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约翰内斯·韦塞尔斯  页数:532  译者:李昌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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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本书的所讲限制在德国刑法“总论部分”的从释义学角度的重点之上。根据从教学的视角选择出来的法律案例,本书一步步地讲解一个刑法系统的构建基础,该系统对于学术界涌现的现代潮流给予了空间。通过这样的讲解,希望能够帮助初学者进入“总论部分”这个到今天仍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中。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约翰内斯·韦塞尔斯 (Johannes Wessels) 译者:李昌珂

书籍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德文第二十七版序德文第一版序翻译凡例德文缩略语索引参考书目纪念文集书目第一编 刑法与刑律、人作为权利主体  第一章 刑法的注务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类   第一节 刑法的任务和基本概念     一、刑法存在的正当性     二、刑法的保护功能     三、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     四、刑法的基本概念     五、行为之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和思想意识无价值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重罪和轻罪     二、结果犯和行为犯     三、实害犯和构成危险犯   四、持续犯和状态犯    五、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六、一般犯、特别犯和亲手犯    七、举动犯 第二章 刑法及其运用、类推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保障功能    一、明确性原则    二、禁止溯及既往    三、习惯法和类推  第二节 类推与解释    一、类推与解释的界限    二、解释的方法    三、解释的问题  第三节 德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国际的效力范围    二、综合性概述第三章 人作为法律主体、刑法上的行为理论  第一节 人之举止作为犯罪行为的基础  第二节 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一、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    二、社会行为概念之基础和批评    三、行为能力    四、行为质量的缺乏    五、在行为范围内找到正确的连结点    六、各行为理论和一般犯罪理论之间的连接线  ……第二编 故意的作为犯 第四章 法律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种类的组成 第五章 构成要件理论、不法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造 第六章 客观的不法构成要件、结果造成和客观归责 第七章 主观的不法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错误和主观归责 第八章 违法性,不法构成要件和许可构成要件,正当化的紧急状态、紧急防卫和拘捕权 第九章 同意、承诺和责打权 第十章 责任和个人的可谴责性、规范的责任概念、责任的前提和标志、免责事由 第十一章 认识错误理论、关于禁止规范以及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的认识错误 第十二章 人的刑罚排除事由和刑罚撤销事由、关于排除刑罚的行为情形和刑罚追究前提条件的认识错误 第十三章 正犯和参与 第十四章 力图、从力图中回撤和积极悔改第三编 过失的作为犯 第十五章 过失犯的构造和结构、规范上的和结果的不可避免性第四编 不作为犯 第十六章 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义务冲突第五编 竞合理论 第十七章 犯罪的单数和复数第六编 附件 第十八章 犯罪论概观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和基本概念、犯罪的分类案例l(一般的基本问题)一、古玩爱好者K,来到所有权人E家,试图说服后者向他出让一件古希腊时圭。一切努力皆不成,K气恼地将经E同意拿在手上观看的藏品扔掷在地,使之受损。K的这个举止,会给他带来哪些法律后果?二、A故意杀死了B。如有下列情形的,对A行为的不法性和有责性将产生何种意义:(一)实施杀害时,A的行为阴险,或者是出于某种卑劣的动机;(二)A是由于激愤(自己的荣誉受到了由B造成的严重伤害)导致了行为;(三)A完全是应患上了不治之症的B的真诚请求而充当了行为人。三、因所从事的秘密情报活动,S实现了《刑法典》第99条第1款第1项犯罪要件。如果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满足了《刑法典》第99条第2款第2句意义上的一个规定情形①,他行为的重罪、轻罪性质是否要因此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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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总论》一书的所讲限制在德国刑法“总论部分”的从释义学角度的重点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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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众所周知,现在中国主流的刑法理论是抄袭或者说得好听点是借鉴日本的,日本的理论则是抄袭德国的,哈哈,按辈分,德国人是我们的祖师爷,不得不佩服人家。
  •   大陆法系的引领者,很精细的刑法。
  •   众所周知,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起源之所在,研读德国法律可以从更深层面对我国的法律进行理解与了解。德国法律值得好好研读下。只是这翻译~~
  •   德国人写的法学书
    不精读细读
    难有收获
  •   很好的一本书,值得看看
  •   经典书一定要买
  •   此书对于理解德国刑法基本理论大有裨益
  •   非专业人士翻译的刑法学教科书,在专业术语上就是不过关。把一些约定俗成的概念,如,把未遂犯译成力图犯,让人看得莫名其妙。
  •   译者根本就没有使用通用的刑法术语,而是生造或硬译了许多专业术语,让人读起来头大。
  •   翻译的确实不行,不过这套书不错。
  •   卓越的书,价格比其他网站便宜,而且讲信誉,能在预计到达时间到达。我也不是第一次买卓越的商品了。总之,以后会继续光临卓越购书的。
  •     去年回母校的时候,在法学院的书店里翻到了这本书。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系列翻译了不少德国法学名家的著作,但是其中刑法专业的书仅此一本,选择的是Johannes Wessels的《德国刑法总论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如果说在出这个系列的时候,因为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刑法专业最多只能翻译一本的话,那么我想选择Wessels的书不是一个明智的决定。毕竟他的学说不是德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不具有代表性。
      
      我想选择翻译哪本书可能还不算大问题,毕竟有着学术交流的意义就够了。更致命的问题在于,请了一位没有学过法律的译者来担当如此重任。简单地查了一下个人资料:李昌珂,男,1954 年生,四川外语学院德语系本科(1977),德国奥克斯堡大学博士(1992),研究领域:近当代德语文学、二十世纪德国文学。
      
      译者的德语功底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熟练运用德语就能够翻译好一本专业著作吗?我想本书就是一个极好的反例,或者说,是对于当代出版界和学术界浮躁风气的一记耳光。
      
      举个例子,Versuch是一个刑法上非常常见的概念,日本学者将其翻译成“未遂”,中国也沿用之。但是在这本书里面,却翻译成了“试图”,是一个按照德汉词典最基本的字面意思做出的翻译。还有其他很多生造的词语,我想对于任何做法学研究的人,都会一头雾水。
      
      法律是一门很讲究门里门外的学科。经常用一些外人看不懂的词,来表达抽象的概念。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形成内部的圈子,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即减少律师、法官和学者之间沟通的成本。我想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这样的特点,只不过法律更加明显罢了。
      
      这样的结果就是,翻译国外法学著作的人,必须深谙基本法律原理,又熟练掌握汉语和一两门外语。可是在这样一个急功近利的学术背景下,很少有人能够静下心来做这个工作。所以才随便选了一本没听说过的德国法学教材,所以才随便选了一个会德语的教授来翻译,所以才能够出版这样一本书,堂而皇之地放在书店里。
      
      看来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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