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出版时间:2004-12-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页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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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章节摘录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二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二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十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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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新修正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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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5条)

 
 

  •   给我爸爸买的,反正书都是首选当当
  •   还在偶尔读一下的过程中
  •     婚姻法管辖的不仅是婚姻,作为简版的婚姻家庭法,也蛮有趣的。
      
      在小的看来,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已然逐渐进步,增进了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当然,比较惹人注目的就是关于财产和房屋的条款。不妨摘录一下,以便观瞻。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姑且叫他小明.
      
      小明如今處在一段綠葉飽滿被蟲咬的階段.他無數次打電話跟偶講:跟女人徹底分了,這次真的分了.
      
      最近一次,劈頭蓋臉一句:瘋了,她說:我們結婚吧...
      
      偶理解小明,不是因為感同身受過,而是偶也處于綠葉油油被雨淋的階段,青春的后期,甚至已是青年的盤口.情感最豐盛的時期,愛過無數男人女人,同時,卻不懂如何處理其中哪怕一小段.
      
      偶不敢教小明,除了借他的故事解讀人心,偶越來越厭惡寫愛情,像一出被消費的肥皂劇.小明更可憐,暗中被偶拿來又消費了一遍.
      
      攸此.偶完全不想談愛情,結婚,完全沒經歷過,就像小明和他那分分合合不知道現在是分是合的那個女孩,偶,他,她都不懂結婚的意義,以為結婚就是捆綁,約束,套牢,許諾,車,房,別人眼里的性幻想,老公老婆叫到老,真是這樣?還是只是這樣?
      
      小明,雖然你現在看不到,但下次,如果你再打電話來,偶還會很平靜的聽你說,偶還會被人教訓說:你太寂寞了.好無聊啊你,你看看你寫的故事,多沒意思...
      
      小明,那時,就和現在一樣,偶會靜靜的告訴你:真美好,我們還年輕~~
      
      ---------------------------------
      
      ps:剛敲完這個標題,msn蹦出來:enhui,現在,我算有女友了.
      
      偶回說:恭喜你,享受彼此.
      
      當然,也同樣恭喜另外那個你,你還可以享受自由.
  •     以下方便阅读转简体...
      
      昨天有人问偶:如果今后自己有财有势,会不会包二奶?
      
      回想当时的回答,时间仓促,思考急迫,自己也不满意,何况他人,于是趁午睡好好想了一回,暂时理清,并有了一个现在的个人回答,并仅代表自己.
      
      对一个没有正儿八经谈过恋爱的学生来说,这个问题看似遥远和讽刺,但并不荒谬,因为今后注定是一只生理成熟而心理(未必)成熟,拥有个人一定的财产(当然在天朝,房子是大宗),并时时刻刻会发情的雄性(or雌性)灵长类动物,在一个貌似高度文明的社会里的普遍现象:生殖冲动,寂寞难耐所带来的烦恼和外部诱惑
      
      最后时刻欢迎不同的声音.
      最最后,希望某人能看到~~
      
      一些预设的讨论前提:
      
      1.虽然此处主要指男性,但傍富婆也是有财有势的女性"偷汉子"的变相行为,所以无论男女,均都受用.几乎无性别歧视,仅指一方在婚配的前提下,用属于自己的财力来与第三方进行某种交易或进行各种各样的人生活动(无论一方的配偶知不知情,同不同意)
      
      2.法律与道德角度的分离. 这是很重要的.很多人看此问题往往只是一味从道德高度来审视三方甚至多方,那方错,那方对,简单判断.而法律上即使有过错方与无过错方,但过错方也有属于自己的基本权利,就像醉钢琴老师说的,嫌疑人(通常意义上的坏人)也有被辩护的权利一样,一味指责过错方,容易于事无补,也让本该遗憾的关系更加遗憾.本文仅以法律角度来讨论.不涉及道德,因为每个人道德标准都不一样,而法律却是人人平等~~(更不要说三方都没有任何结婚关系的例子,比如梁咏琪,郑伊健和邵美琪)
      
      3.不涉及动机的讨论.思考包二奶或者情人,小三,你往往会陷入动机的讨论,为什么他当初喜欢上她,是因为客观上她对他不好,对他刻薄,balabala,永无止境的目的推演,要么推出世上人都有罪或者世上人都该被原谅的这种无限制倒退的底线或无底线.如此讨论根本无意义.
      
