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

出版时间:2002-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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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以川东双村为个案,详细地考察了其在20世纪一百年中的村治历程,村治变迁中权威与秩序形态的变化是这一考察的核心。

书籍目录


无论我们对于村民自治给予什么评价,但它毕竟给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嵌入了一种新的机制,从而引发了新的社会历程和想象。正是通过村民自治,愈来愈多的学者进入乡村社会;正是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乡村治理才作为一个沉寂多年的问题重新为学者所提及并关注;正是由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才激发起学者们对整个乡村社会特性、结构以及更宏大问题的思考。对乡村政治社会的学理式研究也因此在20世纪后期兴起,并陆续产生一系列可喜的成果。
半年前的炎炎烈日之下,我曾经为于建嵘博士撰写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一书作序,而在白雪覆盖的今日,又得以为吴毅撰写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
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作序,实是一件欣喜之事。
在我看来,《岳村政治》和《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是20世纪末研究村庄政治的双子星座。两部专著都将村庄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都以20世纪的百年变迁为历史背景,都对一个
村庄的政治社会在20世纪的变迁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分析。但是他们俩所选择的研究对象、研究的路径、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两人自身经历和特性都有很大的差异。
《岳村政治》的研究对象是湖南省中部的一个村庄。这里是改变整个中国政治面貌的农民革命的发源地,处于国家政治漩涡的中心地带,政治风浪此起彼伏,一直相伴于村庄生活。本书所选择的研究对象则是四川省东部地区的一个山村。尽管这里不可避免地被卷入政治漩流,但毕竟处于整个国家政治的边缘地带,冲突性的政治更多的犹如闪电风暴,伴随村庄生活的是平和与宁静,因此在这里也保留着许多传统的样式。
《岳村政治》的研究路径是由外向内,由国家到乡村社会,由县到乡,再至村,由此考察中国政治是怎样一步步将一个小村庄结构化于国家政治体系之内的,并分析其结构化过程中村庄自身的反映,从而把握村庄与国家的互动关系。本书的研究路径则是由内向外,由乡土社会到国家,由村庄到乡,再至县,由此考察村庄自身的政治原生形态,并分析当国家政治介入后村庄权威与秩序的更迭,国家对村庄政治的改造和重新塑造。如果说岳村由于在激荡的政治风云中形成的村庄自主性和挑战性使乡村社会与国家处于互动之中,那么,20世纪的双村更多的是国家对乡村社会再塑造的结果,是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产物。所以,在那里,乡村政治缺乏岳村般的激情,但却反映着大多数村庄的常态性。
《岳村政治》的作者在乡村生活过,自身是乡村“熟人社会”的一员。他运用政治社会学的方法,从查阅历史文献数据人手。一步步进入村庄,注重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治的互动关系。本书的作者一直生活在大都市,没有任何乡村记忆,是乡村社会的“陌生人”。作为一个好奇的“异文化者”,为写作本书,他径直闯入崇山峻岭之中的双村,在那里与农民共同生活,在直接的生活体验和感悟中考察乡村政治,感受乡村是怎样为国家政治所塑造的。他运用的是政治人类学的方法。虽然这一方法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但毕竟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尝试。
所以,尽管《岳村政治》和《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都是以村庄为研究对象,但这两个村庄却极具个性化,对于把握中国村政治社会的变迁都具有其独特的认识价值,也是中国村民自治研究逐步深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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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一书,是吴毅先生通过亲身的田野调查对川东双村的村治变迁所作的一个个案分析。我认为本书最大的特点是研究的微观性:作者在对双村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研究之外,少有宏观的、普遍性的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或理论提炼,这其实也是作者尽力避免的。因为以中国幅员之辽阔,各地差异之复杂,仅仅通过建立在田野调查基础上之一个或几个村庄的个案分析,是很难保证这样得出的宏观性结论是具有普遍准确性的。作者在结语中提到,他所作微观研究的学术意义,一是“相对于其他学者从其他村庄中所提炼出来的一些其他的解释模式,至少也是多了一种可以进一步参照、比较乃至于批判的东西”;二是通过实地的田野调查促进学术资源的本土化,“提取去西方化的中国经验”。
      对本书结构的划分,除去以介绍双村背景为主要内容的第一章,大致可以从时间角度(或者说是中国革命改革历史演进的角度)上划分为三部分。每一部分作者都通过现代化、国家和地方性三个维度对双村此时的权威和秩序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探讨了双村权力与权威结构的原初形态,时间跨度是晚清和民国阶段。作者指出此时期双村处在一种宗族与保甲二元权力并存的状态中,这两种分别代表地方性和国家的权力在20世纪上半叶的以现代化为指向的社会转型中,都陷入一种整体性衰弱。双村传统权威的日益瓦解,也为革命奠定了潜在的基础。
      第三、四、五、六章探讨了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作者称之为“后革命化”时期)村庄政治的重构。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成功将党政权力深置于农村社会,并通过土改、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在中国农村造就了一种全能主义的权威和秩序模式。通过这种外力植入的全能主义权威,国家权力对双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实施了有计划的变迁。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对传统村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改造”,“作为现代性因素的现代教育与科技对村庄社会的进入及其对传统文化的改造”,与传统地方性逻辑发生了巨大的碰撞并在现代化国家的强力下取得了胜利。但是地方性逻辑也没有被彻底消灭,而是暂时性地隐匿了起来,“附着于各种现代的形式中影响着变迁本身”。
