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七书战司考系列之五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  页数:626  

内容概要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    教材:由3本书构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考试的内容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    真题:1本书。历年真题的汇总,包括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七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    法条:2本书。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重点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    有了“三宝”还不够,必不可少的是新起点独创的、短时间内提分效果最明显的“独门暗器”: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1本书。经过简单的训练,神奇地将令人头痛的论述题变成了简单的填空题。    司考三宝:教材、真题和法条就像美军海军陆战队所配备的基本武器——长枪、短枪和匕首;而我们的“模板法”则是威力强大的两颗手雷,在关键时刻作用巨大。对于任何一个备战司考的学员来说,这四样东西是必需的标准配置,缺少任意一种,都会给备考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我们的“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正是按照教材、真题、法条以及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这四种标准配置,经过四年的摸索,科学组合而成的七本书。七书战司考,一本都不能少。

书籍目录

宪法部分  宪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济法部分  证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国法部分  对外贸易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籍法  《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职业道德重点法条汇编  律师法  法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重点法条选编  公证法概述刑法部分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部分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务员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民法部分  民法通则  担保法  合同法  婚姻法  继承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物权法商法部分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票据法  保险法  海商法  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部分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章节摘录

插图:1.本条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2.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须向国务院备案。3.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将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而不能直接撤销。4.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仅限于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的法律。5.备案,不是批准,因为备案不影响效力。6.发回的法律,向后失效,一般不向前追溯失效。核心法条第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关联法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帝J定的法律。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点点拨1.根据本条,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第18条第1款);(2)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第18条第2~3款);(3)在特殊情形下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第18条第4款)。2.对本条第3款注意以下两点:(1)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的内容;(2)对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法定机关。3.对本条第4款注意以下四点:(1)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混淆。(2)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前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国务院。(3)决定特别行政区进人紧急状态的前提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4)本款的“有关全国性法律”应当限于战争方面的法律和紧急状态方面的法律。核心法条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本重点法条其实是一本“多余”的书。说它多余,是因为一个欲过司考者完全有能力把第六本书法律法规“变成”这本重点法条。当你把法律法规弄成重点法条这个样子的时候,司法考试内容的70%一法条,岂不尽在掌握之中?又怎么会过不了司法考试呢?!现在省去了大家归纳整理的时间,那就集中精力研读它吧!  ——张合功大家都知道试卷四会考案例,但似乎从2006年开始,案例题并不“专业”地来出题考试了,06、07、08三年仅仅考了20分的纯案例。但考生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卷四每年高达100分左右的简答题,其实就是小的案例。熟悉、掌握这种题型的答题技巧,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意义重大啊!  ——张合功

编辑推荐

《2010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组合》:“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的作者与编辑团队非常强大。作者均是活跃在司考第一线的辅导名师,如:杨艳霞、席志国、侍东波、杨帆,李毅、司艳丽、吴鹏、张合功等。编辑团队全是经过司法考试考场的洗礼。并且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如:周浩昊、金竞、李吴、汪艳琴、刘宗珍、李海燕、魏大众、万超、郝霞、孟思凡、陶丽博、蒋贵荣、范开花、张晓东、鲍菡、刘文军、王晨、梁渲晶、郭丙丽、王志强等。他们从考生的角度对“七书战司考”系列的七《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进行“偏重实战”方面的编辑、整理,使得本套书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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