为世界霸主,但这是否应该全部或大部分归功于自由社会这一原因呢?
      并且,既然人类只有有限理性,则个人也只能对自己负有有限责任。而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情况下,个人面对的是近乎无限的责任。因此,由国家替个人承担部分责任,并非是匪夷所思的。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的最后,用一片《我为什么不是保守主义》作为全书的后记。在这片文章中,他把政治哲学中主要的体系分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类,并且特别强调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区别:保守主义没有明确的宗旨,而只是一味地希望避免改变现状,因此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保守主义也不断地改变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比他们的对立面改变的更大,哈耶克举的例子是战后保守党政府在福利国家建设上比工党政府的步伐更大;而自由主义则有自己的明确的立场,那就是反对对个人的强制。因此,与其说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是一个维度上的左中右三段,不如说是构成一个三角形的三个顶点。这一论述在今天仍然对分析中国思想界的派别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二元划分,非左即右,最多在左和右之间插入一个“中间派”。然而无论左右还是左中右,都是在单一维度上的划分,而三角形的框架则是二维的。其实,对社会思
      想进行类别学的划分时,所能够依据的何止一个或两个维度,只有选择了合适的维度体系,才能谈得上对各派思想作综合的比较的研究。当然这已经不是与《自由宪章》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了。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中,所谓自由就是不受强制。强制可以来源于个人,也可以来源于组织机构。在现代社会,最具有强制力的当然是国家,而且国家由于其特性,决定了其必须拥有一定的强制力。因此作为哈耶克式的自由主义者,国家的强制力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恶,当然是越少越好。显然,最符合哈耶克理想的政府是守夜人式的政府,而不是喜欢干预社会的政府。
      然而自由主义并非只有哈耶克的一种模式。对我来说,更认同的是罗斯福在大西洋宪章中强调的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我认为,这四项基本的自由其实各自对应着自由的四个层次。信仰自由体现人的心灵的或感受的自由;言论自由也就是表达的自由——包括表达的内容、表达的形式、表达的途径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意味着身份的自由,因为只有作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才能不再恐惧来自各种强制性权力的暴力威胁;而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免于匮乏的自由,说的是实践的自由,一个人只有当他/她不会遇到必须生活物资的匮乏时,才能真正去追求自己的愿望的实现,否则很有可能迫于生活需要而受制于人。
      不能说哈耶克与罗斯福的自由观念相去甚远。事实上,哈耶克是政治哲学家,他并不需要对如何在现实层面实现并保障自由负有设计方案的责任,而且当他的论述涉及现实的时候,也显示出一定程度上的无知。而罗斯福是政治家,他的任务就是提出现实的政治愿景,并告诉人们他所设计的实现这个愿景的路线。因此,哈耶克从他对自由的高度概括的表述出发所做出的一系列推论,有的符合罗斯福的自由愿景,有的不符合,也就不足为奇了。
      典型的就是,在哈耶克的体系中,实践的自由并未被给与高度的关注。他在书的第一章就用坠落悬崖的人受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做出“自由”的选择但实质上仍然是“自由”的这一比喻,告诉人们他的自由不保证你能够凭借自由作出实践。但是,由于社会条件造成的人的现实选择的“不自由”呢?只要这种社会条件是经由自由的社会竞争而形成的,哈耶克就可以说,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的人,与掉下悬崖的“自由人”一样,也是自由的。对哈耶克来说,威胁自由的“强制”可以来源于具体的个人或具体的机构、组织,但不会来源于无形的社会力量。这一点也是哈耶克自由主义最被抨击的地方。必须承认,马克思对于“异化”的论述是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学和哲学的洞见的,被异化了的人,尽管拥有自由的身份,却事实上不拥有自由的实践。名义上无产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然而在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的情况下(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和现在的中国),无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只能使自己的境遇越来越悲惨,他们除了坐以待毙或以越来越接近极限工资的酬劳被雇佣以外,没有任何自由的选择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如哈耶克那样不痛不痒地宣称不平等的社会最终会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进从而也终将会有利于处于底层的人们,那只能说这样的人是没有良知的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或者更可能的——一个伪自由主义者。
      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更需要的是罗斯福的自由主义而非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罗斯福也好,贝弗里奇也好,他们都是自由主义环境下生长的人,他们并没有对自由主义的基石有任何不满,但是他们并没有停留在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层次上,而是清楚地意识到,在那样一个时代,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所肩负的责任。同样的,我们也应该思考,在我们这样一个时代,作为这样一个社会中的自由主义者,我们所肩负的责任。
      
