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中下)

出版时间:2003-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何勤华,李秀清,陈颐  页数:1661  字数:1500000  

内容概要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只用了短短的4个月。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也只用了4年。即使被认为多次遭受挫折、经历坎坷、耗时长久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其起草、制定、公布、实施也才用了20余年时间。然而,新中国成立已有50多年,我们却至今未能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法律素养吗?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本书所汇编的资料显示,从1955年初即新中国成立不足6年起,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就已经制定出了第一批民法典草案。中国迟迟未能颁布实施民法典,中国立法工作者的智慧之花迟迟未能结成法典之果,主要原因就在于这50多年时间内新中国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动荡和变革。关于这——点,本书编者的相关论著已经作了详细分析,这里不再予以展开。而本书汇编的文献,则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和理解这一动荡和变革的历程对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的深刻影响。  本书汇编的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是1955年10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最后一个民法典草案是1985年7月1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讨论稿)》,全书总共汇编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草案共96个。本书的文献资料,从未公开出版过。其中,有些资料曾少量打印下发,征求各地各单位专家的意见;有些资料仅是手写稿,只有范围很小的人员接触过。因此,本书的文献极为珍贵。我们将这些文献资料公开出版,是为了满足学术研究之需要,以为促进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发展和繁荣尽一点绵薄之力。至于这些文献资料的获得,主要是编者多年来四处收集的结果。在此,值本书出版之时,我们谨向为本书提供资料的朋友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书中有些草案是打印稿,但编者收集到的草案原件已经过相关立法人员的传阅,而在此过程中,有些条文被涂改和删字,如本书上卷第428页第13条“租金应该用人民币计算和给付”中的“该”字已被传阅者删去。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编者重新恢复使用“该”字,并在页下加注:“原件此处删去‘该’字。”由于这种现象较多,故在此特别予以说明。同时,大部分草案中关于“得”、“的”、“地”、“那些”、“哪些”以及年代、标点、数字(如“廿”、“卅”等以及阿拉伯数字)等的使用并不规范,但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编者也未作任何改动。个别地方字迹不清,则用口或省略号表示。此外,有些草案在条文边上还有手写的旁注,我们也都已经在页注中对此作了说明。  由于我们是法律史研究者,民法的学识和素养不很深厚,故本书可能存在种种缺点和不足,此点恳望民法学界的同仁原谅,并欢迎广大读者多提意见,以便在再版时可以改正。本书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版,也得力于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和各位责任编辑的支持和高效的工作。在此,也一并表示我们的谢意。                            何勤华                         于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                          2002年8月30日

书籍目录

上卷  第一部分:50年代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1955年10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次草稿)总则篇(1955年10月24日)      总则篇(第三次草稿)(1956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第四次草稿)(1957年1月15日)    二、所有权      说明(1958年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篇)[最初稿](195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第一次草稿)(195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稿(二稿)(1956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稿(草稿)[三稿](1956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第五次草稿)(1956年8月20日)    三、债法总则      说明(1958年3月29日)      债篇通则第一次草稿(1955年10月24日)      债的履行部分(第一次草稿)[债篇通则](1956年8月23日]      债权篇通则草稿(1957年1月7日)      债的通则第二次稿(另案)(1957年1月10日)      债篇通则第三次稿(1957年2月5日)      损害赔偿(或改为: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无因管理(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不当得利(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      有关民法债篇通则的几个主要问题(1957年3月30日)      附:        讨论题[债]        座谈提纲(1955年5月10日)    四、债法分则      (一)买卖      (二)承揽      (三)租赁      (四)借贷中卷  (五)承揽运送  (六)委任  (七)信托、行纪  (八)赠与  (九)基本建设工程包工……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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