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作者:徐宪江 编  页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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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之于生活,绝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儿,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它不但关乎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其主要特色如下:  一、读者一定能看得懂  百姓不懂法,并不是不想了解法律。但现在大部分法律书很难懂,看着书店一本本的法律条文,谁知道哪一条哪一款与自己的生活有关?看着一本本的案例,光是案情介绍就能把人绕到云里雾里,更不用说掌握法律知识了。本书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相信读者读来不会陌生;对法律知识的解释深入浅出,避免使用艰深的法律术语;行文流畅,贴近百姓生活,更容易为读者大众所理解。  二、读者一定能用得上  这本书囊括了一个人从生到死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合同(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权益、保险索赔与理赔、创业法律知识、著作权、刑事犯罪、如何打官司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是一个实用手册,当你的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你只需查看相关案例及法律条文,照方抓药即可。  三、方便读者阅读与检索  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为方便读者检索与阅读,本书把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汇整为1000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由“现实困惑”、“律师说法”、“法条链接”三个部分紧密联结而成。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条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实践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现实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  由于本书内容丰富,所涉法律门类与条文众多,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疏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予以谅解并不吝赐教。

内容概要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培训、休闲娱乐、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所选1000个案例全都来源于生活,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不懂法而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例子比比皆是:捡了钱又弄丢了,还要把钱赔偿给失主?有理不告过期作废?打自己老婆也要坐牢?业主有权辞退物业吗?子女不赡养老人,还能继承遗产吗?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应该要求谁来补偿?取款机出假币怎么办?……

书籍目录

一、宪法篇: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尚方宝剑”(一)平等权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二)人权与人身自由权无证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三)公民住宅权公民的住宅不能随便搜查(四)选举权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五)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中国公民自发举行游行违法吗?(六)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七)通信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可侵犯(八)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女大学生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九)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不容侵犯(十)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服兵役的义务不能随便逃避计划生育只是妻子一个人的义务吗?公民为什么要纳税?二、民法通则篇:日常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出生日期的依据是什么?3岁的孩子具有民事权利吗?子债应该父还吗?9岁的孩子无权接受奖励吗?16周岁少年的交易行为有效吗?16岁少年打伤人要承担责任吗?“住所”和“居所”是一回事吗?(二)监护父母如何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亲生父亲能被剥夺监护权吗?单亲父母无力抚养可否将孩子送人?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要负责吗?孩子的存款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吗?孩子闯祸,家长要负什么责任?(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失踪的日期从哪天计算?丈夫失踪,妻子应为丈夫清还债务吗?代管人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吗?被宣布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吗?被宣告死亡后“复活”,婚姻关系可恢复吗?被宣告死亡又“复活”,能否要回已被转移的财产?被宣告死亡人能否要回被恶意侵占的财产?(四)合伙与法人合伙开饭店引发中毒事件,受害人向谁索赔?退伙后还要承担合伙的债务吗?有福同享,有难就一定要同当吗?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搬家公司职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企业被“合并”后欠款就被“吞并”了吗?(五)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扔了的东西被别人捡到,是否可以要回?买了假文物可否退回?什么条件下约定无效?为了少交税,私下订立的合同有效吗?离婚手续可以代办吗?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吗?紧急情况下代理权被转移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朋友为私利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追回?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六)财产权父亲的爱是你侵犯其财产的理由吗?牌桌上输的钱,可以依照法条要回吗?地里挖出财物,谁挖归谁吗?先来先得,能那么理直气壮吗?(七)债权还钱还错了人怎么办?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取钱时银行多给了5000元,需要返还吗?替别人的孩子看病垫付的钱能向其父母索回吗?助人为乐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八)人身权再婚后,母亲有权私自让孩子改姓吗?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店名具有与人名一样的权利吗?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承担法律责任吗?大众面前被人污为小偷怎么办?日记被人公开怎么办?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遭到前男友恶意诽谤怎么办?已去世的人还有名誉权吗?