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配套备考手册(第一卷)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0  字数:778000  

内容概要

  1.全面收录2008年司法考试指定法规230件,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增减说明:新增17件、删减31件,3.重点、常考法条提示、详解、历年真题练习共500余组,4.标注重点法务主旨,提示相关法务索引,5.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6.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罪名提示(第二卷)。

书籍目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增减说明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lO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稂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私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法[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3日公布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目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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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配套备考手册(第1卷):指定法规关联编注?多功能立体化记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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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正版的书,就是买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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