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宋儒亮 法律出版社 (2008-07出版)  作者:宋儒亮  页数: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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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死亡认定不可逆。心肺器官可以移植,心肺死亡认定具有可逆性,心脏死亡患者最终不必然死亡,心肺死亡不再是人最终死亡标志。脑无法移植,脑死亡认定不具有可逆性,脑死亡患者最终必然死亡,脑死亡才是人最终死亡符号。死亡认定依靠标准。心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死亡标准。死亡认定适用标准不同,死亡认定结论不同。消除死亡认定不确定性应当从死亡标准入手。心肺死亡标准是死亡认定的中间标准,脑死亡标准是死亡认定的最终标准。继续沿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干扰死亡认定,误导死亡认定真相,延缓医学科学进步,加剧器官供体滥用。死亡认定标准应当唯一和统一,即死亡标准只能是脑死亡标准而不是心肺死亡标准。应当由脑死亡标准取代心肺死亡标准,但仅凭脑死亡标准本身具有的正确性、精确性与科学性还不足以实现脑死亡标准取代心肺死亡标准的目标。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之间存在着关联与风险。改变死亡标准,引发死亡认定和器官再利用争议。一个心不跳了、呼吸停了、脉搏没了、意识丧失了的心肺死亡患者,按照传统心肺死亡标准结论而停止继续救治,医师支持、他人理解而且其近亲属即使难接受但不至于反对,摘除其同意捐献的器官并不是禁忌;一个心还跳、呼吸还存、脉搏还动、意识丧失了的脑死亡患者,根据脑死亡标准结论而停止继续救治,不仅医师难执行、他人要质疑而且其近亲属不接受,摘除其同意捐献的器官难免发生冲突。不仅如此,一般而言,脑死亡尸体器官较心肺死亡尸体器官更适宜作为器官供体来源,所以,改变医学死亡标准但却无法律跟进与认可,一方面,直接加剧死亡认定的无序、滥用。“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一个同时具有活人和死人某些生命特征的脑死亡者究竟是活人还是死人,是一个令传统医学难堪、寻常百姓难办和国家必须表态之事。另一方面,存在为非法摘除器官开方便之门之嫌,直接引发非法摘除、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之风险。

内容概要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是“脑死亡立法问题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书,特别感谢法律出版社潘洪兴、孙慧、林红和马珊珊编辑。作为编辑,与他(她)们的沟通十分放松和愉快,我为能够成为他们的一名作者而感到十分高兴。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的改稿、审稿过程中,要感谢毕成、宋瑞兰夫妇、李立女士、柯旭女士和硕士研究生郭祎、陈树鹏、尹小明、谢礼娴、末江涛、卢盛羽,他(她)们的阅读和意见,让整个书稿从结构、内容、细节到观点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入。

作者简介

宋儒亮,男,祖籍安徽,生于新疆,工作广东,在读博士。先后毕业于新疆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和中央党校,分别获得医学学士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就读于四川大学,攻读循证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广东行政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法律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广东省青年联合会第九届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目前主要从事医疗卫生、行政、民商事等方面的教学、理论研究和律师实务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死亡 第一节 死亡疑惑 第二节 死亡解读 第三节 死亡类型 第四节 植物人与安乐死 第五节 医情医况 第二章 心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争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存在弊端 第三节 标准之争 第四节 标准取代 第三章 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国外的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第二节 中国的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第三节 反思比较与借鉴启示 第四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理由 第一节 医学规律支持 第二节 伦理道德无害 第三节 满足法理正当 第四节 社会利益优越 第五章 脑死亡与器宜移植的立法共识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风险因素 第三节 立法共识 第六章 脑死亡和器富移植的立法程式 第一节 渊源与形式 第二节 权限与路径 第三节 程序与考量 第七章 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法的构想构思 第一节 目的体系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内容 第四节 法律责任 附录 后记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死亡中国著名诗人臧克家在《有的人》中写道:“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诗句已家喻户晓,诗词表达的诗意却远未穷尽,比如在人最终的死活问题上,诗词“有的人”是一个现实存在吗?诗词引出一个疑问,诱发一个谜团。国外哲人写道:“无论我们有什么样的技能,做出什么样的努力,有着什么样的渴望,在生活中有什么样的行为,死神最终都会与我们相遇。无论强者或弱者,聪明的人还是无知的人,富有的人还是贫穷的人,好人还是坏人,我们最终都必须向死亡弯下腰来。死亡是生命中唯一绝对的常数,但它同时一直都是生命中最大的谜团,无论我们最后变成在科学上何等先进的人,都无法破解人体死亡的那一刻发生在我们身上的秘密事件。”中国的诗人和国外的哲人关于生与死的谜团,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能圆满回答吗?谁也不甘心死亡,谁都离不开死亡。死亡话题开放,任何人——文盲和非文盲——都可畅谈死亡、描述死亡、解释死亡、预测死亡、论证死亡、解读死亡、剖析死亡,但无人能独享死亡专属话语权。死亡后果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死亡认定却非人人皆知、通俗易懂。谜团仍未破解,一直持续着;揭谜仍在进行,一丝未松懈。揭谜已到了现今:心肺死亡还是人之最终死亡吗?脑死亡是人的最终死亡吗?第一节死亡疑惑手搭其脉、眼见其鼻、耳贴其心、口呼其人,一旦见其脉消失、鼻无气、心不跳、意识丧,“眼见为实”,按心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简称心死亡标准,下同)或肺死亡临床医学诊断标准(简称肺死亡标准,下同),即可判断患者已经死亡。不信,存疑问,无须高端医学设备和技术,临床凭心电监护仪做出死亡认定:心电图是一直线就可宣告患者临床死亡。其背后认定标准就是心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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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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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该书对器官移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并对各国对于器官移植的立法进行了梳理。但是,总体来说较为零散,可作为一般参考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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