公民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偿使用?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公益团体也有肖像权吗?(九)民事责任无意惹祸就不必承担责任吗?好心办坏事也要承担责任吗?无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吗?孩子被电击伤该找谁赔偿?警察执行公务致无辜者损害需要赔偿吗?被啤酒瓶炸伤怎么办?正当防卫能成为打击报复的保护伞吗?售楼广告宣传不实,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未写进合同的认购内容有法律效力吗?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按揭的房子能退掉吗?房产商能否以建材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提高售房价格?私下买卖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吗?“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违约金是按总房款算还是按已付房款算?开发商隐瞒实情,要双倍赔偿买房人吗?买方能否转让未交付使用的期房?房子的保修期如何计算?(二)收房中的注意事项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假层能否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合同未约定的地下室能否以实际面积计价?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交付了房屋,原房主还能拆走原来的空调吗?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吗?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不合格的房子只能要求维修不能退吗?买的房子面积缩水了怎么办?公摊面积被重复销售怎么办?(三)房屋贷款与抵押抵押贷款买房,产权证应押在银行吗?贷款未满一年办理提前还款违约吗?夫妻共有的房产必须要两人同意才能抵押吗?(四)房屋产权与登记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买了夫妻共有的房子过不了户怎么办?已付全款但未办理过户的房子,卖方能否要回?房地产已经登记的买卖合同是否可解除?(五)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应从何时交?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与前物业公司的约定对新物业还有效吗?业主家漏水导致电梯停运,物业应承担责任吗?业主可以对自己的住宅任意装修吗?轿车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业主违约,物业就可以停水停电吗?(六)家有爱车新车有裂纹只能修不能退吗?汽车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买了未付清车款的车辆怎么办?新车有质量问题怎么办?买了二手车无法过户怎么办?九、损害赔偿篇: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一)医疗纠纷赔偿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医院租房给他人行医,出现事故谁负责?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有区别吗?医院有权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吗?医院不准转院导致患者伤害要赔偿吗?发生手术后遗症,医院负责赔偿吗?做完手术后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医院要赔偿吗?医院可以把患者当“小白鼠”吗?B超错误导致孕妇生下残疾几,医院赔偿吗?患者有隐私权吗?患者复印病历有哪些规定?因误诊导致二次手术,患者可以要赔偿吗?医院伪造病历侵犯了患者的哪些权利?家属不配合导致病员死亡的,是医疗事故吗?医生透露病情导致病人被“吓死”,医院负责赔偿吗?未经患者同意可以擅动手术吗?医院可以私自处理死者尸体吗?误诊性病损害了患者的名誉,医院应负什么责任?手术室停电造成伤害,医院负责赔偿吗?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问限制吗?鉴定结论有误可以起诉吗? ·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应以谁为被告?时效已过而仍未确定责任的,原告就会败诉吗?护士顶替麻醉师,出现事故谁负责?医患达成调解协议后还能反悔吗?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的,应以哪一次为准?患者能否选择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医院可以阻止死者家属尸检吗?多个医疗行为导致事故的,应该找谁赔偿?为获利而把好人当做病人治,要承担什么责任?洗眉洗出疤痕,美容院应赔偿精神损失吗?(二)交通事故赔偿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事故,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为躲避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刹车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骑车人拒不避让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上行人可以免责吗?为躲避横穿马路的骑车人引发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机动车与自行车共同违章导致事故,谁承担责任?行人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发生事故,机动车应承担责任吗?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机动车应承担责任吗?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未成年人闯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两车相撞伤及他人,责任如何承担?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吗?撞了正在修理的汽车谁应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的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大雾导致交通事故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酒后驾车撞死违章停车人,责任如何承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责任人却不履行怎么办?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该怎么办?按交警指挥通行发生事故,交警应承担责任吗?受害人能否以交警队未及时出警请求国家赔偿?高速公路上的石块导致事故,谁承担责任?乘客下车后被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擅自驾驶保险车辆导致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用公车办私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三)工伤赔偿自由职业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伤保险费可以从员工的工资里扣吗?临时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伤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吗?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只有在上下班必经之路遭受意外才算作工伤吗?上班时间发病能算工伤吗?下班路上见义勇为受伤算工伤吗?保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工作期间干私活受伤算为工伤吗?加班途中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伤残鉴定后伤势恶化怎么办?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单位没有为职工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十、刑事篇:当心一失足成千古恨(一)犯罪与刑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吗?