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若干专题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知识出版社  作者:王勇  页数:383  

前言

  现代社会,研究行政法学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是一种文化、一种文明的体现,是全新阐释与运用公共行政权力的体现。  现代行政法学理论的形成是有个过程的,它是在传统行政法学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通过逐步寻找独特的研究方法、锁定特定的研究对象、提纯精确的法学概念、塑造行政法学科体系,逐渐形成了传统行政法学的理性建构,当然,其间也有自觉的分解。然后,在现代法治精神与基本权利理念的引领下,传统行政法学得以改造,逐渐形成现代行政法理论。  传统行政法的源头是由四种密切关联的理论支撑的:一是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之行政法论;二是行政权优越地位论;三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区分论;四是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核心论。  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的制度大背景是自由主义法制国家。自由主义力图限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规范权力的运作,在每一个时代面临困惑和忧虑之际,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将求助之手伸向法治。这场反对专制权力运动的大目标,从一开始就是要建立法治。在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形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自由主义法治国家指为谋增进社会之公共福利及维持个人生存发展,应尽可能放任个人自由活动,使国民发挥个人创意,并且为谋求社会、文化、经济之发展,国家权力之干预应仅止于必要之最小限度,并尽量以避免介入为原则。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指导下,传统行政法学发展出了控权理念。

内容概要

现代行政法学理论的形成是有个过程的,它是在传统行政法学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通过逐步寻找独特的研究方法、锁定特定的研究对象、提纯精确的法学概念、塑造行政法学科体系,逐渐形成了传统行政法学的理性建构,当然,其间也有自觉的分解。然后,在现代法治精神与基本权利理念的引领下,传统行政法学得以改造,逐渐形成现代行政法理论。

作者简介

  王勇,山东滕州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法律经济学。曾出版《透明政府》、《市场经济法的理论与适用》等专著,在《现代法学》、《中央党校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行政法的现代属性 现代行政观念的基本内涵 政治文明建设对依法行政的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要求 行政合同的法律定位研究 行政立法的程序监督 公务员回避制度 行政法领域的经济分析原则第二篇 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对行政许可的理解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国外行政许可制度 各国行政许可程序遵循的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三篇 行政程序问题研究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研究 行政程序的一般理论探析 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一般理论第四篇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的现代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与特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经济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反腐败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诉讼制度的建立第五篇 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行政审判的核心理念 行政诉讼目的论 各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模式 行政诉讼主要程序的经济分析 科技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研究第六篇 行政法的运用 经济发展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建设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石首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 谈现实的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焦志刚行政诉讼案分析 行政审判体制问题研究——对三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结束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许可程序制度,其具体要求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则适用前述情报公开制度。此外,告知制度主要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前程序,事中、事后程序中有需要告知相对人的事项,行政机关自然也应告知。但是有关行政行为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前告知。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事后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就是否告知发生争议,行政机关应负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了告知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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