  •     不错的书,值得一读。半个世纪前的书,有些观点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让自己的思维决定自己的立场,而不是相反。我觉得哈耶克基本做到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上讲,当今中国的学者教授们的某些观点,不知道50年后看起来会不会是笑话。......不过这本书现在市场上都没有新浪了,有谁便宜转给我啊淘宝http://item.taobao.com/auction/item_detail.jhtml?item_id=19e900a4a38e0b3de46f6e8dc26a09ac&x_id=0db2这本太贵了
      
  •     Warning: this is going to be a post about a fundamentally huge topic where I can’t possibly elaborate my ideas in a coherent and organized structure. It will likely be a rambling long post as I struggle to capture the main takeaways of my reading exercise.
      
      Since last year, I’ve been spending bits and pieces of my time reading Hayek’s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This is purely a leisurely interest on my part – I didn’t study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college, and have only had brief encounters with the topic, in a hopelessly random fashion.
      
      In college, I had read The Road to Serfdom, in Chinese, partly because I was intrigued by its reputation to have disproved the feasibility (and desirability) of socialism from an (pure) economics perspective. The central premise of that book, if I may summarize as such, is that without a free market, society loses the most important input – price - to allocate capital efficiently to generate social progress. Of course, the arguments in that book go beyond this one single point (without economic freedom there can be no liberty, etc.).
      
      In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Hayek ambitiously attempts to summarize his whole thinking in one book. The school of thought is now commonly termed Neoliberalism, but at the time of his writing, Hayek struggled to find the right phrase to attach himself to – he felt that the meaning of liberalism has been twisted beyond redemption, and he was inclined to use Whiggism, or Libertarianism.
      
      While this obsession with words may seem trivial, it actually highlights my first takeaway. Hayek painstakingly spends the length of the whole Part I (the book is in three parts) to delve into the definitions of basic concepts, such as liberty, coercion, and the rule of law. In Hayek’s view, the concept of “liberty” has been so broadened over time, that the word itself is meaningless – and to discuss what being a “liberal” encompasses, he has to restate what liberty is. Indeed, many times parties engaged in animated debate over hot topics hardly ever realize that they are using the same phrase to mean radically different things – and if we are to ever achieve clarity in thought, we must get the basics right first.
      
      Of course, the book is not a mere discussion of linguistics and the origin of words. The purpose of Hayek’s review of history is to show how these fundamental concepts came into being, and also present his philosophical view that the systems (democracy, etc.) which society operate on are not created, but summarized or discovered. He opposes the French Rationalist tradition where people believe they can create ideal systems through rational thought (such as the failed socialism movement, in its 19th century original sense) – Hayek views such tendencies with high suspicion, as he believes that they are prone to fall to the shortcomings of man and destroy the most important values (such as liberty) which history has given us. (I feel my description here omits some important points… though I can’t really recall them and can only humbly suggest reading the book if you’re interested in this discussion.)
      
      The most central topic of the book is what is the Rule of Law which will guarantee liberty, and prevent individuals from the “arbitrary coercion” which is the biggest danger to liberty. Hayek lists a few key principl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 true Law, perhaps the most important of which (or the one which we have discarded the most) being that laws should not be arbitrary. What this means is that legislators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pass whatever laws they wish (even if they hold majority support of the people) – these laws must conform with a higher set of basic law (the Constitution) which cannot be easily modified. Otherwise this would simply be despotism of the majority, leading to the arbitrary coercion of minorities.
      
      In Part I & II, Hayek elaborates these principles and their historical context, as well as more recent developments which he believes have undermined the Rule of Law. In Part III, he shifts to policy debates, using the principles established to scrutinize a range of public policy issues, from the progressive tax system to public housing and education. Hayek expresses his profound concerns on the developments in these areas –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his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progressive tax system is fundamentally flawed, in that it is a classic case of arbitrary coercion – the majority deciding what discriminative tax rates a minority (the rich, in this case) should pay. He argues that such populist legislations, which are founded upon a wish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a non-existent (or arbitrary) set of moral standards, are a direct infringement of liberty.
      
