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法律规制新视域

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启忠  页数:257  

前言

  转型时期的我国金融领域,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需要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去规制,长期困扰的老问题需要采取新的法治策略去应对。本书内容正是应这种需要而进行的探索性研究,而且只是针对某些专门问题展开,表达了我们的视线投向。  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迫切需要合理的法律规制,本书第一章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是对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的探讨。研究认为,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理由,“合法化”命题是一种价值层面对事实的误读,所以应以中性的“民间金融法制化”作为路径选择。这要求国家选择适当的金融价值观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制化界限。我国应对民间金融采取消极自由的制度取向,对达到规制标准的法律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并确认边界之外民间金融的自由地位。具体而言,只对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和规模的民间金融专门立法规制,而对其它民间金融提供其他途径的制度救济。但是,由于我国达到规制标准的民间金融主体尚未确立,当下在确立法治化界限的同时,更应注重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  “合会”是民间金融中的特殊现象。近年来倒会事件的屡屡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合会所存在的重大风险暴露无遗。金融安全作为金融法安全价值的集中体现,是对合会进行法律规制的根本原因。本书第二章金融安全视角下合会法律规制,是对合会的法律规制问题的高度关注。

内容概要

本书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启忠、高晋康等几位学者共同完成。主要对现今中国金融领域里一些新现象、新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上的论证和探讨,如:民间金融“合会”现象、风险投资IPO退出问题,以及信托和财务报表保险法律制度等问题。于实践的指导意义重大,并探讨完善了金融法方面的理论问题。

作者简介

胡启忠,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  1.民间金融研究的相关文献与追问  2.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  3.规制民间金融的法制选择第二章 金融安全视角下的合会法律规制  导言  1.国内外研究现状选择  2.合会个案研究——以Q县为例  3.个案研究的扩展——合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4.合会汉制演进——我国台湾地区的道路  5.合会法律制度构建  6.结语:合会法律规制的前路第三章 风险投资IPO退出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  导言  1.研究风险投资IPO退出的逻辑起点  2.风险投资IPO退出利益冲突及成因分析  3.风险投资IPO退出的法律规制  4.中国风险投资IPO退出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建议  5.结语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权益平衡研究第五章 财务报表保险法律制度创设研究第六章 金融违法遏制对策新构想

章节摘录

  3.1.1 金融法上的安全价值  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是指其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安全是一切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尽管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法律安全价值的核心内容,但不同的法律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金融安全是金融法安全价值的集中体现。  同法的其他价值一样,安全价值也同样在不断演进。在不同历史时期,金融安全价值的内涵不尽一致。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前,法律的基本理念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与之相对应,金融安全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微观金融安全,即法律主要强调对个体金融机构权利的保护,自由银行制度和全能金融机构大行其道。大危机之后到20世纪70年代,由于大危机充分表明市场万能只是一种神话,大批金融机构的破产和倒闭,给金融业和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于是,法律理念上开始转向强调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加强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金融安全的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强化金融监管。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在发达国家持续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并产生广泛的影响。这些理论主张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受其影响,金融法乃至金融监管实践日益强调金融机构的效率价值,并凌驾于金融安全价值之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一系列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迫使人们重新关注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安全价值开始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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