恋人一方因拒绝分手而自杀,另一方犯法吗?与恋人相约自杀而后后悔、对方自杀身亡,算是故意杀人罪吗?“不小心”致人伤害构成犯罪吗?病理性醉酒的病人在发病期间杀人,构成犯罪吗?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吗?未满18周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吗?不满16周岁者盗窃又抗拒抓捕并致人死亡,应定什么罪?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致人重伤的,应定什么罪?“二进宫”会从重处罚吗?犯罪后主动投案会减轻处罚吗?被迫自卫致人伤亡要负刑事责任吗?什么是“无限防卫”?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吗?职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能否紧急避险?抢劫时被熟人认出而放弃犯罪的,还要处罚吗?教唆别人去抢劫,构成犯罪吗?犯罪分子对因其造成的损害负担民事赔偿吗?被判了刑的人都要进监狱服刑吗?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结束后,就执行死刑吗?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等于结束服刑了吗?在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吗?犯罪后逃跑能够“一逃了之”吗?(二)刑法规定的各种罪不慎使农药撒入水井致使村民集体中毒,构成犯罪吗?把山路上的断崖提示牌拿走导致车祸,构成犯罪吗?私藏枪支犯罪吗?买卖炸药犯罪吗?挪动电线杆造成大面积停电,要负刑事责任吗?伪造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吗?伪造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吗?私自仿造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违法吗?私自制作警服、警用器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假消息严重影响股市交易,是否违法?虚报遭窃的数额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吗?偷东西达到多大数额构成盗窃罪?偷自家的东西也犯法吗?偷走街上的井盖致使行人掉进井里死伤的,构成什么罪?教授别人偷盗技巧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为防盗私设电网的行为触犯法律吗?孩子与他人合伙诈称被“绑架”向父母骗钱,构成犯罪吗?随便诬陷诽谤别人构成犯罪吗?公然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破坏,属于违法行为吗?在公众场合烧毁国旗的行为违法吗?为了从事医学研究而盗取尸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不小心损毁了国家级保护文物,要受到刑事处罚吗?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赠送给外国友人,构成犯罪吗?在名胜古迹上刻名字构成犯罪吗?在网上肆意传播病毒构成犯罪吗?组织男性从事性服务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明知道自己有性病还卖淫的,要加重处罚吗?情色电影属于淫秽物品吗?将淫秽光盘借给朋友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奸淫幼女,会被从重判刑吗?花钱“买媳妇”的行为是违法的吗?武力抗拒警方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干涉前女友与别人结婚构成犯罪吗?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奸淫尸体构成强奸罪吗?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属于犯罪行为吗?在女朋友家安了摄像头和窃听器,构成犯罪吗?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犯罪吗?把邻居的信件拿走并销毁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出境时可以携带珍贵文物吗?明知是假币还持有构成犯罪吗?聚众“打砸抢”,要受到什么刑事处罚?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吗?狱警殴打犯人要受到处罚吗?无证驾车在正常行驶时发生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允许朋友在自己家吸毒,构成犯罪吗?引诱教唆朋友吸毒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公民持有多少毒品就属违法了?协助他人将犯罪所得转移至国外,是否构成洗钱罪?以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负什么责任?严重透支信用卡拒不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食品生产厂家要负刑事责任吗?强买强卖犯法吗?暴力抗税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恶毒辱骂他人致使对方自杀,骂人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在公共场合突然虚假示警造成伤亡事故的,属于犯罪行为吗?开设赌场犯法吗?佩带管制刀具吓唬别人,构成犯罪吗?在法庭上互殴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构成犯罪吗?哥哥帮助犯罪的弟弟逃避司法追捕,构成犯罪吗?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窝藏赃物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私自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构成犯罪吗?自养的大型猛犬把别人咬成重伤,行为人要负什么责任?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取钱时打坏提款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随意砍伐树木的行为构成犯罪吗?猎杀国家珍稀动物要负什么刑事责任?骗小孩的钱构成什么罪?将借给别人的财物偷偷拿回并接受赔偿,构成什么罪?十一、诉讼程序篇:告诉你“八字衙门”朝哪边开(一)民事诉讼可以由他人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吗?被告不是本地人,到哪儿去起诉?合同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坐牢的夫妻离婚应去哪个法院起诉?夫妻常年在外地打工,想要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一定要上呈法院书面起诉状吗?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是亲戚怎么办?“全权代理”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涉及隐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审理吗?当事人人数众多如何进行诉讼?对同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法院最多能够审理几次?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儿童也能当原告吗?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撤诉吗?在民事诉讼中,哪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被逼迫写下的欠条,会成为有效证据吗?案外人认为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关怎么办?证据可能会遭到损毁该怎么办?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合法的证据吗?当事人陈述可以算作证据吗?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吗?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的,应当如何处理?什么是反诉,该诉求提出后与原案件合并审理吗?执行后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还可以适用强制措施吗?法官收受贿赂导致败诉判决生效,败诉方应该怎么办?