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作者:姜爱东 编  页数:413  

内容概要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重点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法律地位、性质、基本法律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执行等基本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可以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研究》是以前研究成果的深化和发展,尤其在法律地位、性质、立法原则、实体法适用、执行制度以及执行体制、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构成及其特点第二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现状第三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法制化历程第四节 关于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法制化建设的几点思考第二章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改革与完善第一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第二节 关于改革与完善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的主要理论观点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价值选择与法律地位第三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现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基本原则分析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四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实体法适用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对象第二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条件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期限第五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程序法适用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适用程序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的权利救济与法律监督第六章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第一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二节 劳动教养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制约第三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第四节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执行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国家保障第七章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对比分析的角度和起点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轻罪制度的对比分析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对比分析第四节 劳动教养及其相关制度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对比分析主要参考著作后记

章节摘录

  此后,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进行了不断的扩大,比如:1965年公安部《关于防止申诉告状人员、精神病患者和自流人员流人首都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申诉告状人员中无理取闹、危害治安的分子,特别严重的可以送劳动教养;1981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的妇女要进行劳动教养;1981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坚决打击向国民党特务机关写信挂钩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对于经过处理再次实施挂钩行为的人根据情节可以决定劳动教养;198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恶毒攻击、诽谤中央领导同志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发表反革命言论进行宣传煽动,包括恶毒攻击、造谣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也可以劳动教养;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对于情节恶劣的非法同居者应实行劳动教养;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1983年公安部《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大中城市中不务正业,一贯赌博,情节较重,屡教不改,又不够逮捕判刑的,可收容劳动教养;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参与反动会道门活动,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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