      第七章至第十三章探索了改革后新时期双村村治的新变化。第七、八两章描述了在全能主义权威退出村庄场域后,人们开始“以世俗的经验智慧和乡土社会的常识来重建村庄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作者更是从20世纪上半叶以来的村治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考察这一时期的村治情况,指出“20世纪末叶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双村村治模式,既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一种历史的回复,却也不是简单地用‘制度创新’和‘先行一步’的‘无声革命’所能够完全读懂的。”变迁中的村治权威与秩序在继承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呈现出了“过渡态和模糊性”。第九至十一这三章接着分析了目前尚未定型的“乡政村治”格局下双村村政的主要内容和实现形式。第十二章则探讨了在土地承包和“乡政村治”背景下,作为现代知识技术体系的教育、卫生和科技在双村呈现出的新的境况,以及民间信仰的重新活跃。最后一章作者分析了宏观中国社会告别泛政治化时代,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后双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社会分层由一元化政治分层重回以财富、权力和知识的惯常的三元分层,以及村民作为正直人却表现出的群体“无政治”意识、角色和行为。
      作者在对改革以后的村治重建过程的分析中已经指出:目前的“乡政村治”模式不能简单地视为“制度创新”的产物,无论是最早实行村治“变革”的广西罗城和宜山,还是后来全国自上而下的村民自治制度,都是建立在已有的历史逻辑和路径之上的。
      这种“继承”说我是赞同的。作者所说的“已有的历史逻辑和路径”指的应是20世纪上半叶国民党政府对农村管理的一些探索和实践,主要是通过保甲制度建立起对农村的完整控制。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权力达到乡镇一级,在村治系统上实现以保甲长为国家“代理人”的“经纪模式”。但是已有的历史已经证明:在国家处于分裂和内乱的战争环境下,国家对于农民的攫取越来越大,造成国家与农民双方的关系极度紧张(并最终导致革命)。如此,“经纪模式”不仅无法实现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平衡状态,甚至连自身的维持也做不到。所以正如作者所分析的,“经纪模式”在20世纪上半叶日趋消解。但是,这并不否定“经纪模式”成为一种处理现代国家与农村关系的合理模式的历史趋势。因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实现国家对农村的有效管理是必然的,而将国家权力下伸到基层农村显然是一种成本和绩效都不理想的制度设计。所以,民国时期建立以保甲制为主体的经纪模式的探索是合乎历史规律的,只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而导致了失败。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中国在一种统一稳定的环境下逐步建立这种经纪模式,实现现代化国家对农村的有效管理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平衡是有很大希望的。而这恰恰是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变革之一,在村民自治的格局下,“村政的重建也就标志着国家行政权力链条从基层村庄的上收,国家对农村又再一次采取了通过中介人,而不是直接的行政控制实施治理的方式。”单从国家权力延伸和乡村控制方式来看,“乡政村治”模式确实是对已有经纪模式的一种继承。
      尽管“乡政村治”模式是对历史的继承,但绝不是对历史上经纪模式的重复。
      第一,今日的村民自治我们必须考察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所起的作用。在“后革命化”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成功将国家权力深植入农村社会,而且也将党权散布于广大农村。尤为重要的是,“自从党支部建立之日起,它就成了双村正是权威的真正核心,村政的其他构成,只不过是党的权力的外延和辐射。”这一点是国民党在推行保甲体制时无法做到的。随着村庄组织的日益经济化,村庄党政权力由于控制着集体经济资源而形成了全能型的统治权威。到改革结束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党政权力丧失了对农民经济资源的控制,全能型权威也告消亡。尽管权力有所下降,但是共产党组织在农村的核心地位并没有改变。根据制度文本的规定,村民大会和由其直接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应是农村的核心权力及执行机构,而现实中,村民大会大多被虚置,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威也多在党组织之下。我们在观察新时期的村治权威秩序时,党的作用显然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第二,当前的村民自治和过去经纪模式的基础并不相同,这表现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单位的变化上,这也决定了当前村民自治和过去经纪模式的本质不同 。新中国建立以前,广大中国农村是建立在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的根基上实行的经纪模式,如秦汉的乡官推举制,太平天国的乡官制,民国的保甲和乡村建设运动等,统统是以家庭为乡村政治的基本单元的。这样的经纪模式,必然忽视对农民个体权利的承认和保护。而当前中国乡村实行的村民自治,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这中经济基础有小农经济的特点但绝不同于小农经济(具体不在此处论述)。在这样的条件下,村民自治正像于建嵘先生指出的:“立制的基本精神是以个人为主体的”,“这种从家庭到个人的转变,体现的不只是一种政治单元的转变,更多的是对个人民主权利的承认。”这种以农民个体权力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决不同于曾经出现的经纪模式的实践。
      吴毅先生在结语中留下了几个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公社以后时期的村治格局与现代性和村落传统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既新又不新的村治格局中,作为一种历史遗产的经纪体制是否已经在一次凸显于国家和农民之间。”我认为经纪体制确实又“再现”了,但却以一种崭新的根基和面貌成长起来。它目前还具有“过渡性和模糊性”,尚需要更多的田野调查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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