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李钟植  页数:224  

内容概要

  《中国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从乡镇企业的社区责任、环保责任和人文责任等方面,探讨了乡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从乡镇企业履行对农业、农村及其社区的责任状况,阐述了乡镇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尚存在的不足,指出乡镇企业的社区责任范畴还可作进一步拓展,探讨了乡镇企业在履行社区责任过程中,政府所应发挥的作用等问题。在关于环保责任的研究中,通过分析乡镇企业污染的特征和表现,结合环保的普遍规律,认为由于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双重作用不力,导致乡镇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总体上是缺失的,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在关于乡镇企业人文责任的研究中,作者认为农村公共事业的责任最为迫切,而从更加深远的意义思考,以企业文化为纽带的企业发展是促进乡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动力。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在经历了从过去社队企业到现在的乡镇企业转制发展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结构和责任形式也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具体表现为有些社会责任领域得到了加强,而有些领域则已经或正在削弱。作者尝试通过探究这一发展规律,寻找乡镇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与途径。

作者简介

  李钟植(1961年),男,韩国人,法学博士。1986年毕业于韩国启明大学中文系后,一直从事跟中国相关的工作,先后在香港、北京、上海等地生活20余年。2001-2007年就读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自2002年以来,先后在中文和韩文报刊发表论文多篇。曾经供职于株式会社韩一合纤20年,现为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人,兼任中国上海名誉支院长。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问题的范围与界定一 乡镇企业二 企业社会责任三 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三节 问题的研究现状一 关于乡镇企业的研究二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三 本书研究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第四节 本书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创新观点一 本书的结构安排二 主要创新观点第二章 中国乡镇企业及其社会责任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社队企业的社区责任时期一 社队企业的产生二 社队企业的功能及其社区责任的属性三 社队企业的曲折发展第二节 乡镇企业时期:从社区责任到人的责任一 允许个人收益的探索期:1984-1988年二 瓶颈期的乡镇企业:1988-1991年第三节 乡镇企业的市场化时期一 乡镇企业的下海时期:1992-1996年二 面临窘境的乡镇企业及其社会责任时期:1996-2000年三 乡镇企业的复苏时期:2001年第三章 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结构、功能与机制第一节 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结构分析一 西方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结构的认识二 乡镇企业的社会责任结构第二节 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共性分析二 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个性分析第三节 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在机制一 企业社会责任与市民社会二 乡镇企业社会责任下的政府机制三 乡镇企业社会责任下的社会机制第四章 乡镇企业的社区责任第一节 社区认同与乡镇企业的特质一 乡镇企业是农村社区认同的结果二 乡镇企业的农村社区特质第二节 乡镇企业社区责任的发展一 乡镇企业提供了农村社区发展的资源支撑二 乡镇企业社区责任的历史发展三 乡镇企业社区责任的拓展四 承担社区责任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第三节 乡镇企业“反哺”社区一 社队企业的社区责任二 乡镇企业对社队企业责任的继承与发展三 乡镇企业承担社区责任的原因分析第四节 乡镇企业社区责任中的国家与社会一 乡镇企业社区责任政府作用的机制二 社区责任对乡镇企业,社区政府及市场关系的影响第五章 乡镇企业的环保责任第一节 由产品而环保:乡镇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化一 产品或服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初级层次二 消极治理污染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第六章 乡镇企业的人文责任第七章 人的责任是乡镇企业的价值追求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第一种直接介入模式中,社区乡村基层政权机关直接决定乡镇集体企业领导的人选和任命,直接管理乡镇集体企业的利润分配,直接审查或决定乡镇集体企业的经营方向方针,直接决定新乡镇集体企业的兴建和旧乡镇集体企业的优化组合。此类政企关系是小范围政府(乡村基层政府)集权模式,是小范围的大政府(政府权大)小企业(企业权小或无独立权利)政企关系模式。这种模式有多种多样的表现途径、方式。对于传统乡镇集体企业,政府的意图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实施;对于股份化企业,政府可以以大股东身份,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对于承包经营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发包、承包合同管理,贯彻自己的意图。  第二种模式以乡镇为单位成立农工商总公司(或称实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农工商总公司是乡镇集体企业的产权行使者(集体资产管理经营公司),相对独立地行使经营管理职能。当然,农工商总公司要接受乡村基层政权机关的监督,但乡村基层政权机关并不直接干预乡镇集体企业领导人的任命等事项。这种权能随着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而得到强化和壮大,乡村基层政权机关的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依赖于农工商总公司的发展,乡村基层政权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提供社会福利等职能。这种模式是乡村小范围大企业(主要指农工商总公司集中大量的经济权利)小政府(乡村基层政府以经济社会服务为主,不直接管理经济,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由高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政企关系模式。  第三种关系模式是乡镇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与乡镇企业发生关系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各级产业、工商、税务管理部门。政府各级产业、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是规范性、基础性、规则性管理,是对企业运行框架的规范。乡镇企业接受它们的管理是必要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的。典型的是乡镇企业局机构,有些乡镇企业局对乡镇企业的事务直接干预过多,以乡镇企业的婆婆自居,对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指手画脚,甚至限制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对乡镇企业实行收权,严重抑制了乡镇企业因地制宜发展的积极性,阻碍了乡镇企业的健康成长,大有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传统关系的老路的趋势,它应该是乡镇企业的服务者,只能是政府的参谋,而且这种服务、参谋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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