      The problem, however, is that in such specific cases people ignore the larger principles at work. Most people support progressive tax rates, as it is “fair”; if the underlying principle that the majority can rule over any minority in any way it wishes is applied in other scenarios, we may well find a bitter taste in our mouths. Hayek’s concern is that such arbitrary legislation (however benign their specific intentions may be) opens the door to such abuse – man is inherently weak and corrupt, and we cannot rely on morals to pass judgment on every arbitrary law.
      
      Hayek notes that from a practical politics perspective, once the floodgates have been opened, it is difficult to go back. Progressive tax systems, where they have been introduced, are here to stay. He is most concerned how in this process, people have forgotten or misinterprete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society, posing a major risk going forward.
      
      As a closing note, it is probably not news that Neoliberalism is not so popular these days. The philosophy is understandably suffering a major backlash due to the financial crisis. However, this does not render Hayek’s arguments moot. I think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hat he passionately defends are still very relevant, and especially in times of uncertainty, we should be extra wary of being swayed by short-sighted considerations.
      
      http://www.dani19.com/2009/03/17/reading-the-constitution-of-liberty/
  •     不错的书,值得一读。半个世纪前的书,有些观点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让自己的思维决定自己的立场,而不是相反。我觉得哈耶克基本做到了这一点。从这个角度上讲,当今中国的学者教授们的某些观点,不知道50年后看起来会不会是笑话。
  •     不同于别的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致力于恢复人固有的自由,而非实现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
      
      
      如果单论名字,《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可能会让人以为它是本跟公众没有什么直接联系的学术刊物。
      
      但看过这本时事周刊的人也许都知道,杂志的名字跟杂志的内容没有什么关系,这很有些名不副实的嫌疑。奇怪的是,这样的名字竟没有阻挡世界各国数以百万计的读者对它的接受甚至是喜爱。
      
      深一层的情况是,这只是表面上的名不副实。是“经济学家”词义的变迁给今日的读者带来了认识上的落差。
      
      “如今,‘经济学家’是经济学这个学术领域的专家;在詹姆斯•威尔逊的世界,‘经济学家’这个词是指代任何一个以如此方式分析问题的人:将每一个观点和信条诉诸事实的检验。”
      
      正如本系列前面文章中介绍的,詹姆斯•威尔逊是《经济学家》杂志的创办人。而这一段解释“经济学家”词义的文字来自讲述这本杂志历史的传记《追求理性:<经济学家>1843-1993》(The Pursuit of Reason: The Economist 1843-1993),作者是英国女作家路得•达德利•爱德华兹(Ruth Dudley Edwards)。
      
      詹姆斯•威尔逊的世界不仅仅是1843年工业革命之下的伦敦,更是他继承的那个千百年来形成的自由文明的传统所塑造的英国社会,正是那个传统使得工业革命和《经济学家》的诞生成为可能。
      
      表面上看,在威尔逊的世界中“经济学家”这个词所指的原则也能在其他的传统中找到,比如,无论是中国人熟悉的实事求是还是格物致知,都以事实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
      
      然而,这样的原则在不同的传统中实现出来的情形却差别很大,好的原则没有在社会生命中扎根的支撑力量做维护,很容易变成大而无当的空话。
      
      问题是,在《经济学家》那里,什么样的力量使得这样容易流于形式的原则像血液一样流淌在一百多年来的文章中?
      
      简单说来,就是威尔逊以及他的跟随者所继承的自由文明的传统给这样的原则提供了富于生命活力的营养。具体而言,这个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关于人如何实现真正自由生活的知识传统,这不是某些所谓优秀的头脑构想出来的,而是经历千百年的历练得到各个时代检验的知识传统,在《经济学家》主要关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就是威尔逊给杂志订立的使命所体现的:“我们严肃地相信,自由贸易、自由交流会比任何其他可见的动因都更加促进文明和道德在全世界的扩展。”
      
      这个直接的来源是中国人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熟知并学习的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的知识传统——不同于其他的自由主义,它致力于恢复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固有的自由,而不是实现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
      
      基于自知之明的自由
      
      在威尔逊的时代,这方面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后来多为公众提及的还如法国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英国人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奥地利人米瑟斯(Ludwig von Mises)和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
      
