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伊斯兰教法

出版时间:2003-3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吴云贵  页数:406  字数: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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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宗教的形态、趋向和功能,深受时代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处于不断发燕尾服演进的过程之中。宗教自身的发展演变,反过来也会对社会进程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或效应,人类各种宗教正是在与人类社会的双向互动中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这是本书作者对宗教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一个基本认识。    综观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伊斯兰教可谓最为活跃的一个,二战以扣的发展态势,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业席卷世界各地的伊斯兰大潮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关于伊斯兰复兴,中外学者多年来已经发表过相当可观的论著,但在一些根本问题上仍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很正常的。    本书从历史、理论和现实三个层面对伊斯兰教法进行了研究,主要解决了3个问题:如何评估当代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估原教旨主义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如何理解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的关系问题。本书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内容的安排,结合历史社会背景对伊斯兰教法的改革发展和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价。本书将现实、理论与历史有机的联系起来,对伊斯兰教法进行了历史的系统的介绍和客观的评价,结构合理,言之有据,对宗教和政治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传统伊斯兰教法概述 第一节 教法学说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四大教法学派的形成 第三节 伊斯兰教法的理论渊源 第四节 历史上的宗教司法制度第二章	传统伊斯兰政治学说 第一节 正统哈里发学说 第二节 哈里发学说的异交 第三节 晚期伊期兰政治学说 第四节 传统伊斯兰圣战思想第三章	伊斯兰教法的改革趋势 第一节 埃及的教法改革 第二节 印巴次大陆的教法改革 第三节 教法改革的思想基础和方法第四章	现代伊斯兰政治思想 第一节 奥斯曼帝国的解体与发展道路的选择 第二节 哈里发问题引起的政治争论第五章	原教旨主义与伊斯兰教法 第一节 埃及穆斯林兄弟会与伊斯兰教法 第二节 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促进会与伊斯兰教法第六章	伊朗革命与伊斯兰教法 第一节 伊斯兰教法与什叶派宗教传统 第二节 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政府 第三节 革命后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和影响第七章	国家政权与官方伊斯兰化 第一节 利比亚的伊斯兰化举措 第二节 齐亚·哈克的伊斯兰化政策 第三节 苏丹尼迈里时期的伊斯兰化第八章	穆夫提、法特瓦与伊斯兰教法的解释 第一节 穆夫提和法特瓦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当代法特瓦实例研究(上) 第三节 当代法特瓦实例研究(下)第九章	多元文化社会下的伊斯兰教法 第一节 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法 第二节 马来西亚伊斯兰教法第十章	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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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引言
      在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中,伊斯兰教是与政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佛教本身就是一个不大过问政治现实的宗教;基督教自从近代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后教会组织已与国家政权无涉,而伊斯兰教则不同,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政教合一、族教合一、两世(今生与来世)生活并重的宗教,而且时至今日,有些国家的政治生活依然与伊斯兰教密切相关。伊斯兰教的“政教合一”,以及它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正是通过伊斯兰教法这一中间环节实现的。那么伊斯兰教法对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什么影响,又对当今世界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内容回顾
      作者在1到3章首先介绍了伊斯兰教法的历史,详细阐述了伊斯兰教法的起源、发展转变过程和其历史形态。对于伊斯兰教法的内容,作者首先述说了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并重点讲到了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哈里发制度是伊斯兰早期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作者在回顾正统哈里发学说的同时, 指出促使传统哈里发学说发生异变的各种内外因素。作者还谈到了“圣战” 思想的起源和宗教极端主义对“ 圣战” 的曲解。
      随后,作者在4到7章中通过对伊斯兰与现代民族国家关系的探讨,展示了现代伊斯兰政治思想。重点谈到了原教旨主义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在作者所举的例子中无论是埃及穆斯林兄弟会还是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促进会都是借神权为世俗政权服务,随后说到的官方伊斯兰化更是原教旨主义对伊斯兰教法的延伸,它所引起的后果不尽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社会混乱和无休止的争论。成功的事例几乎没有,而作者所举的利比亚的卡扎菲把宗教置于国家法律和宪法之下的名义“伊斯兰化”取得了一定成效、齐亚•哈克推行的“ 伊斯兰制度”引了巨大的起社会动荡以及尼迈里因在苏丹推行的伊斯兰化使自己走下神坛。这些例子都佐证了作者的观点。
      最后,是以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两国为个案, 对多元文化社会下的伊斯兰教法的实际状况展开讨论。伊斯兰教法在国家法律中所适用的领域不同所带来的不同问题,揭示了伊斯兰教法实际状况的复杂性。而对宗教极端主义与伊斯兰教法的关系的探讨,向我们展示了伊斯兰教法在某些由伊斯兰引起的恐怖主义中所扮演的角色。
      概说
