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第16辑)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广州无仲裁委员会 编  页数:102  字数:1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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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仲裁研究》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创办的一份主要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学术期刊,本辑为第十六辑,包括:专论、探索与争鸣、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实务、案例评析六大版块,旨在为国内外法学界、仲裁界的专家、学者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书籍目录

专论 试析民商事仲裁中的证据制度探索与争鸣 仲裁裁决争点效之否定 仲裁员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批判 从股东代表诉讼看股东代表仲裁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论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视角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否可撤销国际商事仲裁 友好仲裁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运用(上) 也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仲裁机制的完善仲裁实务 合并仲裁问题探析 谈仲裁程序中期限的理解与运用案例评析 仲裁时效若干问题探析——以一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一起被撤销仲裁案件的评述

章节摘录

(一)仲裁推定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全面、客观”审查证据从而判定证据“真伪”的原则规定含有证据推定的色彩。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仲裁庭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推定证据,促使仲裁当事人全面、客观地向仲裁庭出示证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如果该证据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该主张成立。”(二)仲裁认可规则仲裁认可是指仲裁庭有权决定某些事实无须通过一般举证程序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可能是常识性的,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如证据灭失,当事人无法提供通常所需的证据,这时仲裁庭可依自由裁量权认定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司法认知相比,仲裁认可的特点是:第一,形式公正不很明显。司法认可通常具有严格的程序,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尤其如此;而仲裁认可相对随意,在形式上富有弹性。第二,客观不能并不当然阻碍仲裁认可的启动。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出证据时,不得启动司法认可;而在仲裁程序中,即使当事人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只要该事实属于专业常识或惯常商业实践,仲裁庭仍然可以行使仲裁认可的权力。国际仲裁实践中赋予仲裁庭在“审定”证据方面的权力可表述为:只要仲裁庭认为适合,证据即有效力。与此观点相适应,仲裁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三)经验规则《民诉证据规定》第64条对经验规则作了规定。但经验规则能否应用于仲裁领域,我国仲裁法对此未作明示规定,由于各国对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方面并未施加强制性义务,相反甚至有的仲裁规则还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不受本国证据法的约束。因此仲裁庭在认证时有更大的自由裁量范围,而自由裁量向来都要受到仲裁员心证的约束,心证的形成必然离不开经验规则的运用,因此,仲裁庭在认证时对经验规则的倚重是无法排除且根深蒂固的。需要指出的是,仲裁庭通过认证程序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不可能完全实现案件的客观真实。首先,从认识论上看,客观真实是无法实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过程由认识对象、主体、认识内容三项要素构成,对象与主体的交叉作用形成认识的内容。从很大程度而言,证明的过程即是认识的过程。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是认识的对象,仲裁员及当事人是认识的主体,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认识的内容。由于认识主体的参与,认识的内容永远不可能完全符合认识的对象,只能是一种“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只能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其次,从证明实践看,完全彻底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是不可能的。第一,从证明主体看,案件的证明是仲裁员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每一个仲裁员在评判案情时都受到自身诸多条件的制约,如知识背景、实践经验及思维方式等。这些既定因素都影响着他们对案情的认识,不同的人对案件事实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这说明案件事实是经由仲裁员头脑“改造”过了的事实,已不是原本的事实真相本身。第二,证明对象的复杂性也影响到实质真实的查明。第三,证明时间的有限性,对发现实质真实产生重要影响。证明要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这对仲裁员认定案情提出了时间要求,对此仲裁员不能随意地拖延。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认识的程度与认识时间的长短是成正比的,一个人用一生认识一件事,与他用两个月、用一年的时间相比,其认识程度一定存在差距,故仲裁期间必然对证明程度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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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研究(第16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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