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法(第1卷)

出版时间:2004-12  出版社:法律  作者:伊夫·居荣  页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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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法律高年级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教学和研究人员、立法、司法和律师等机构的实务人员为读者对象,选书的标准之一是权威性,入选的书目大多是法国有代表性的和有定评的著名法学著作,是在大学中广泛使用的教材和研究主要参考书:标准之二是全国性和深度,入选书目内容涵盖了法国法学学科的主要部门,包括欧洲法和国际法,入选的书籍以全面深刻著称,不少书籍长达八、九百页、上千页;标准之三是求新。由于上述书籍广为流传,所以有的几乎每一两年再版一次,有的已经出到18版。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将随着书籍出版的情况,选取最新的版本翻译。根据法国法学界的传统,每次书籍再版,作者均要重新修订,加入新的立法、判例和学术观点等新内容,以使读者对有关的新发展保持帖近的了解。以求新为标准,我国的学术界对法国法发展和研究的现状也会有最新的掌握。

作者简介

伊夫·居荣,法国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商法教学与研究,生于1934年,从1965年起即取得法国法学院教授学衔,现为巴黎第一大学名誉教授,并担任《公司法杂志》与《DAL-LOZ公司百科全书》主编,法国“全国股份制公司协会”法律委员会成员,法国“会计研究院”成员并担任过该研究院主任,“巴黎商会商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伊夫·居荣出版了大量的商法著述,主要著作有《商法》第一卷与第二卷、《公司法简论》、《股份有限公司》等。

书籍目录

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总序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编辑说明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学术/编辑委员会成员主要缩略语中文版序言前言导论第一部分  商务结构  第一编  私人  第一副编  商人总论     第一章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商人     第二章  商人身份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副编  商务组织     第一章  公司总论     第二章  民事公司     第三章  合名公司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简化的可发行股票公司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隐名合伙     第八章  经济利益联合组织     第九章  企业重组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二编  财产     第一章  商业营业资产     第二章  工业产权     第三章  有价证券  第三编  公共组织与司法组织     第一章  商事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章  行业组织与行会组织     第三章  商事司法组织第二部分  商事活动  第一编  商业手段     第一章  商事助理人员     第二章  一体化经营合同  第二编  限制     第一章  竞争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法定公告总结论内容(词汇)检索表作者简介译者简介译后记

章节摘录

  40.尚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  尚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普通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商人,也不得偶然实施商事行为。这样的规定有其道理。因为,当事人过于年轻,对可能面对的风险不能做出正确估量,况且,未满16岁的人还处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这就实际上将他们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  无论经过谁的批准,或者不沦采用何种“迂回手段”,都不能取消这种“无能力”(incapacite),因为,这是一个无权利能力(incapacite de jouissance)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无行为能力(incapacite d exercice)。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没有经商的权利,并且,与法律对民事行为所做的规定相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以未成年人的名义、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从事商事职业。  从整体上看,虽然这种“彻底的、绝对的”无能力的规定有其道理,但有时也会带来种种不便。例如,如果某一商人去世,留下未成年的继承人,由于这些未成年的继承人不能亲自经营被继承人留下的商业营业资产,他们便只能将其卖掉——然而,出卖商业资产的条件并不总是有利的,或者,将此商业营业资产交给他人租赁经营。当然,如果涉及的企业是一家公司,则不会遇到这种弊端。因为,除合名公司之外,未成年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违反有关未成年人无能力经商的规定,将会受到的处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未成年人不能取得商人身份,因此不能适用企业裁判重整程序(商人破产程序),即使未成年人从事了商事活动,也不能在商事法院进行诉讼。  ——另一方面,由未成年人订立的商事行为无效,即使是孤立的(单个的)商事行为,亦同(《民法典》第1308条)。既然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那么这种无效就属于相对性质,只能由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后提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但是,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则不得援引此种无效以摆脱其承担的义务。尽管在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看来这一无效仍然应当适用普通法。这种无效不能当然产生,它要求所实施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这里适用一句格言“未成年人得到财产返还,并非因其是未成年人,而是因其受到了损害”(minor restituiturnon tanquan minor sed tanquam loesus)。如果这样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它就将极大地缩小无效的适用范围,因为公平的行为还是占绝大多数,并且总是有效的。  41.已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  已经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在商事方面同样无能力。因为,按照法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自16岁起即可以解除亲权,但解除亲权并不赋予未成年人成为商人的权利(《民法典》第477条第2款,《商法典》第2条)。从总体上说,这样的规定也是正确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并未完全成熟,仍然不具备作为商人的条件。况且,即使限制规定必须达到18岁才能取得商人资格,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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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的另外一支,在中国一直以来处于劣势,对它的研究也是很不系统,并且经常是混淆法国法与德国法的区别,以这个理论来评价那个理论,名为批判实则是一种简单的比较罢了,对于研究没有提供实质的助益。本书是商法的总则,为我们提供了法国商法的基本印象。
  •   内容好,但是书又旧又破。。。
  •   一本很不错的书,别看又厚又大,其实看起来很快的,因为写的比较流畅,也很容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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