对于夫妻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起诉吗?法院宣告判决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宣判吗?一方当事人猝死,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吗?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因不可抗力导致过了上诉期,还能上诉吗?什么是支付令?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该怎么办?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案件终结又发现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审吗?(二)刑事诉讼夫妻冲突出现伤亡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而解决此事吗?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经当事人双方“私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辩护吗?被告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怎么办?在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关押的委托人见面吗?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更换辩护律师吗?一名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多少辩护人?没钱请律师的当事人只能自行辩护吗?语言不通的少数民族当事人如何参加刑事诉讼?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可要求监护人在场吗?公安机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合法吗?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加重判刑吗?证据确凿,但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可以定罪吗?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吗?有疑点但证据不足,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是指羁押审讯吗?什么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取保候审是有时间限制的吗?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谁有权力下令逮捕?为了提取证据,侦查人员可以强行进行人身检查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要怎样认定?刑事诉讼需要传唤新证人,法院会延期审理吗?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上诉是有期限的吗?判决生效后起诉罪名有误怎么办?判决生效以后有新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怎么办?怀孕妇女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已经决定执行死刑的,在执行前还可以要求暂停吗?死缓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吗?(三)行政诉讼公务员对职务任免有意见,能向法院起诉吗?营业执照两年没有批,公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为配合政府预防禽流感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该怎么办?有起诉权的原企业法人终止了,谁可以提起诉讼?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在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诉讼期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来的一样,该怎么办?子女偷父母的证件变更了房地产产权,父母该怎么办?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可以让亲属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吗?行政诉讼中,对被告搜集证据有限制吗?随意做出的行政裁定干扰企业正常运营怎么办?十二、行政篇:百姓与政府打交道的基本规则(一)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吗?公安人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吗?公安局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吗?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有受理期限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能要求办案警察回避吗?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吗?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吗?派出所民警可以做出拘留的处罚吗?(二)行政处罚罚款要当场收缴吗?拒不交纳罚款有什么后果吗?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多次处罚吗?收取罚款以“白条”代替收据合法吗?已经挨过罚了,就可以随便超载了吗?超市有权“偷一罚十”吗?公民听证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被行政拘留而后被判刑的,之前被监禁的时间怎么算?(三)警察与国家赔偿警察就可以随便搜身吗?遭遇抢劫向警察求助被拒怎么办?警察可以抓捕精神病人吗?交警对交通救助不当导致伤亡的,要承担责任吗?车被警察征用抓通缉犯导致损坏,可以要求赔偿吗?警察在执法中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赔偿吗?警察追捕罪犯时开枪误伤人质怎么办?(四)其他行政管理一家企业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工商局要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营业执照,可以以“试营业”为名开业吗?超生罚多少钱才是合理的?农民的土地被征收用作商业开发怎么办?对于农村随便土葬的行为,民政部门可以强制火化吗?房屋拆迁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在自家院子里随便翻盖房子违法吗?十三、经济活动篇:保障自身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一)消费权益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产品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送货上门没检查,质量问题由谁负责?打折商品就可以不予退货吗?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消费者维权可采取哪些途径?(二)保险合同首期保费已缴,但保单未签发,合同成立吗?投保人未告知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不赔吗?投保人可以代被保险人签字吗?被保险人因斗殴而死,投保人能获赔吗?前妻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吗?受益人杀死被保险人,还能获得赔付吗?买了他人的车,连同保险一起买吗?自行施救,保险财产未受损也可索赔吗?(三)个人创业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民可以申请创办一人有限公司吗?没有进行股东登记算是公司股东吗?已抵押的财产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股东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也承担责任吗?怎样才能退出公司?没有注册为公司能够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吗?不出资只出力的合伙人要对债务负责吗?退伙了还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就以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吗?