      看完整本书以后,印象最深的莫过于原教旨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对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了。正如书中介绍的,伊斯兰教法是统治阶级用以政教合一的工具,因此教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可以说,说垄断了对教法的解释,谁就垄断了对伊斯兰教徒的控制权。那么伊斯兰教法的理论渊源从何而来呢?在书中作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古兰经》、“圣训立法”以及公议,不难看出,教法实际运用中其实是少数人根据自己的对伊斯兰教的经典的理解综合其自身某些目的进行解释进而操纵的。而原教旨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企图利用教法这一特性从而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
      伊斯兰教的政教合一
      首先谈谈原教旨主义,在伊斯兰世界,“原教旨主义是近代以来对西方殖民扩张的所采取的一种回应,强调在反殖民统治斗争中强调伊斯兰自身来寻找动力。原教旨主义者以反对世俗化、西方化的名义排拒外来的精神文化。二战以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在许多国家成为有组织的宗教政治反对派。原教旨主义把伊斯兰教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使伊斯兰教法政治化、工具化。”①“所有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的先驱者都强调了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把伊斯兰法作为伊斯兰社会和政体的基础。伊斯兰法实际上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律, 作为一种宗教, 伊斯兰将它的核心思想和主要戒律以法的形式记录和表达出来。”②正如书中所举的例子,埃及穆斯林兄弟会把教法用作伊斯兰复兴的工具,而不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一种具体的宗教制度,这样的典型的原教旨主义的把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泛化从而为自己所用,实质上背离了教法的精神。而在当代,原教旨主义也同样在利用伊斯兰教法来达到自身政治目的,当代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一大特征就是把宗教和政治混为一谈,也就是所谓的“政教合一”。但是,政教合一所带来的问题是,原教旨主义们可以治理好国家吗?一方面要抵抗西方文化的腐蚀和侵略,另一方面又要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最重要的是,他们所谓的传统文化不过是为自身政治服务的,正如伊斯兰教法,所以说,传统的保留也不过是按照他们的意思来进行的,如此高难度的事情原教旨主义者可以承担吗?更何况,世界形势飞速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等问题,可以用先人们的伊斯兰教法来指导解决吗?而达赖在西藏的所为以及至今为止世界发达国家中还没有伊斯兰国家的事实正是对这些问题的最好答复了。
      关于圣战
      如果说原教旨主义者是在国家政治层面上利用伊斯兰教法的话,那么宗教极端主义者就是在民间利用伊斯兰教法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了。所谓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者,其实也是原教旨主义里的极端派,他们偏离了宗教的善良宗旨。宗教极端主义在当今世界表现得最明显的莫过于恐怖主义了。而宗教极端主义者发动恐怖主义的所谓理由,就是伊斯兰教法中的圣战内容。在伊斯兰教法的政治生活中,“圣战”观念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早期的圣战主要是为捍卫信仰而战,是消极被动的,但近现代以来,圣战问题出现了极度的思想混乱,滥用圣战现象相当普遍,正是对圣战的随意解释,导致了宗教极端主义的各种暴力恐怖、破坏活动。“对激进的原教旨主义者来说,圣战无须在某一领土范围内的国家中进行, 信仰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制度结构中进行他的圣战。许多原教旨主义者辗转于世界各地, 一些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不难在世界各地找到恐怖主义攻击的目标, 而且不难找到愿意牺牲自己生命的同道者。”③
      结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原教旨主义者还是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对教法的解释上都有极大的热情以及强烈的政治倾向和随意性,这使得伊斯兰教法早已失去其自身在宗教上的意义,而成为一种号召信徒的工具,这或许可以说是伊斯兰教法在近现代的一大悲哀吧,那么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这正是伊斯兰教自诞生以来就和世俗政治紧密相连的性质所带来的影响,当一个本来应该影响人们精神领域的事物因对其信徒的巨大影响力而被运用到政治领域中,那么出现宗教经典出现不同的解释,信徒们因为这些解释而使自己的信仰被蹂躏、践踏,但他们很少有人会怀疑解释的正确性,因为他们的信仰是如此的坚贞。这就是“政教合一”所带来的悲哀,政治势力运用宗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是宗教政治化还是政治宗教化都为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更别说什么实现国家的富强了。
      而法律在其中应该起什么作用呢?在我看来,宗教法与世俗法不应混淆,这正是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共识。宗教的法律更应该调节信教者的各种行为,在这方面,与宗教自身的价值观有着密切的关系,更多的应该理解为是一种宗教对自身信徒的约束,让他们不要做出有违本宗教价值观的行为,这样就可以使信徒们对本宗教的信仰更加笃定,因此这说到底无非就是一个信仰的问题。而世俗的法律则不同,她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如果用宗教的规范来约束社会上一些不信教的成员,无疑是荒谬的,更何况宗教的规范很难解决诸如外交等问题,因此,宗教法难以取代世俗法的作用,充其量只能成为统治者实现自己目的、欺骗民众的工具罢了。
      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二者不要相互交融,无论是在信仰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都是同样的道理,否则只能导致伊斯兰教式的悲哀了,或许这就是伊斯兰教法的身世给世人最大的启示了。
      
      
      注释:
      ①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蔡佳禾:“试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一种意识形态的分析”,载《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04期
      ③蔡佳禾:“试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对一种意识形态的分析”,载《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04期
      
      
      
      
      参考文献:
      1. 吴云贵:《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方亚南:“伊斯兰教与民主政治”,载《文学教育》2010年03期
      3. 任 颖:“试析现代伊斯兰主义中的政教关系”,载《西安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4.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纵横谈”,载《西亚非洲》1991年04期
      5. 吴云贵:“伊斯兰教法的泛化极化与工具化”,载《伊斯兰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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