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秀峰  页数: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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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笔者充分借鉴、吸收了贝克的犯罪经济学分析理论体系,并阅读了大量的其他相关中外经济学著作。文章通过引入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边际效用”、“均衡理论”等相关经济学理论,以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犯罪供给与犯罪需求等经济分析方法为手段,试图站在经济学的角度,重新审视证券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经济人”从事证券犯罪的内在诱因、外在动力以及对惩罚的心理预期等一系列主客观理论问题,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证券犯罪的产生及发展的原因进行个体分析,以期对我国证券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证券犯罪立法的补充与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于秀峰,男,1964年9月出生,祖籍山东省梁山县,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吉林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现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证券法、经济法,参与过数十部深圳市地方法规的立法工作,并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评析》、《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研究》、《德国破产法评述》等近二十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其中多篇学术论文被选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库》、《中国当代论文选》、《跨世纪战略文献丛书》。此外还参与了《公民法律问题大全》、《新立罪理论与实践》等著作的编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近现代发达国家的证券犯罪立法  一、英国的证券犯罪立法  二、美国的证券犯罪立法  三、法国的证券犯罪立法  四、日本的证券犯罪立法 第二节 我国内地及港、台地区的证券犯罪立法  一、我国内地的证券犯罪立法  二、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证券犯罪立法第二章 证券犯罪的理论研究 第一节 证券犯罪构成理论分析  一、证券犯罪的主体  二、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证券犯罪的客观方面  四、证券犯罪的客体 第二节 证券信息不对称理论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概述  二、逆向选择  三、道德风险 第三节 证券犯罪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理论分析  一、证券犯罪的预期成本  二、证券犯罪的预期收益  三、提高预期成本,降低预期收益  四、证券犯罪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案例考察 第四节 证券犯罪需求与供给理论分析  一、证券犯罪市场的构成  二、犯罪需求与供给 第五节 其他相关理论分析  一、边际效用概念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二、最大化假设  三、均衡理念第三章 证券犯罪的具体行为分析 第一节 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二、内幕信息的衡量  三、信息披露的价值分析  四、对美国SEC10b-5规则的认识  五、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节的理解  六、内幕交易行为的案例研究  七、内幕交易行为的模型诠释 第二节 行情操纵行为  一、行情操纵行为的法律定位  二、行情操纵行为的认定  三、行情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别分析  四、行情操纵行为的案例分析  五、行情操纵行为的模型诠释 第三节 欺诈客户行为  一、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定位  二、欺诈客户行为的认定  三、欺诈客户行为的具体类型  四、欺诈客户行为的超前性研究  五、欺诈客户行为的模型诠释 第四节 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定位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及标准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危害性  四、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五、虚假陈述中误导手段的考察  六、虚假陈述行为的案例分析  七、虚假陈述行为的模型诠释第四章 证券犯罪的评判标准 第一节 对“着手实行”的认定  一、着手实行的衡量标准  二、着手实行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第二节 对行为主体身份的认定及其对共同犯罪的影响  一、对行为主体身份的认定  二、特定身份对共同犯罪认定的影响 第三节 对过度投机行为的认定分析  一、过度投机的影响  二、过度投机的原因分析  三、过度投机与证券犯罪的界限 第四节 《刑法》中有关证券犯罪的立法评析  一、《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分则对证券犯罪的具体规定  三、《刑法》分则对广义证券犯罪的明确  四、证券犯罪构成要素的综合认定第五章 证券犯罪刑罚的科学适用 第一节 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一、刑罚的效益原则  二、刑罚的确定原则  三、刑罚的及时原则 第二节 证券犯罪刑罚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一、刑罚的成本  二、刑罚的收益  三、刑罚成本与收益的完美结合 第三节 证券犯罪刑罚种类的分析  一、拘役的适用  二、有期徒刑的适用  三、罚金的适用  四、刑罚的综合适用第六章 证券犯罪的对策分析 第一节 新形势下证券犯罪的成因及特点  一、证券犯罪的成因分析  二、新形势下证券犯罪的特点 第二节 证券犯罪的主要对策考量  一、证券犯罪的侦查对策分析  二、证券犯罪的司法对策分析  三、证券犯罪的监督执法对策  四、证券犯罪的综合打击 第三节 证券犯罪的辅助对策  一、完善证券犯罪的刑事司法解释  二、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  三、加强证券犯罪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证券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  从经济学分析,证券犯罪是伴随着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特有形式,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和盈亏性,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建立了严密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但正是由于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高风险、高盈亏属性决定了紧紧依靠单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无法从根本上阻止意图获取巨额利润的违法犯罪人铤而走险,因此,想要有效地控制证券犯罪,必须从立法高度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我们要对证券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同样要以证券犯罪立法为主线,通过对其历史沿革的了解,全面考察各国证券犯罪立法,为后来者站在经济学角度,正确地分析和评价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的各种犯罪行为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节 近现代发达国家的证券犯罪立法  一、英国的证券犯罪立法  西方证券市场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以信用制度的建立、股份制的运作为基础而形成的。在自由主义思潮大行其道的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西方各国对证券市场多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君子协定”为运行模式,以各交易所自我约束为主要管理手段。由于证券市场特别强调市场的独立性,反对国家干预,使得证券立法被严重忽视。原始监管的薄弱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交易市场的混乱又造成涉嫌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诈骗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相当数量的证券参与者走向破产。较为典型的是:1720年,英国南海“皮包”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造成股价暴涨猛跌,引发了近代金融危机。因此,悄然兴起的证券市场从产生伊始,便与欺诈、操纵行情、虚假信息披露等诸多不公平、不诚信的经济行为结下不解之缘。为改变这种不利的混乱状况,英国国会通过了《肥皂泡法案》,在没有出台专门证券法的情况下,初次以法律形式监管证券市场,但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证券犯罪条款,对确需科以刑罚的侵犯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往往也仅是参照诈骗罪等罪名处罚。直到1733年《禁止欺诈买卖股票条例》才较为明确地规定,非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要处以刑罚或者没收财产。1844年《公司法》是英国近代治理证券市场的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但真正起到证券交易法作用的还是具有现代意义的1948年《公司法》,该法突破之处在于规定了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违规行为的罚则、证券投资公司的设立规则以及对“内幕人士”等法律术语的界定等。此外,1939年英国制定了《防止欺诈投资法》,并于1958年、1983年两次对其进行修订,该法宗旨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正当的合法权益。而1986年《金融服务法》进一步对英国历来的金融自律为主的管理模式作出了重大修正,突出了“改革”主题。这些陆续制定的多项管理证券业的法律、法令,明显加强了对股票正式上市和非正式上市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证券违规、证券犯罪行为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如禁止抬价压价、虚伪买卖、串通制造供求假象等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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