十四、著作权篇:用法律保护你的智力成果(一)著作权与著作权人继承人可以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并署名吗?受他人委托创作,著作权归谁所有?两人合作的歌曲,一方能否将歌词转卖他人?取得了作品的所有权就可以任意处置吗?合理使用等于无偿使用吗?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单位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允许他人使用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二)图书出版中的权利与义务作者可以一稿多投吗?合同未约定报酬,出版者可以拒付稿酬吗?作者必须按出版社要求修改稿件吗?出版社重印图书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吗?出版者能否以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不符而认定合同无效?图书版式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作品被他人抄袭,作者可以告出版社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出版者就一定无责了吗?作品被侵权,赔偿数额应该按什么标准确定?在作品中注明“因无法联系作者”等,就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吗?流动小商贩为避免罚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谁来赔?花盆砸伤路人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饲养的宠物致人伤害怎么办?猫狗打架撞伤老人,谁应承担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惹祸,受害人就无可奈何了吗?8岁孩子受引诱惹祸,谁来承担责任?别人违章致伤却让你来埋单,你会心甘情愿吗?延误治疗造成的额外损失该由谁负责?遭遇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谁有钱谁就该承担责任吗?不小心掉进深沟,就该自认倒霉吗?小偷误入“陷阱”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见义勇为遭受损失应由谁来赔偿?拉架被打伤,应该找谁赔偿?容器遭雷击爆炸致人损失,是天灾吗?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高空坠物砸坏轿车怎么办?被广告牌砸伤怎么办?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却要倒贴钱?群殴致伤,找不出具体的侵害人怎么办?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致人伤害,谁承担责任?雇用人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有责任吗?定做人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承揽人承担吗?(十)诉讼时效欠条不写日期,过期作废吗?诉讼时效能否成为拖欠房租的理由?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期就成为合格产品了吗?有理不告,过期作废吗?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也就丧失了吗?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能否要回?三、婚姻家庭篇:婚姻家庭的保护伞(一)结婚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可以结婚吗?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吗?公民多大年龄可以结婚?堂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什么情况下的婚姻关系是可以撤销的?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请撤销婚姻吗?欺骗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吗?什么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三)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包二奶”犯法吗?男方“包二奶”,女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丈夫能强迫妻子做全职太太吗?(四)离婚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就一定上法院吗?丈夫什么情况下不能向妻子提出离婚?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被宣告死亡,是否意味着婚姻关系消灭?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需经对方同意吗?离婚协议可以请他人代办吗?(五)夫妻间财产关系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婚前父母为子女买的结婚用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吗?夫妻一方得到的赔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一方的财产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吗?“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协议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请求再次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有时效限制吗?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以共同财产抵偿吗?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妻子对丈夫婚前的债务有偿还义务吗?“夫债妻还”有理吗?丈夫生前所负债务怎么办?(六)父母与子女关系妻子已绝育,离婚时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夫妻离婚后,一方能否不让另一方见孩子?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什么都不管了吗?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吗?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离婚时父母都不要怎么办?父母给付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有多少?大学生没有生活来源,能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吗?已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财物是违法的吗?祖父母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兄姐对失去双亲的弟妹有抚养义务吗?子女有权利干涉父母再婚吗?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七)收养关系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吗?孩子被人收养后,与亲生父母是什么关系?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抚养亲友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吗?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吗?四、继承篇:当亲情遭遇利益(一)遗产与继承权遗产中包括“文物”,要怎样处理?保险金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吗?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有继承权吗?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有继承权吗?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二)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继承顺序要怎样确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继子女有继承权吗?