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出版时间:2005-0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梅汝璈  页数: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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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该书对东京审判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总结,其中包含了许多珍贵的史实和故事,附有大量历史照片。  梅汝璈在书中说:“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东京审判是抗日战争的历史总结,对发动战争的首恶元凶进行审判和惩罚,使正义彻底得到伸张。梅先生在东京法庭的很多努力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在十分不利的背景下,使得这些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十分令人敬佩。  梅汝璈先生在远东国际大审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东京审判中惟一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是东京法庭审判的核心人物,亲身经历了东京审判的全过程。东京审判中对审判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法官会议是秘密进行的,除了苏联法官因不通英语而被允许携带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包括新闻记者等均不得参加,因此会议讨论的情况只有法官才能知晓。梅汝璈是惟一能够参加这一会议的中国人,也是惟一能够代表中国利益和立场说话的法官。  在历时两年半、开庭818次的漫长过程中,梅先生始终坚持法律原则,有礼有节,在“法官席位之争”、“起草判决书”和“坚持死刑处罚”等关键时刻,用自己的智慧、勇气和学识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赢得了世界的赞赏与尊重。  1962年,梅汝璈开始撰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至1965年被迫中止,该书计划内容为七章,最终只完成了前四章。1973年,梅汝璈怀着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著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终年69岁。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即本书),由其后人梅小璈整理后,于198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于2005年再版。  该书同时收录了梅先生于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

书籍目录

序  倪征噢 1序  王铁崖 1导读: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何勤华 1第一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一、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3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国际审判的失败经验  4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准备工作  7四、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  8五、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13六、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36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一、宪章的内容概述  43二、法庭的地址及布置  50三、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  58四、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  82五、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  93六、法庭的行政事务与人事安排  106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一、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的四次逮捕令 131二、国际检察处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  150三、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  162四、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197五、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  215第四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一、法庭宪章中关于审讯进程的基本规定  227二、作证文件的提出及采纳的程序  230三、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  240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及被告的侦讯口供  262五、对法庭审讯程序的批评  269附录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78附录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  284附录三 十一国法官简介  291附录四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梅汝墩29g后记  316

章节摘录

  众所周知,在海牙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所表达或宣示的战争法规和惯例,其所禁止的事项只是限于敌对双方在战争中的某些行为,如奸淫、掳掠、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使用非法武器等,而不能包括一切不人道的行为,尤其不能包括大规模的不人道的行为,例如对和平人口实行灭种性的集体屠杀,或基于种族、政治或宗教的理由对它们实行的集体迫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匪帮的残暴是史无前例的,其屠杀和迫害的方式是无奇不有的。他们对犹太人、对苏联人、对捷克人、对波兰人的那种惨无人道的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是骇人听闻的,也是任何公约的制定者所没有预想到的。倘使仅仅因为公约上没有规定,或者习惯上没有先例,便对这些更大更凶的罪行不加惩处,而只是惩处那些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传统的普通罪行,那是极不公平的事情。因此,在纽伦堡和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里,关于战争罪行的种类便添置了一项违反人道罪。它补充了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之不足,同时也是违反普通战争法规和惯例罪的引申和发展。  举例来说,关于希特勒匪帮政府基于种族的理由而进行的消灭犹太人的罪行,纽伦堡判决书上有过这样惊人的记载:“本法庭也收到了关于被囚者在被消灭以前或以后的处理的证据。证据表明,在杀死以前,被害妇女的P20头发被剪了下来,运到德国去作制造垫子之用。被囚者的衣服、金钱和贵重物品也被搜去,并送至相应的机构去处理。消灭以后,金牙和补牙的金  料从尸体的头部取出,送至德国银行。”“尸体焚毁以后,灰烬用做肥料;在某些情形下,曾经试图利用被害人身体上的脂肪作为商业上制造肥皂的原料。此外,还有特别的小队旅行欧洲各地,寻觅犹太人,以便加以‘最后解决’。德国派遣代表团到当时被它奴役的国家,如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安排运送犹太人到消灭营的事情。现在已经知道,到。1944年底,从匈牙利运出的40万名犹太人在奥斯威卒被杀害。也有证据证明,从罗马尼亚的一部分地区搜出了ll万名犹太人,以便把他们‘干掉’。经希特勒指定负责这一计划的阿道夫·埃希曼估计,奉行这种政策的结果,被杀死的犹太人有600万,其中有400万是在消灭人的机构中被弄死的。”  这种骇人听闻的灭种性的暴行是任何战争法规和惯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我们只好叫它做“违反人道罪”。违反人道罪之所以别于普通的战争罪,是在于后者为各种公约所表达的国际法则与规范所禁止,而前者则为起码的人道观念和精神所不容。

媒体关注与评论

  梅汝璈——主持东京审判的惟一中国法官,惟一亲身见证日本战犯审判的全程实录,1962-1965历时三年亲笔撰写,稿未完,含冤逝。  展示鲜为人知的审判内幕:  ·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坐席风波;  ·东条英机自杀丑闻;  ·盟军总部的四次逮捕令;  ·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  ·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

编辑推荐

  本书不仅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战争罪行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还深入阐述了关于“共同阴谋”进行侵略的论点,且颇有独到之处。此外,本书还蕴藏了许多局外人所不能得到的有关东京审判的宝贵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庭的组成经过及其各部门间的协调关系;甲级战犯名单的确定及其逮捕和受审的详细经过;法官们席次的排定及其内部工作制度;检察团和辩护团的组成和职责及其内部工作程序;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经过及其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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