      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一直劝说人们不要太相信人类的头脑建构新世界的能力,因为世界不是由人类的头脑设计出来的,人类的头脑只是世界的一部分,而面对复杂的世界,哪怕再聪明的头脑都不可能清楚这个世界各个部分的具体情况,只有每个人自己才比较有可能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由这样有自知之明、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流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互动产生的创造力比依靠任何优秀头脑来建构社会带来的影响要健康有益得多。
      
      尽管提倡以事实作为判断是非依据的知识传统决不仅限于古典自由主义,但是在论及何为事实的问题上以指出人类头脑的有限为核心的知识传统却并不多见,这样的立场仿佛很软弱无力,看起来不仅缺乏鼓动性,而且似乎很容易打击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很难说以如此立场为核心的知识传统能够在社会上吃得开。
      
      然而在过去的千百年间,以这个前提出发,却陆续产生出各个具体的知识领域,比如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甚至科学哲学,它们对世界的影响很难让人视而不见,特别是每逢热闹一时的以建构新社会为目标的运动冷却下来之后。
      
      《经济学家》虽然不是学术刊物,但一百多年来,那里的编辑记者在不同程度上领受过古典自由主义知识传统的训练,反过来,他们通过《经济学家》在各自的领域帮助公众认清社会变迁的事实真相。
      
      除了创办人威尔逊之外,《经济学家》历史上最有影响的编辑是威尔逊的女婿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自1861年35岁就任主编之后的17年间,他将报道的地区从英国本土扩大到当时经历内战的美国,而且政治成为跟经济同样重要的关注领域,这两方面恰恰为一百多年后《经济学家》在美国的广受欢迎打下了基础。
      
      而从白哲特撰写的著作更加看出《经济学家》对古典自由主义知识传统的继承,他的《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和《伦巴第街:货币市场记述》(Lombard Street: A Description of the Money Market)代表了他和他的同事们最为关注的两个方面:自由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基本构成。
      
      这个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现任主编约翰•米克尔斯维特(John Micklethwait)的代表作《右派国家:美国的保守力量》》(The Right Nation: Conservative Power in America)以及《公司:一个划时代观念之简史》(The Company: A Short History of a Revolutionary Idea)——两本都是跟他在华盛顿的同事艾德里安•伍德里奇(Adrian Wooldridge)合著——也无不体现了《经济学家》的优势所在:他们不被一时一地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头脑所遮蔽,而是能够看得更加深远,帮助读者既不被琐碎的日常见闻也不被貌似要根本改变世界的突发事件所左右,透视出自由文明的动力和轨迹。
      
      对于进一步学习这个知识传统的人,古典自由主义决不是自由文明传统的全部。威尔逊通过《经济学家》所宣扬的价值立场和分析方法以及他看重的亚当•斯密的思想都不过是这个传统中的一部分,指出“承认自己无知乃智慧开端”的古希腊人苏格拉底也只是一部分,因为正如古典自由主义者一再提醒的,世界并非人类所造,人类只是世界的一部分,就像哈耶克所说:“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也如曾经在初期《经济学家》做过编辑的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承认的:“在科学中,我们所知越多,感触到的无知也就越广泛”。
      
      一个让人也许感到意外的现象是,承认人无知并没有让人永远在无知面前茫然不知所措,虽然有时也会如此。像斯密、哈耶克这样的人恰恰相信,只有承认人类头脑在世界面前的有限和无知,才使得自由文明的创造力会最少地不受人类自以为是、自不量力的野心的干预而发挥它本来的作用,这个力量被斯密称为“看不见的手”。
      
      换言之,接受人是有限的这个事实却不一定意味着人类的无助和悲观。尽管人是有限的和不可避免的无知,只要尽力确保人固有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者会说,这包括那些与生俱来的不可随人意剥夺的良知、生存权、发表言论和种种追求幸福的权利,人类依然可以在有章可循的世界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获得让自己的身体和灵魂得到满足的幸福。
      
      这种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心可能会让处于信奉自由文明传统之外的人难以理解,就像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自由本身很难成为一个受到社会普遍肯定的正当价值,因为在这些社会中,自由给人的印象是不受限制的为所欲为,而这样的状态如果在社会上得到任何程度的实现就意味着混乱和失序,任何统治者都很难去主动鼓励社会成员追求这样的价值。
      
