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范履冰  页数: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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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宪法与教育法对受教育权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近年来受教育权法律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界的反思,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成为教育法学研究与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该研究着眼于我国目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实践问题,从教育人类学角度探讨了受教育权的理论依据及人权本质,论证了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教育法上受教育者具体权利三个层面上具有的可诉性,分析了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阐述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较深入地分析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律权利救济的特殊性,较系统探讨了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学界较先提出了教育公益诉讼制度。

内容概要

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同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特殊性,这是本书研究的假设前提,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更是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需要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作更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大量的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规律性,还需要通过开展多视角的中外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讨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和设想。   本研究以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为逻辑起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本书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范履冰,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四川西充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导师,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法学研究,先后在《光明日报》、《高等教育研究》、《学术界》、《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有的被《新华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二)实践价值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二)国外 (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三)国内外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方面尚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思路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六、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二)调查、访问法  (三)个案研究法  (四)比较研究法 第一章 绪论  一、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   (二)受教育权法律救济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  二、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教育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二)教育法律纠纷的特点及变化趋势   (三)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在教育上的功能与价值   (一)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尊重人权和个性自由发展的现代公民素质   (二)有助于建立民主、自由、和谐而充满活力的教育场所   (三)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领域内的权利冲突 第二章 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的概念分析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特点   (二)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人的可教育性与受教育权的人权本质   (二)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可诉性   (三)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对我国教育法的影响  三、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一)作为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   (二)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  四、作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权利的可诉性   (一)宪法上受教育权的具体化影响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二)我国教育法上的受教育者权利及其可诉性 第三章 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分析 第四章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第五章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 第六章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2004年3月我承担了教育部法制办委托重庆市教委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条文修改研究项目子课题“教育法律纠纷解决及权利救济渠道”的研究工作任务,重点是解决教育法关于受教育权及其他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的调研、论证和法律条文修改完善问题。几乎与此同时,我还参加了重庆市政府规章《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草案)》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主要针对《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学生申诉权进行调研并提出可供操作的具体制度设计。课题任务引发了我对受教育权深入的思考。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但现实中的大量教育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案例却一再表明,受教育权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难道教育法律天生注定就是“软法”?《教育法》制定过程中为什么只规定了申诉制度,而没有为受教育权提供司法救济渠道?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学术论著,在研究过程中得到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我出生在具有浓厚“耕读传家”文化传统的川北农村——西充县。三十八载春秋,我伴着书籍走出偏远山村,走进繁华都市,虽无法置身世外,却始终不忘读书人的根本。我的学习和工作经历促成了从事教育法学的研究方向,大学本科学习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习法律,博士研究生攻读教育法,长期从事高校管理和教学工作。教育法学研究需要理论与实践、理性与感性的结合。感谢我的博士导师西南大学张诗亚教授,他丰富的学养和鲜明的品格令我领略了大家的风范,他题写的毕业赠言:“法之所存,人性本张”,我将终身铭记。感谢我的博士导师张维平教授,他是我国当代教育法学的开拓者之一,令人敬仰的是他坚守教育公益理念,不为世俗所左右。感谢我的硕士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导文正邦教授,他带我走向学术之路,并一直关注我的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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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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