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能代位继承遗产吗?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两份遗产吗?受资助人可以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吗?自动赡养孤寡老人者对遗产有继承权吗?遗产继承适用同居关系吗?(三)遗嘱继承养子女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因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有效吗?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遗嘱人以外的人有权变更遗嘱内容吗?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四)遗产的处理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债务负偿还责任吗?五、合同篇:警惕交易中的陷阱(一)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有效吗?合同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要赔偿吗?没有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有效吗?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照相馆的“如有遗失,只赔胶卷费”对顾客有约束力吗?因别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就不承担违约责任吗?农民工能越过包工头直接向建筑公司要劳动报酬吗?去信询问商品情况,对方直接寄来商品并要求付款怎么办?(二)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吗?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对方提前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怎么办?欠他人钱不还,可以别人欠他的钱也不要吗?欠债期间,可以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吗?(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口头约定降低合同价格,但未履行怎么办?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把自己的债权转让吗?让卖方把东西直接送给他人后,还能向卖方要吗?债务没到清偿期,能够主张抵消吗?(四)违约责任出租车司机会因“误时”而赔偿乘客损失吗?因“非典”导致违约,可以不承担责任吗?违约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违约金数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按违约金赔偿吗?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只退还定金就可以吗?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替别人看东西导致东西丢失,需要赔偿吗?订立合同时隐瞒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吗?(五)商品买卖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责任由谁承担?买卖合同一定要交付物品才生效吗?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买到东西后发现不能用怎么办?出卖怀孕的奶牛,所生小牛归谁所有?货物毁于卖方委托的承运人之手,应该向谁索赔?已交付但没过户的商品房发生火灾,风险应由谁承担?购买的商品在途中灭失,损失应该买方承担吗?卖方后交的货物不合格,先交货的货款也不能收吗?商场未按时交付空调,能否以价格上涨为由向买方加价?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试用买卖中,试用期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六)物品赠与夫妻一方有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吗?已经答应把某物赠与他人,可以反悔吗?赠与物致使他人伤害,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答应赠与后自身经济状况恶化,可以不再赠与吗?答应赠与的物品在赠送前丢失,需要赔偿受赠人损失吗?附义务赠与中,受赠方没有履行义务,可以不再赠与吗?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吗?(七)融资借贷个体工商户向银行贷款要接受审查吗?没按约定到银行提取借款,也要向银行付利息吗?借款必须按照借款合同中所写的借款用途使用吗?借款的利息可以从本金中提前扣除吗?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怎么办?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个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随便约定利息吗?“驴打滚”受法律保护吗?(八)租赁合同可以签订租期为30年的租房合同吗?租期已到,出租者不反对租房者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不按合同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谁承担?房屋租赁也有“继承权”吗?修缮出租房屋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导致事故,谁应承担责任?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九)仓储保管存货人在存储期间届满没有提货怎么办?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数量减少并且有损坏应该怎么办?旅客交酒店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怎么办?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丢失后如何赔偿?保管他人物品可以擅自使用吗? ~保管人私白将他人寄存的物品出售怎么办?寄存人没有交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物品吗?临时替人看包导致包被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十)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可以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吗?行李在运输途中丢失是否可以向承运方索赔?空调车不按规定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由于货运公司改变路线造成的损失,是否有权索赔?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怎么办?免费搭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患病的乘客没有及时救治而身亡,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飞机晚点,乘客可以要求更换班次或者退票吗?货物运输因意外事件延迟,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十一)委托代理委托合同没约定报酬怎么办?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吗?受他人之托买的东西被盗,损失该由谁承担?受托人死亡,委托合同还有效力吗?代委托人购买物品后,委托人不支付货款怎么办?委托别人卖画,多卖出的钱应归谁?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十二)加工承揽承揽方能否自行把加工任务转给他人?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吗?定做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定做方提供的材料遭到损毁应如何处理?定做人不给承揽人报酬怎么办?(十三)其他合同电力公司突然断电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用户因暖气不够热而生病,应找谁赔偿?