      而在像斯密所处的社会中,自由不是到了近代才兴起的价值观,无论在斯密和后来《经济学家》创办的时代,还是之前基本确立现代立宪君主制的1688年,或是如《大宪章》那样的自由宪章在西欧和中欧盛行的12到14世纪,那时人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普遍不是要实现新的自由,而是恢复“古时的自由”(ancient freedom),是政府权力的扩大带来的对贵族和民间社会权利的侵蚀使得人们不得不跟当局斗争以恢复原有的自由。
      
      比法律更高的法律
      
      然而,那个“古时的自由”又是怎样确立的呢?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追根溯源的时候常常只回溯到1215年由英格兰贵族迫使约翰王签订的《大宪章》,就像哈耶克在他的著作《自由宪章》(或有译为《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中所做的那样。这其中的缘由可能有多种,比如他们认为虽然中世纪已经有自由宪章,自由社会基本形态的确立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或者,他们不但自己身处西方,写作的对象大多也是西方的读者,对于许多背景,他们已经浑然不觉或不以为然了。
      
      即使如此,从逻辑的纵深看,古典自由主义者们通常仍然会不可避免地推及自由的依据,比如,到底如何确定什么是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固有的自由,什么是人自己试图建构的自由。这同样是以事实作为检验是非的尺度,因为如果自由只是某些人的喜好或者“看不见的手”根本就是人自己子虚乌有的杜撰,这一切仍是徒劳。
      
      在他们看来,那些不可随人意剥夺的人原本的自由,乃是由“更高一级的法”(higher law)所决定,如同古典自由主义者承认世界不是人创造的一样,规范世界包括人自由的法也非人所创立,就像哈耶克所说的:“在18世纪,此一更高级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上帝之法、或自然法、或理性法。”
      
      问题是,这“更高一级的法”的依据又是什么?至于“上帝之法”、“自然法”、“理性法”之类的,由于人们对于上帝、自然、理性的理解很可能各不相同,什么是真正由上帝、自然、理性制定的法呢?如果单凭人们对此的争论,这个依据恐怕永远也不能确定下来。正像“看不见的手”,既然看不见,怎么证明是存在的呢?
      
      然而,近两千年来欧洲以及之后北美的历史却显现出跟以上的想象不尽相同的景象来。无休止的争论尽管是事实,却不是全部。
      
      一部被称为《圣经》的书在相当程度上渗透到欧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渐有许多人相信这本经历几千年而成的书所传达的乃是创造人和万物的上帝给人启示的话语,人之所以有自由和尊严乃是因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而上帝的话语是人生活的最高准则和生命的真正源泉。
      
      如此信奉《圣经》的人对掌管世界的创造主抱有恒久的信心,无论有多少苦难波折,因为他们相信爱世人的上帝给人永恒生命的应许不会落空。对于他们,那“看不见的手”好像看不见,人的心中却明明可知。
      
      原本在地理上跟欧美人没什么关系的信仰到如今早已被很多人习惯地归为西方文化的重要部分。就连最近一次的美国总统就职典礼,是《圣经》而非美国宪法继续成为新总统宣誓时手按的唯一一本书,象征着誓言有效的终极依据。而加州马鞍峰教会的华里克牧师(Rick Warren)——他的《标杆人生》(The Purpose-driven Life)是美国历史上最畅销的硬皮书——在奥巴马总统就职前带领与会者们的祷告同样显示了美国政治仍然充满了浓厚的“更高一级的法”的背景。
      
      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者对人类的有限和无知所予以的承认以及对“看不见的手”在产生物质财富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的解释到如今已经比较容易为中国人所理解,那些崇尚自由的西方人对《圣经》的普遍接受和信奉就不那么容易让外人明白了。
      
      在中国,近二十年来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已经透过很多方面进入到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市场经济在中国的不断推广和由此产生的也许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是最直接的明证。
      
      然而,市场经济只是自由传统的一个方面,物质上的满足显然不足以构成实现真正自由生活的全部,那么,余下需要学习的关于自由的知识跟《圣经》到底能有什么不可避免的关系?这是接下来的文章中要说的事情。
      