      好,开始进行讨论...
      
      天朝是一个建立在单偶制婚姻基础上的国家.
      
      <婚姻法>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第三条,可以看到,重婚是被禁止.并且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被禁止.但从如今的社会现状来看,重婚是比较容易被禁止的,但第三方与其中一方进行同居,恋爱,甚至长期或短期的钱色交易虽被法律禁止,但由于禁止操作难度大,并牵涉到许多其他复杂因素(比如贿赂,社会风气,社会观念及人类自身生物雄性与雌性演化角色不同,雄性提供温饱,安全以吸引雌性,雌性依附雄性从而繁衍后代等等balabala因素),很难像重婚一样被绝对禁止,国内外都是如此.故现状困境的改善和法律和社会的共同改进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比如规定和加大对第三方(法律上貌似只有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的处罚或者对受害方的赔偿和补偿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后面其实是一条忠贞附加条款,如果把一夫一妻婚姻看作一对男女共同生活的契约的话.由于双方履行忠贞主要还是要靠自觉和对对方的信任,并在监督无论是社会监督还是家庭监督都较难做到有一抓一,有一报一的情况下,忠贞条款变相成为一种道德自觉了.
      
      所以为了进行补偿,便有了离婚机制及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及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财产的弥补.
      
      这里<婚姻法>第十七条(偶自己有些困惑,因为也是一个较难执行或履行的法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都对婚前,结婚中有所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对离婚的财产分配有所规定.特别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财产补偿上起到一个婚姻成本提高及维护的目的,抬高过错方所付代价的门槛~~
      
      
      以上便是法律上的规定,但对一个有财有势,并能支付其这种被发现后分家产的赔偿(国内外大明星的分家产,都是一半一半,但男方女方还是毅然决然地离,并把原来的第三方扶正)的人来说,婚姻成本的提高仍不能防止包二奶,养情人的出现.忠贞沦为新婚的空话.
      
      如此,你再问偶:如果今后自己有财有势,会不会包二奶?(即使被发现,也能够支付起这笔再婚费或者单身自由费...)
      
      基于偶个人,偶的答案是:那时我爱第三方甚于自己的配偶,我会告知当事人(她和她),并在三方摊牌下做出选择:
      
      1.离婚,并对配偶做出财产补偿
      2.基于之前共同的感情基础,子女,甚至其他balabala不离婚,切割第三方,不再交往.
      
      爱的反面不是恨,而是冷漠.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已经淡漠,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先不要从金钱权势角度介入,这本身往往就不是一件不寻常的事.你没钱没势,难道就是仅仅没有包二奶的机会和条件,而由此心有不甘无奈作罢了么?物质条件往往是忠贞的松动剂,但不是忠贞垮掉的必然,无数恩爱的夫妻白头偕老也说明了物质条件,有钱有势不是婚姻的威胁而往往是忠贞的催化剂.
      
      结婚,给一对男女一同生活的家庭基础,并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抵御外来的一切风险,照顾对方,并为后代有一个更好的出生基础做的一个最经济的最适合如今文明社会的承诺契约.而有效期可以是一辈子
      
      搞清了结婚的初衷,及以上种种,即使离婚,也能在伤害到对方最小的程度下进行,因为结婚的有效期是一辈子的又不是所有男男女女们,明白就好~~
      
      附自己去年的一篇:
      
      關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http://book.douban.com/review/2096352/
  •     看過cxdz老師 關于<为什么裸体图像会成为文化禁忌>的博文,同時又看了一期康熙來了關于婚姻的節目,幾天前在床上胡思亂想了一通,整理如下,僅起拋磚引玉之效,妄談金石擲地之聲...
      
      以下方便阅读转简体...
      
      如今全球200多个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应该占大多数,基于这个现状,做了如下思考:
      
      1.单偶制(即一夫一妻制)是文明的发展的必然结果么?
      2.假设1.的结论是肯定的,原因有哪些?
      
