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行政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组 编  页数:349  

内容概要

本书为“计量管理实用手册”的《常用行政法律法规》分册,收录了在计量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4件。
本书可供我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计量工作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参考读本。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l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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