  •     自由的滥用
        
        
        不论是坚定的自由主义者,还是执着的反自由主义者,甚至被称为伪自由主义者的一群,他们之间的分歧不仅仅是理念和主义的不合,更多的是他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自由这一词,所以导致讨论主题的纠缠或偏离。而自由概念的混淆导致了自由被滥用的这一直接后果。结果是极权者明目张胆地声称是自由的卫道士,强迫奴隶宣称自己是自由的;而自由者反成了极权最具实力的帮凶,奴役不断通过最大的目标而加强。
        
        自由的滥用之一:放任
        将自由理解为自由放任,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和干涉,而不受约束和干涉的范围越广,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这种对自由的滥用,是将自由的行为者局限于个人,不顾自由是基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的这一基本事实,从而也不会在意旁人是否享有自由。一个人自由领地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别人自由领地的侵占的结果,而他的自由是建立在别人自由丧失的基础上。到最后,如伯林所说,自由将消失殆尽,自由也就成了不自由。
        
        自由的滥用之二:内在自由
        内在自由,也称主观自由。与常用的自由的区别在于,它的反面不是他人的强制,而是一时的情感、道德或智慧的缺陷所造成的影响。人们丧失自由的主要原因是“ 成为**的奴隶”。所以,为防止不自由,我们需要增强对事情的了解,只要我们把握了事情的全局,对所要做的事情具有足够多的知识和认识,那么我们就不会被情感所摆布。但是,内在自由对主体性的强调会形成这样两种对自由的滥用:欲望的“内化”和欲望的“选择”。欲望的内化是通过将因个人能力或其他原因所不能实现的欲望人为的隔离,例如因腿伤丧失了走路的自由,如果创伤不可医治,那么就通过截肢来摆脱痛苦,然后将走路这件事彻底忘记,从而退居在内心的城堡中,成为自由的领主。欲望的选择性是有选择性将自由定义为自我可以实现的目标,并且将在自己知识之外的目标排除,从而获得虚妄而狭隘的自由。
        
        自由的滥用之三:价值的混淆
        将自由与自由的条件混淆、将自由与其他同等的价值混淆,从而让人们通过放弃真正的自由而获得其他形式的自由。但是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公正、幸福、正义、和平,也不是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强大,更不是个人的幸福和快乐,一旦失去便无可挽回。一个人可以为民族解放而舍弃自由,可以为无知的快乐而舍弃自由,可以为暂时的和平而舍弃自由,而这些行为都没有增加别人的自由,那么结果就是自由的绝对丧失。
        
        自由的滥用之四:自由的等级排序
        将各种自由按其重要性进行排序,从而有理由地认为某些自由实在没有用处可以置之不理,或者认为放弃某些自由能够换取更高层次的自由。哈耶克眼光锐利地看到,那些憎恶独裁的人,却叫嚷着需要一个经济方面的独裁者。须知没有经济自由,其他自由都是罔谈。就像当局承认新闻自由,却不给你印刷的权利。
        
        自由的滥用之五:自由与民主的混淆
        总有人认为自由与民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不了解民主是政治制度而自由是基本价值这一基本事实。也有人认为自由是实现民主的手段,这是将因果倒置的典型结果。实际上,民主关注的是谁掌握权力的问题,与**相对立;而自由关注的是无论谁掌握权力权力应该有多大的问题,与其对立的是极权。自由主义者欣赏民主的原因是目前没有更好的制度能像民主那样尽可能地保障自由,民主主义者欣赏自由的原因是自由能够保障民主的长远发展。
        
         自由的滥用之六:自由的膨胀
        伯林总结了这种滥用的四个步骤:首先讲自由理解为自我控制,其次将人形而上学式的一分为二,从而将个人膨胀成诸如国家、民族、阶级等超人的实体,并视其为更真实的自我,第四、超人的实体以真实的自我和更高目标的含义对人加以强制。由于人是**和理性的综合体,并且常常被**和欲望控制,所以他们认为需要从不犯错误的同时代表着集体理性的实体来进行控制,以获得更高的自由。集体自由不是单个个人自由的组合,甚至是对个人自由的剥夺。例如,国家宣称进行更大的控制是让人们获得更长远的自由,民族主义者宣称只有民族的自由才会有个人的自由,历史主义者宣称沿着历史的路途才不会使人迷失方向而失去自由。
        