盖了房子却拿不到工钱怎么办?六、物权篇:保护你的私有财产(一)物权的设立与变更买来的车辆,开回家就属于你的吗?已经卖出但没有交付的物品,还可以再卖一次吗?如何转让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抵押的房屋被他人损坏,谁有权提出赔偿?(二)房屋权益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就属于买方了吗?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房屋登记错误怎么办?买房后未收房,如何防止开发商把房子另卖?法院把房子判给你,你自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与土地登记簿中的不一致怎么办?继承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就转让,转让有效吗?自己的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转让有效吗?自己的房子被错误登记,登记机关负责赔偿吗?经过登记预告的房屋,卖方还可以把它抵押吗?(三)所有权户口在外地者的责任田被征收,能获得补偿吗?抓到的东北虎崽适用先占取得原则吗?自己的物品被国家征用损毁的,能要求赔偿吗?误买了别人走失的狗,失主可以索还吗?拾到遗失物交还失主,可以索取报酬吗?遗失物被损毁,由谁承担责任?(四)业主权益拆迁房被改为商用,原所有人可以请求补偿吗?业主可以自行决定将露天的阳台封闭吗?房子卖了,还能无偿使用原小区的停车位吗?小区的绿地要建停车位,由谁说了算?开发商可以将小区的停车位高价卖掉吗?小区内的绿地归谁所有?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所有?业主可以将与邻居共用的楼梯平台圈占吗?自家房屋里的墙可以随便拆吗?可以把自家的住房变成餐馆吗?业主不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可以不执行吗?业主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五)相邻与共有由于邻居挖地窖导致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邻家房檐滴水引起自家房屋损坏怎么办?为装修而搬运建材,邻居不让通行怎么办?小区内搬进加工作坊,居民不堪忍受噪声怎么办?自家房屋被新建的楼房遮住阳光、挡住通风怎么办?遗产分割后损坏,能要求与其他继承人分担损失吗?共有人之一是否可以擅自出售共有的房屋?一人使用共有物致人伤亡,其他共有人负责赔偿吗?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优先购买权吗?(六)土地权益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互换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发包方有权随时收回土地吗?发包方有权要求增加承包费吗?承包期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还可以要求继续承包吗?住宅70年到期后,房屋所有人就不再享有所有权了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吗?城里人可以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宅基地上的房子因自然原因倒塌,宅基地权还存在吗?(七)抵押担保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赌债所做的担保有效吗?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吗?“中间人”能算保证人吗?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被转让,担保人还要负担保责任吗?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卖给他人,抵押权还存在吗?双方可以约定到期不还款直接以抵押物抵债吗?抵押物被债务人卖了怎么办?出租后的房屋抵押,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迁吗?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其他抵押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抵押权到期不行使会作废吗?(八)质押担保什么是质权?质权自何时起成立?双方可以约定直接用质押物抵债吗?质押物有损毁或者灭失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质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物吗?私自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损坏怎么办?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质押的定期存折已到期,可以要求先取款还未到期的债吗?(九)留置权货运到后托运人不交运费怎么办?债务没到履行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可以留置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动产吗?留置的动产价值可以大于债权吗?易腐、鲜活的留置物,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吗?质权与抵押权哪一个优先?质权与留置权哪一个优先?(十)占有出租房受损,租房人有赔偿责任吗?自家房屋被他人出租,房主是否有权收回租金?七、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一)应聘中的权益应聘人员有权知道用人单位哪些事项?用人单位能扣押你的身份证吗?用人单位可以向应聘员工随便收取费用吗?(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合法吗?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怎么办?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有效吗?劳动合同无效,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还能拿到工钱吗?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被判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要支付违约金吗?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吗?运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大规模裁员吗?企业可以辞退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吗?(四)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发工资吗?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吗?工作日怎么计算?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五)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是如何计算的?残疾人的工资标准比一般人的要低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国家规定了发工资的具体曰期吗?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因出庭作证而耽误工作,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吗?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发放工资时,用实物代替货币的做法可以吗?(六)女职工与未成年工保护女职工怀孕6个月在家待产,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吗?女职工怀孕,可以拒绝有毒有害的劳动作业吗?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未成年工不能从事哪些劳动?被影视公司包装,准备步入演艺圈的未成年人算不算童工?(七)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培训劳动者的义务吗?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毕业前签的就业协议可以反悔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离职后,劳动者档案及私人物品被单位扣押怎么办?八、家有房产篇:安居方能乐业九、损害赔偿篇: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十、刑事篇:当心一失足成千古恨十一、诉讼程序篇:告诉你“八字衙门”朝哪边开十二、行政篇:百姓与政府打交道的基本规则十三、经济活动篇:保障自身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十四、著作权篇:用法律保护你的智力成果