      就像"扶手椅经济学家"一样,没有大量的资料和论据的支持,只是通过一些片言断语的阅读和空想,偶提供的原因如下:
      
      a.单偶制有利于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下一代的抚养的最大限度的投入和保障.
      
      人类社会经历过群婚群交的时期,也经历过奴隶制的猴山猴王制(即奴隶王有权利和部落里任何一个女性交配并生育子女),但最终发展到了单偶制,除了粮食技术的大大发展,财富文明的积累的质变,更是由于单偶制提供了一个对下一代抚养的保障和空前的投入,首先血缘的混杂而难于判断(群交制)是群交制最大的弊端,血缘的继承无论在情感上还是基因上都需要明确的结论:谁是我的后代?所以群交制可以断言,是第一个被替代的男女交往方式.
      
      其次对于下一代的抚养,首先是数量上的多(猴王制),导致抚养投入到每一个的困难,只能精选几个,但一夫多妻制的延续,也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原因可能是后代的抚养也可以依靠女方和祖辈,抚养问题上单偶制似乎无法真正胜过多偶制,从如今的情人,小三来看,仍是如此.
      
      但有一个例子还能依稀说明单偶制的微弱优势:据说日耳曼民族很久就倡导单偶制,原因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保证了秩序,避免了一夫多妻,or一妻多夫之间的婚姻情感纠葛,从而大大提高了获取粮食的效率,一夫一妻分工明确,把生活的重心放在了粮食生产上和后代的抚养上,可能是采取单偶制的一个合理原因...偶仅存谨慎的相信.
      
      至于阿拉伯民族的一夫多妻制,则需要好好考察.
      
      b.现代财产制度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建立最终确立了单偶制.除了对后代的抚养,随着人类文明社会的进步,遗产问题,财产的继承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新的急需解决的拐点.
      
      财产的继承和分配最终催生了单偶制的说法似乎已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由于单偶制的血缘正统保障,财产的顺利继承的正当性变得毫无问题.但一夫多妻制的血缘分散却没有一夫一妻制的血缘相对集中,从而导致才财产分配上出现了问题,同父异母之间后代的争夺似乎必然激烈于同父同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争夺,由于情感上单偶制子女的优势(都受到父母的养育),血缘上的一致性,集体兄弟姐妹大家族式的继承成为一个可能.
      
      但对于中国家族式的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了,中国很晚才实行单偶制,似乎大家族式,宗族式似乎也成为一夫多妻制的一个解决出口.以前看到一个例子:在中国农村,一个女人与人私通,但有了私生子,虽然男方大宗族不会承认那个母亲,但却会承认那个男孩的家族身份.则十分有趣.
      
      所以虽然财产继承单偶制上仍然有优势,但仍无法完全取代一夫多妻制,基因上男方的多留后代的一个内在趋势似乎是一个重要因素,如今虽然单偶制国家都是一夫一妻,重婚要获罪,但小三,情人,外遇,离婚率的居高不下都是单偶制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男女交往方式的基石的不足.
      
      c.其他原因,如宗教里倡导的单偶制,男女平等,人口因数,抚养成本,经济文化因素都成为单偶制国家里单偶制的新的变种:性伙伴的不唯一,丁克,同性恋等等,单偶制似乎开始仅仅体现在一纸婚书,退到了法律的层面了...
      
      3.单偶制的不足
      
      既然如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有如此多的问题?那一夫一妻制是否真的适合人类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偶就想起辉格关于人类爱情忠诚度的说明,他是人类在哺乳动物类里算的上很忠贞了,就是在灵长类里,也仅次于长臂猿,而排名第二.
      
      但这仅仅是全球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一个假象么?男性的生物学上的"出轨"先不论,就是女方,也常常是一枝红杏出墙,人类对于异性的交往到底是喜新厌旧还是天长地久?
      
      其实喜新厌旧是绝对的,天长地久似乎只是一个特例,小概率事件,两性间的彼此吸引力似乎最多不过18个月,7年之痒,婚姻的最后不是爱情而是亲情,都说明人类的喜新厌旧的本能.
      
