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吕艳滨,(英)卡特 编著  页数: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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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信息社会或信息时代一词通常被用来概括描述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的一场新变革。这种变革是由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信息和通信技术革命的发展所引发的。如今,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对人们经济社会活动、学习和生活乃至思维方式的影响也已是经常可见。加之国际社会包括欧盟在内已经将信息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研究信息社会的诸多重要方面,似乎成为比较自然的选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特别关注信息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们已经告别了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工业化加速发展,消费品供需关系发生转折性变化;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社会政治长期保持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事业正在更为宽广的道路上迈进。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包括研究报告和相关欧洲文献资料。报告内容描述了欧盟成员国及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现状,研究的重点在于可能引起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兴趣的若于方面。研究报告的目的是,鉴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开始实施,希望能从欧洲提取育价值的经验和实践做法。因此,这份报告将包括有关实施和培训的大幅章节。本报告各章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实施(implementetion)问题为中心,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若干具体方面。报告将介绍欧盟和中国的现状,并着跟于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做法。每一章都在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主题与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相联系来进行相关评论,并提出建议。

作者简介

吕艳滨,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亚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信息法学(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在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借调期间,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工作。

书籍目录

研究报告1  导言  1.1  关于本报告    1.1.1  报告的目的和致谢    1.1.2  报告的框架    1.1.3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  1.2  “FOI”术语的使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  1.3  欧盟成员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概述    1.3.1  欧盟国家多样化的行政背景    1.3.2  欧盟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历史    1.3.3  欧盟政府信息公开体制走向一致  1.4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1.5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进程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    1.6.1  《条例》的属性:行政法规    1.6.2  规定了当事人请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1.6.3  严格地限定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1.6.4  规定了广泛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1.6.5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1.6.6  对主动公开做了详细规定    1.6.7  引入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2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 欧盟成员国的收费体制及其例外    2.1.1 实践的基本情况    2.1.2 费用减免    2.1.3 如何确定费用    2.1.4 收费的影响(包括对此机制所做出的相关改善)  2.2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机制  2.3 建议3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结构4  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6  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需要澄清的方面附录

章节摘录

  1 导言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  1.6.1《条例》的属性:行政法规  《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关于是直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还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后再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调研,并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慎重的研究,有关部门认为,现阶段社会各界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但是,制定法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则相对较为灵活,便于在较短时间内确立相应的制度,及时满足实践中对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的迫切需求。而且,根据中国《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行政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当然组成部分,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不会影响该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制定《条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通过国务院自上而下的贯彻实施,逐步提高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信息的能力,较快地缩小地区间、部门间的差异,并可以根据《条例》执行的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制度。事实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是走了先制定行政法规并推动地方实践、后上升为法律的道路。另外,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可以发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积累相应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及时地反馈到立法工作中。这样可以更好地将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国情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立法质量。  ……

编辑推荐

《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对欧盟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做简要概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费用(fees)和成本费用(charges);描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结构;讨论了有关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和之后都需要开展的培训的模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实施问题;最后对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了进一步评论。附录部分还包含了读者需要更多了解信息时可能会用到的辅助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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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对写毕业论文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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