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本

出版时间:2002-08-01  出版社:煤炭工业出版社  作者:卞耀武 编  页数:394  

内容概要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讲 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三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四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第五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第六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第七讲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第八讲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九讲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讲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十一讲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第十二讲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第十三讲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章节摘录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重复作出了相应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这一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改变的理由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说明,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并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在审查部门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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