      单偶制似乎只确定了一件事:在一段时期和一个异性交往的正当性而已,至于其他,可以选择离婚,再来一段,但这似乎与一夫多妻制里的被打入冷宫一样悲惨,女人,总是那个扮演更多悲剧的角色.
      
      最后附:cxdz老师的博文:
      
      http://cxdz13.spaces.live.com/bl ... 7BBA129A!1076.entry
  •   其实对一般好人来说也没啥子咯
  •   好人也会变滴....当遇到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时....
  •   可以商量撒
  •   唔... 婚姻是后天的亲属关系 
    是考验你到底能让自己多幸福的合约
  •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by 辉格 @ 2010-5-28
    夫妻财产互查应有所限制
    辉格
    2010年5月27日
    去年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近日,市妇联在一次宣传活动中广泛派发了规定文本,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兴趣,其中涉及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按《规定》第23条,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这项规定的主旨是合理的,既然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他们当然有权了解自己究竟拥有什么,而信息的透明化对于减少和化解夫妻财产纠纷,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规定》忽略了一个问题: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那么这种信息提供便可能构成隐私侵犯。
    有很多原因会导致这种可能性,比如,夫妻在婚前约定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或者约定婚后所得各自独有,不进入共同财产,或者一项财产虽在某方名下,但其实际所有权并非属于他,比如父母委托其代管的财产,或者该财产在婚前即已转让他人或转入某项信托,只是登记信息尚未变更,等等;《规定》并未考虑到这些例外情况,并设置相应的防范程序,这恐怕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幸亏《规定》没有将披露义务延伸至银行、证券、电信、电子商务等服务商,要求他们提供账户数据,否则麻烦会更大,因为这些账户上的余额数字可能根本无关乎户主的净资产,而只是生意中的流动资金;但查询的一方却很可能作出错误解读,由此带来的冲突和纠纷将更加可怕。
    在传统社会,婚姻主要是丈夫对妻子的占有和监护关系,即便其中有契约的成分,那也是存在于两个联姻家族之间,而不是夫妻之间;现代婚姻则完全不同,如今妇女已取得了独立而完全的民事地位,婚姻已是夫妻之间的民事契约关系;与一般契约不同的是,婚姻契约的绝大多数条款是由习惯法或成文法所规定的默示条款,无须双方特别约定。
    不过,随着习俗和法律的变迁,契约的内容一直在变化,总的趋势是,条款在不断的削减,早先的生育义务、性接纳义务、性忠诚义务、对姻亲家族的义务,都逐渐从成文法中消失,也越来越不为习俗所支持;目前,婚姻义务主要由围绕家庭供养、财产共有和子女抚养与监护的一系列财产义务构成,而即便是财产义务,也已开始从过去的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演变。
    女性在经济上独立自主,传统社区的瓦解,城市的扩大和高流动性,通讯与交往模式的变迁,婚姻关系不断在动荡中演变,人们越来越难以期待一桩婚姻能永久维续;这一背景下,传统的类似于无限责任合伙的婚内财产共享方式,将在很可能发生的分手中,带来难以化解的冲突与纠纷;可以预料,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有限责任婚姻,即,通过婚前协议明确的约定,财产和收入中的哪些部分将被投入到共同拥有和经营的婚姻与家庭之中,而其余部分则各自保留完整的排他所有权。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婚姻也意味着夫妻各自保留独立而私密的生活空间,和只属于他/她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不像传统婚姻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双方需要放弃自己的空间和隐私,毫无保留的结合为一体;他们只须对事先所约定的那部分共同生活保持诚实、守信和忠诚,而无须向对方袒露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正因此,夫妻间的隐私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正如当婚姻契约中剔除了性接纳义务之后,便有了婚内强奸的罪名。
