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投保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经济  作者:张民//李雅宾//林枫  页数:186  
Tag标签:无  

前言

  作为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生活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全新观念,它符合人们对和谐、平稳生活的追求,也代表着人们对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强烈诉求。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基本度过了解决温饱阶段,进而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社会生活体系的不完善和不成熟,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并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安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生活安全时常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威胁,例如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医疗事故、购物陷阱、交通事故、房屋质量、金融欺诈,旅游纠纷以及永远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损害等等。因此,作为现代社会公民,要保障生活安全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活常识,更应当具备与生活安全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在损害发生时能有效地采取合理措施和寻求法律救济,而这些与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必备法律知识正是本系列丛书要呈现给您的。

内容概要

在内容编排上,本系列丛书每册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选取与丛书所涉及的各方面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以问答的形式予以详细解析,在介绍法律常识的同时注重提示人们规避风险的实用方法和技巧,下篇则结合具体案例揭示通常发生损害的情形和合理寻求救济的途径。同时本丛书还收录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方便读者查找使用。    本系列丛书注重实用,以常见法律问题为主,叙述简洁明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通俗易懂,所举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通过本丛书。可以帮助普通百姓轻松、迅速地了解、掌握与生活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够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益,让法律为老百姓的生活安全保驾护航,让我们的生活尽可能地实现幸福和谐!

书籍目录

上篇 专家答疑:保险基础法律常识  第一章 保险基础知识——为您揭开保险的神秘面纱    一、保险是什么?    二、保险与储蓄有何区别?    三、什么样的人最需要保险?    四、什么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五、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六、保险利益是什么,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七、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八、什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十、保险合同有哪些体现形式?    十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什么关系?     十二、哪些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十三、购买保险前应注意哪些事项?      十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享有哪些权利?    十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十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会产生什么后果?      十七、保险公司承保后要履行哪些义务?      十八、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十九、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怎么办?    二十、投保人是否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二十一、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有哪些?      二十二、什么是保险理赔,保险理赔有哪些程序?    二十三、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二十四、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何限制?      二十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应怎样解决?      二十六、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      二十七、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      二十八、保险公司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如何处理?    第二章 人身保险——为您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第一节 投保攻略      一、人身保险分为哪几类?        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哪些种类?        三、“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有何区别?        四、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五、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六、寿险投保前如何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七、如何进行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险规划?      ……下篇 律题说案——个人保险案例篇

章节摘录

  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后,自动失效。  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什么关系?  专家答疑:《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实践中,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需核保调查或要求补充资料,并进行审核。经保险人核保部门审核,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中若未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对于某些特殊产品,保险人一般会约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对投保人进行一段期限观察,待观察期结束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类约定是根据保险行业通常标准和特殊保险产品需要做出的,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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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好一本理财知识书
  •   全是问答,缺乏一些实际操作案例。作参考资料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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