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告诉你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董一鸣 编  页数:284  

内容概要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是否工伤?试用期内职工发生以外,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被借调期间工伤的,由谁承担工伤责任?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赔偿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本书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一一为你解答上述各类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问题。

书籍目录

篇前指南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篇  1.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  2.工作间隙发生事故致伤的属工伤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不是工伤 5.工作时间之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6.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工伤 8.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受伤不属于工伤 9.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10.试用期内职工发生意外也能认定为工伤 11.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12.“串岗”受伤也属于工伤 13.不是上班必经路线遭遇交通事故致害仍为工伤 14.工作时间去卫生间摔伤是工伤 15.见义勇为引发工伤 16.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区域出车祸被认定,为工伤 17.提前上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18.在单位工作中的厮打也可能认定为工伤 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属工伤 20.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致害也是工伤 21.职工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22.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虽无驾证仍属工伤 23.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也能构成工伤 24.出差私自改道意外死亡也算工伤 25.存在法律“禁止认定情形”的,不得予以工伤认定 26.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 27.火车属于机动车,下班途中死于火车碰撞的属工伤 28.由于工作劳累过度患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9.职工工伤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0.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主体提出,并提交相应材料二、工伤保险待遇篇 1.单位虽给职工入了商业保险,但工伤事故发生后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在数单位任职中发生工伤,由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3.选择恰当的被告,临时工也能享受工伤待遇 4.职工工伤没有达到伤残程度进行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期内的各项待遇 5.工伤医疗期内的各项待遇是有一定限制的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相应赔偿金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因工下落不明的,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11.并非所有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2.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院不能任意选 1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4.企业破产的,应由单位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工伤责任 16.职工被借调期间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 担工伤责任 17.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8.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三、工伤事故救济及赔偿篇 1.申请鉴定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经阶段 3.工伤认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4.工伤认定申请必须由法定有权主体提出 5.对于工伤认定不服,受伤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工伤认定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受伤劳动者应注意收集 7.对于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8.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受理的,劳动者可以诉至法院 9.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无效 10.劳动者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索赔途径是不同的 11.未上保险的农民工也能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12.以工伤认定为据,保护工伤者合法权利 13.在企业被注销执照期间因工死亡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能获得赔偿 14.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劳动者必须先进行仲裁 15.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必须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 16.对与单位间工伤待遇争议的仲裁不服的,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7.劳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请求,这对买现其赔偿权是至关重要的 18.企业说法不在理,强制执行没商量 1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依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20.超龄职工上班途中被撞,年龄“超标”申请工伤被驳 21.劳动者受到伤害后要选择正确的求偿对象 22.企业未尽工伤申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工伤事故赔偿的其他问题 1.劳动者所处地位不同,其所获赔偿也是不同的 2.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害也可以依据工伤规定办理 3.交通事故赔偿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待遇 4.童工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5.未签订劳动合同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6.没钱也能打官司——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法律援助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8.私了协议损利益,法律帮你还正义

章节摘录

一、工伤事故认定、鉴定篇1.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基本案情张某是上海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公司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单位内部设置了职工食堂,某天中午,张某为了保障下午按时工作就在本单位的食堂就餐,在排队买饭过程中,被食堂地上的油迹滑倒,摔伤后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认定,其左股骨骨折。事后,张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工伤认定申请,遭遇拒绝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对张某受伤性质予以工伤认定,张某的伤情也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八级伤残。工程公司不服认定结论,公司认为,职工受伤系发生在下班时间,并且职工就餐是职工的私人行为与单位执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市局认为,虽然张某受伤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是在就餐时候发生事故所致,但是单位提供就餐食堂以及职工在单位就餐都是为了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是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申请。法律评析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为保障职工的工作时间,多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建有职工食堂,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也迫使职工必须在单位就餐,否则可能会耽误正常的工作,那么在单位就餐过程中发生事故职工可以获得何种赔偿呢?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本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在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事故致害应认定为工伤,现在就对我们的认定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一、职工的就餐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首先,职工中午在单位就餐从目的上讲是保障接下来的工作顺利进行,主观上具有为单位工作服务的意识;其次,职工中午就餐是发生工作时间前后,虽不是上班时间但其与上班时间具有密切的衔接性,是在工作时间的前后所为的行为;最后,从客观上讲,职工中午就餐是职工正常工作的需要,是保障职工工作的前提,也就是说就餐是职工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综上所述,职工在单位就餐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单位指定食堂从事的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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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告诉你:如何获取工伤事故赔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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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本书还不错,认为很有用。
  •   只有案例,讲评简单,没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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