        自由的滥用之七:理性的强制
        认为人类必然有一个确定的理性导向,而且如果这个理性导向确定之后,人必然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因此,在既定的路途上,必然有一批先行者,他们有理由引导后来者向着这条路行进,以免使后来者误入歧途。这种观点同时认为,人类的一切冲突皆是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所以他们更有正义感要将理性的概念传播于四海。统治者对人民的教唆就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进行的,他们将人们看做是不明真相和无知的一群,将他们的政策施加给人们,不论这种政策有没有反对意见。统治者认为,今天他们所做的必然是民众明天所行进的道路,所以抱怨的人都是基于无知,一旦他们打到这种状况,他们就会理解我们的苦心了。所有的强制的手段都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进行的,结果在他们宣称是自由的平坦大道上你一步步陷进奴役的沼泽。
        
        而自由最基本的含义,也是所有的自由论者所坚持的自由,是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和支配的自由。只有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方可称为自由。而这种自由的丧失,虽然能够获得其他形式的自由,但这也意味着自由的真正丧失
  •   这么激进…突然想去看了……
  •   sB
  •   石油不光是能源,还是化工原材料。
  •   这本书和自由宪章,哪个译本好呢
  •   @未语花 没看过另一个译本的
  •   《通》的读者是英国人没错,但这本书可是主要面向美国的。当时哈耶克本人就在芝加哥大学,当时这本书的互动也是与美国各界互动(参见 阿兰・艾伯斯坦的《哈耶克传》相应章节)。而且就算那篇“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也很清楚地表明了主要是向美国读者解释。
    而且,把哈耶克视为保守主义者的就是美国人!!!!!!!!!!!!!!!!!!!!!!!!!!!!!!!!!!!!!!!!!!!!!!!!!!!!!!!!!!!!!!!!!!!!!!!!!!!!!!!!!!!!!!!!!!!!!!!!!!!!!!!!!!!!!!!!!!!!!!!!!!!!!!!!!!!!!!!!!!!!!!!!!!!!!!!!!!!!!!!!!!!!!!!!!!!!!!!!!!!!!!!!!!!!!!!!!!
    政治中较靠近自由主义思想的一类人在美国被称为(也自称)保守派,这可是常识。
  •   当年他的这些话,说的是何等的好啊!
  •   最近在看《通往奴役之路》,书评有深度,学习了!
  •   为了能实现个人自由,我甘做法治的奴仆。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如哈耶克那样不痛不痒地宣称不平等的社会最终会推动整个社会的前进从而也终将会有利于处于底层的人们,那只能说这样的人是没有良知的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或者更可能的——一个伪自由主义者。--------------------------------------------------------------------------------------------
    我觉得这个评论有失偏颇,哈耶克作为一个思想家他强调的是一种对普遍原则的尊重,而罗斯福作为一个政治家,他强调的是对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解决具体问题与尊重普遍原则我感觉是两回事。
  •   高人,书读的很认真!
  •   楼主札记2中第二段表达的观点与哈耶克的本意并不相符。哈耶克对于累进税的反对主要在于对“相同的劳务”征收不同的税收导致的市场行为扭曲,这里的劳务并不是哈耶克所指的功绩,而是指客观上的具有相同市场价值之物。
  •   (关于倒第二段)我以为哈耶克式的自由较为接近柏林的“消极自由”概念。正如柏林所指出的,对于“积极自由”的求追常常得到与自由对立的东西。哈耶克这代知识分子新眼目睹了自由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蹂躏,明白在有限的知识条件下在对自由的追求必须有阴度才能免于自由的丧失。在现在的中国,哈耶克这种古典的自由尚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超越阶段去追求“积极的自由”更是难上加难。
  •   “然而自由主义并非只有哈耶克的一种模式。对我来说,更认同的是罗斯福在大西洋宪章中强调的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我认为,这四项基本的自由其实各自对应着自由的四个层次。信仰自由体现人的心灵的或感受的自由;言论自由也就是表达的自由——包括表达的内容、表达的形式、表达的途径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意味着身份的自由,因为只有作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才能不再恐惧来自各种强制性权力的暴力威胁;而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免于匮乏的自由,说的是实践的自由,一个人只有当他/她不会遇到必须生活物资的匮乏时,才能真正去追求自己的愿望的实现,否则很有可能迫于生活需要而受制于人。”很有实践的意义。
  •   误读自由的人很多,一部分是刻意歪曲,还一部分是信息闭塞,最后一部分是脑残。
  •   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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