章节摘录

  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现实困惑  陈某为某自行车生产厂的业务员,负贡与某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后来,陈某离职,但其仍持有自行车厂的合同书。陈某利用自行车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自行车销售合同,对方预付了部分订金,但该销售单位并不知晓陈某已离职。此后,陈某与该销售单位失去联系,该销售单位遂找到自行车生产厂家,要求其履行合同,自行车厂认为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自行车厂应否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自行车厂家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属表见代理的内容。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想念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陈某没有代理权,但他离职后仍持有自行车厂的合同书,这足以使销售单位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因而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效果应由自行车厂承受,自行车厂也应当履行合同。  (六)财产权  父亲的爱是你侵犯其财产的哩由吗?现实困惑  70岁的范某与儿子范军一起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生活过得平平淡淡。一天,范军告诉父亲自己要结婚。范某很高兴,并表示儿子婚后可以与自己同住。可儿媳并不愿意与范某同住,范军便以结婚房子要装修为由,让父亲去养老院住一阵,范某表示同意。可此后许久范某也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便自行回到家中,却发现锁已被换。儿媳回来后让范某以后住在养老院,每月给他寄钱。范某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那么,范某的儿媳是否侵犯了范某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范某的儿媳侵犯了范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范某有权居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范某从养老院回家时,儿媳却将门锁换掉,并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其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范某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范某有权让儿媳返还自己的房子。  牌桌上输的钱,可以依照法条要回吗?  现实困惑  白某与周某是邻居,平时喜欢在一起玩l牌,有时还会有钱财上的输赢。一天,两人又l在一起玩,周某运气不好,输了300元。周某l心中很是郁闷,便要求白某返还其钱财,白某l拒绝。周某欲以白某侵犯其财产权为名起诉l周某。白某的行为属于侵犯周某的财产l权吗?  白某没有侵犯周某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周某将财产作为赌资,其实质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更谈不上财产权被侵犯。地里挖出财物,谁挖归谁吗?  现实困惑  农民张某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3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写:刘发,1938年7月6日。刘发是同村刘健民的祖父,1938年7月9日被日寇杀害。对这3000块银元,农民张某认为是从自己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刘健民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了,就应该归自己所有。那么这3000块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律师说法  银元应该归刘健民所有。我国《民法》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中银元为刘发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刘健民为刘发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先来先得,能那么理直气壮吗?  现实困惑  30岁的小高属于典型的“北漂”一族,时间久了便产生了在北京买房长期生活的想法。由于北京房价太高,便与同事段某协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住房。段某表示同意,两人遂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并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可当小高高兴地往新房搬东西时才发现,段某的东西放满了客厅。小高认为自己与段某是平均出资,两人应当平均分配屋内的面积,而段某却认为自己没有独占客厅,客厅的其他空间大家还可使用。段某的说法合理吗?  段某的行为侵犯了小高的房屋共有权。共有是指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本案中,既然小高与段某平均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就说明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段某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小高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而如果段某只是在客厅放置很少的东西,不影响小高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七)债权  还钱还错了人怎么办?  现实困惑  杨某欲买一款手机,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便从好朋友冯某处借了1600元。过了几个月,杨某欲将欠款还清,但却不记得自己是借冯某还是赵某的钱了,遂将钱给了赵某。赵某家刚好遇到一点儿麻烦事,急需用钱,误以为是好友杨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杨某想起自己是向冯某借的钱,遂要求赵某返还1600元,赵某以钱是杨某主动给自己的为由拒绝返还。杨某能否要求赵某返回自己的钱呢?律师说法  杨某可以要求赵某返还钱款。杨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赵某1600元.赵某不能以为是杨某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其性质为非债清偿。赵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1600元,并因此给杨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赵某应将1600元返还给杨某。  将捡到的钱捐给灾区,应当承担责任吗?现实困惑  杜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将钱包丢失,恰巧被从他后面走的杨某捡到。杨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1000元,稍一犹豫,便将钱包收起。事后,杨某一直良心不安,于是便找机会将捡到的1000元钱捐给了灾区。杜某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要求杨某返还。杨某以钱已捐给灾区为由拒绝。那么,杨某是否可以因此而不必返还杜某的钱呢?徨师说法  杨某必须返还杜某丢失的钱。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并造成了杜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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