    这种婚姻形态,不仅已得到成文法支持,也正被习俗所接受,部门和地方性的政策与法规,理应充分考虑并配合这一变化,避免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规定;工商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在受理业主配偶查询要求时,应通知业主,若后者提出异议并能够出示有关财产不受婚姻关系所约束的证据,便应拒绝提供信息;其配偶若仍想查明财产,就只能转向司法部门的帮助了,因为对于行政部门来说,当发生异议和纠纷时,应以保全现状为准则,裁定权利之归属,并非其职责所在。
  •   财产补偿虽借提高过错方离婚成本,抬高离婚门槛,试图保障婚姻稳定,但对于过错方婚姻期间财产转移、赠与第三方却没有明文禁止规定。况且,无过错方要取得损害赔偿必然要取得证据证明过错方过错(6个月以上),这对于无过错方而言取证非常有难度。
    男女双方随着婚姻存续期的延长所面临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是不等的。男方总是可以根据婚姻得到更高的职位,更长的资历,更多的财产积累以及更年轻貌美的配偶;相比,女方随着结婚的年数增加反而更容易失去原有的职位,减少甚至终止事业的投入,有限的财产积累以及丧失再婚的主动权等等。可见,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只能是一纸空谈。
  •   在一个伦理道德相对化的世代,任何一套解答都不可能让所有人觉得合理。
    倒不如持守一个绝对的信仰,然后由此展开应用研究。
    比如,根据上帝的旨意,对人类保守婚姻长久稳定的本能加以肯定,而对喜新厌旧的本能予以排斥——至少是抑制,总之是要将充满亲情的婚姻家庭的优越性置于罗曼蒂克的闪电恋情之上,坚决否认男女自由恋爱的绝对价值,但又承认有部分人选择独身不婚的合理性,等等。
  •   我觉得按照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将来一定又会变成群婚制,或者短婚制,或者没有什么婚姻。
    我觉得,很恼人的一点是,两个人在一起之后会厌倦,我的solution是,一个人同时和另外三个人(或更多一些)结婚,一周和其中一个人过,下周换一个,这样的话可以保持婚姻长期不厌倦。当然你愿意的话也可以一夫一妻。
    但是这样孩子很麻烦。我还没有想好solution.
    不过最好是将来大家情商都很高,愿意为了维持婚姻的新鲜感而共同努力,而不是老想着换。可以从小,比如中学起,开设婚姻爱情伦理学,从小就教育你,对爱情要忠贞不渝,从小就培养和异性在一起互相容忍的能力。
  •   或者也可以这样,将来科技很发达,肉体外貌可以随意改变,定期变一变,这周是奥黛丽赫本,下周是格蕾丝凯里,这样就不会厌倦啦。如果变肉体比较麻烦的话,可以发明一种电子虚拟眼镜,看出来对方是会变的。
  •   婚姻制度形成的最根本的內在原因其實是繁衍后代,并保障自己的后代能在最有利或者最健康的環境下成長...
    至于婚姻中的男女相處,其實不是基因所考慮的...
  •   那么大多数人对后代的考虑和对自己的考虑一样多的时候,可能就会有变化了咯?
  •   婚姻制度本身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有許多的因素和未知,你所說的變化,我無法回答...
  •   关于孩子:如果说一夫一妻制是为了保障养育下一代的话,那么现在的闪婚闪离现象已经使得这种制度实际上失去了意义,又或者,夫妻两个人长期不和,或者离异,或者大吵三六九,其实对下一代也很残忍啊
  •   enhui哥哥...
    竟然在这里瞥见了你的评论.。
  •   恩,偶也有冷學術的一面...
  •   话说 我买了这本书。。
  •   那就好好讀...
  •   《一个无父无夫的社会》通过论证一个既无婚姻制度也无家庭组织的社会可以运行得和其他社会同样正常,提出,不论从逻辑还是历史的角度出发,家庭和婚姻都不再能被视为人类的普遍现象。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剩余价值的极大化,私有制的灭亡,共同富裕的社会的到来,一夫一妻婚姻制也将走向瓦解和灭亡。同时,情人和小姐也将被群交的浪潮冲走。性,纯粹变成一种需要,一种选择权,而非交易和筹码。真正的男女平等社会形成。
  •   現代婚姻維繫的脆弱還有一方面是女性開始能經濟獨立, 而不需要再依附於男人, 婚姻很大程度上是經濟保障方面, 至於對性交權的壟斷, 婚姻並不是強大的壟斷工具. 歐洲中世紀, 即使國王或領主結了婚, 當國王外出, 也要讓家中的妻子帶貞操帶.
    ps: 私有製並沒有滅亡...共同富裕的社會也遠未在世界上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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