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易延友 法律出版社 (2008-09出版)  作者:易延友  页数: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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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律师法的决定,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不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会见时不受监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与指控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所有案卷材料;并且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等。所有这些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能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家主席令,该法应当在2008年6月1日起实施,但令人惊讶的是,有些执法部门却拒绝实施这一法律,理由居然是:该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相冲突;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律师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因此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如果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确实存在冲突,则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结论自然成立。但其实,在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包含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内容;2007年律师法的修改,不过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落实和具体规范的细化。考虑到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遵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律师法的修改还可看作是对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之精神的重申。因此,根本就不存在究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的问题,更不存在必须先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律师法规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本来应当作为公民自由的防御之盾,结果却作为拒不执行律师法的武器,成为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侵权的所谓理由,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内容概要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是以流畅精炼的文字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系统阐释的优秀教科书。全书以原理论-制度论-程序论为逻辑主线,以他国制度为参照,以相关实例为补充,并辅以简洁直观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具体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了全新的分析与阐释。尤其出色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还列专章介绍了我国的少年案件司法程序。  本次修订为第三版,既增添了关于近年来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最新进展的内容,又进一步完善了全书的逻辑架构与论证体系,使《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第3版)》更显卓越。

作者简介

易延友,男,1973年生,湖南省洪江市(原黔阳县)人。有幸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十年,并于其间赴英国华威大学(Warwick University,UK)留学。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法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法律与发展硕士学位(华威大学2002年);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主攻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蒙《比较法研究》、《中国律师》、《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期刊编辑错爱,发表论文十数篇;蒙《南方周末》、《法制日报》、《工人日报》、《检察日报》等报业编辑厚爱,发表随笔数十篇;蒙《司法文丛》主持者及台湾三民书局抬爱,出版专著《沉默的自由》及《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各一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原理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概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 刑事诉讼历史沿革第一节 古老的弹劾式诉讼第二节 欧洲大陆之纠问式诉讼第三节 英美陪审团审判第四节 两大法系诉讼模式之借鉴与融合第三章 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 诉讼模式的方法论意义第二节 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第三节 帕卡的“两个模式”理论第四节 达马斯卡的诉讼模式理论第五节 外国的“箭”与中国的“靶”第四章 刑事诉讼理念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程序正义第三节 司法独立第五章 刑事诉讼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原则概论第二节 国际通行之刑事诉讼原则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之解说第四节 我国刑事诉讼原则之评析第二编 制度论第六章 刑事诉讼主体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论第二节 人民法院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第四节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第五节 当事人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七章 管辖第一节 管辖制度概论第二节 立案之主管第三节 审判之管辖第四节 管辖权异议第八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论第二节 申请回避制度之内容第九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论第二节 委托辩护的时间与指定辩护的范围第三节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第四节 辩护人的责任与地位第五节 辩护人的权利第六节 侦查阶段之律师帮助第七节 刑事诉讼代理第十章 强制措施第一节 概念、功能与原则第二节 拘传第三节 拘留第四节 逮捕第五节 取保候审第六节 监视居住第七节 扭送第八节 《刑事诉讼法》以外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期间与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十二章 证据法概论第一节 证据法与刑事诉讼第二节 证据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 当代英美证据法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之比较第五节 我国证据规则之现状及改革第十三章 证据论第一节 证据概念之界定第二节 证据属性之研讨第三节 证据之可采性第四节 证据之法定种类第五节 证据之理论分类第十四章 证明论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标准第三编 程序论第十五章 立案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立案之材料来源与立案的条件第三节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与处理第四节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第十六章 侦查第一节 侦查概论第二节 侦查行为第三节 侦查终结第四节 补充侦查第十七章 公诉第一节 起诉概论第二节 审查起诉第三节 提起公诉第四节 不起诉第十八章 审判第一节 审判概论第二节 庭前审查第三节 庭前准备第四节 法庭审判第五节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第六节 判决、裁定与决定第十九章 自诉第一节 自诉概论第二节 自诉之提起第三节 自诉之追加与撤回第四节 自诉之受理与审判第五节 反诉第二十章 简易程序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论第二节 简易程序之适用第三节 简易程序之审判第四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第二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节 概论第二节 当事人第三节 提起与审判第二十二章上诉与抗诉第一节 上诉与抗诉概论第二节 上诉与抗诉之主体第三节 上诉与抗诉之提起与撤回第四节 上诉、抗诉案件之审判第五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十三章 死刑复核第一节 死刑与死刑复核程序第二节 死刑复核权第三节 死刑案件的报核与复核第二十四章再审第一节 再审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再审之申诉及其审查第三节 再审程序之提起与审判第四节 再审理念之重构第二十五章 执行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与对象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第三节 其他生效裁判的执行第四节 执行的变更第五节 执行的变通第六节 对新罪、漏罪及申诉的处理第二十六章 少年案件司法保障第一节 少年案件刑事司法保障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公约》关于少年司法的规定及其意义第三节 少年司法程序立法情况之比较第四节 我国的少年案件司法程序

章节摘录

插图:二、案件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从理论上看,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程序是不同于简易程序的一种第一审程序,其案件适用范围应当不包括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因此,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范围为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范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该程序:(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该程序的;(7)其他不宜适用该程序审理的。三、案件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程序审理。据此,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必须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同意是适用此程序的先决条件。没有被告人同意的,不得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而实施。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该程序。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同意的,方可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对适用此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还必须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此程序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程序进行审理的,才可在法庭审理时进行相应的程序简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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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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