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作者:刘建勋  页数:463  

内容概要

  全书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两大部分。通过四十几个真实的案例,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几十个焦点性问题进行分析,绝大多数案件由作者本人审理。每个案例均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辩主张、有关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判案理由、定案结论、案件解析七部分。其中案例解析部分包含了作者对《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立法本意的探讨、不同法官对于同一案件的不同意见、法官内心的冲突与矛盾等内容,再现了法官自由心证和推理论证的过程,有利于读者掌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的脉络和指向。

作者简介

  刘建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了数百件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保险案件审判经验。写作本书的目的在于向公众说明: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会对哪些案件事实着重审查;当事人应当提交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什么问题;对于一个案件事实,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责任会作出怎样的判断,等等。

书籍目录

自序上篇 财产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确定二、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以被保险人发生损失为前提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五、转让保险标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六、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七、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证明义务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九、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因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事故的依据十、驾驶员持冒领驾驶证应聘驾驶保险车辆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十一、定损协议与损失程度严重不符应予撤销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情形的认定十三、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十四、被保险人雇用的驾驶员侵占保险车辆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盗抢险的赔偿责任十五、保险公司可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解除保险合同十六、保险事故痕迹与损失结果不符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七、第三者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损失十八、第三者的过错与保险标的损害结果无关时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十九、当事人可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下篇 人身保险合同一、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订委托银行扣划保险费协议的法律后果二、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保险公司可以为短期保险合同的续保设定必要条件四、保险公司有权提高续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五、被保险人无权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六、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及责任八、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九、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保险合同约定十、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十一、猝死或不明原因的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十二、保险金被冒领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十三、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有关问题十四、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机动车辆保险交通运输保险一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章节摘录

  一、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确定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首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信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周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李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二、诉辩主张  首信公司诉称:2002年7月,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我公司所承运的、所有客户指定保险的货物进行保险,承保险种为航空一切险和陆运一切险。2004年4月26日,北京康大集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大公司)委托我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实际承运输上述货物。我公司将此批货物由合力公司实际承运的史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征询是否可以由合力公司代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  ……

编辑推荐

  全书分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两大部分,共有三十三章。通过四十几个真实的案例,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几十个焦点性问题进行分析,绝大多数案件由作者本人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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