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继军  页数:244  

内容概要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产物。在古希腊时期,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法与私法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由于地中海沿岸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促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由此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继之而来的中世纪,则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

作者简介

  王继军,1956年生,河北涞水人,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前任院长,巾国法学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山西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山西省首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讲授经济法学、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等课程。曾任《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新华文摘》、《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市场规制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独著)、《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合著)、《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国际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第二节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第三节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主客观基础第四节 公法和私法的关系第五节 公法和私法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然盏择第一节 公法一元化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结构的必然选择第二节 公、私法二元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第三节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法律意义第四节 我国法律体系发展呈现“公法私法化”趋势第三章 公法和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辩证关系第一节 公法和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对立关系第三节 公法与私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统一关系第四章 公法和私法在我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一节 私法维护市场经济基本运行秩序的作用第二节 公法保障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  一、公私法划分的起源与罗马法体系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的一种杰出的思维创造,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欲全面了解公私法理论,必须对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深入考察。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本质上反映的是公、私观念的对立,这并不是一种偶然。客观地说,公、私观念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与文明类型和国家形态并无多大关联。在人类文明早期,公的观念占绝对的主导地位,私的观念是淹没其中的,这是世界所有文明社会的共性。而公私法划分之所以诞生于古代罗马而不是其他地域,是由其当时的特定社会环境所决定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早期罗马人所具有的小国寡民的地理环境和小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的条件则不是世界早期各民族均具有的,而是早期人类文明的特例。”在这种情势下,私的观念在早期社会便有了很大的发展,隐隐蕴涵着公、私观念的分离。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了古罗马私的观念的早熟,在人类文明早期显得格外突出,从而为公私法划分在古罗马的出现提供了先天的优越条件。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并将这种划分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是罗马法的首创。最早进行公私法划分的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结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后来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采用了这一分类,即“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从此,公法和私法作为基本的法律类别确定下来,并为后世所继承,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但是,应当看到,这种公私法划分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和私法的并立是有很大差异的。最明显的区别是,现代公法以限制权力为基本功能和立场,而罗马时代的公法则主要是“维护国家的政体稳定,即维持统治的秩序”。相比较而言,私法的内容和作用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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