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的适用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明  页数:284  

前言

  王胜俊院长为“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出的思考题题目中,第一道题目就是“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个题目中包含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的认识和坚持。刑事司法理念是指导刑事司法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性的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应当是一系列刑事司法理念构成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和刑事司法理念。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和刑事司法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和刑事司法理念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其现实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中国刑事司法实践。

内容概要

本书在内容上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为基础,以我国法官量刑失衡为研究对象,以实现我国法官准确量刑为最终归宿,在提出自己的量刑基准理论体系后,着重解决个罪量刑标准的假想与设定问题,对于广大一线刑事法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形式上,本书分为总论、分论和附录。总论先介绍基本理论;分论既而以实践为依托,提出了解决量刑失衡的具体办法;本书的附录部分,作者对几种典型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和研究。

作者简介

张明,男,1962年8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汉族,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文字能力较强,多年从事审判、调研和司法解释工作,对刑事审判有关前沿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参与审理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事业心、责任心强,清正廉洁,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代表性著作有:专著——《知识产权及其刑法保护研究》(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著——《刑法罪名精释》、《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适用问题研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刑事法律知识讲话》;论文——发表《“和”的刑法观与和谐社会》等专业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前言: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体系内容摘要Abstract第一章 量刑基准的概念和意义  第一节  量刑基准的概念  第二节  制定量刑基准的意义第二章 原则性量刑基准的概念及运用  第一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的概念  第二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制定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的立法完善  第四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中的量刑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之法定量刑情节  的量化与适用  第六节  酌定量刑情节  的量化与适用  第七节  量刑因素的量化与适用第三章 适用性量刑基准的概念、标准及运用  第一节  适用性量刑基准的概念  第二节  制定适用性量刑基准的依据  第三节  适用性量刑基准的制定  第四节  适用性量刑基准的操作第四章 量刑基准分论  第一节  制定具体个罪适用性量刑基准的构想  第二节  部分常见犯罪的适用性量刑基准附录1:“和”的刑事法律观与构建和谐社会附录2:聚众斗殴罪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附录3: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研究附录4: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量刑基准的研究与实践情况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量刑基准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量刑基准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节  我国台湾及港、澳地区关于量刑基准的理论与实践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原则性量刑基准的概念及运用  第三节 原则性量刑基准的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第5条、第61条规定了以责任为基础量刑的原则,从字面意思看主要是行为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时考虑罪犯复归社会的特别预防原则,应当说是一个缺陷。这导致了法官在量刑时很少考虑特殊预防原则,考虑到了又不知影响多大量刑幅度的现象。l979年刑法第33稿关于量刑原则的条文中,在“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之后,还有“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犯罪的悔改态度”一句。修改中认为,这些情况在量刑工作中适当加以掌握就可以了,不必在条文上明白规定,规定上去容易产生副作用:第一,不顾犯罪事实本身怎样,片面强调犯罪后的态度,势必导致量刑上的偏颇;第二,片面强调认罪和悔罪态度,易使被告人产生顾虑,不敢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对弄清事实没什么好处;第三,“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易使人理解为包括出身成分,出身成分好就从轻处罚,反之,就从重处罚,这势必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这些副作用,因此将上述那一句删除。立法者的这些考虑是可以理解的,强调阶级出身的时代刚刚结束,人们思想上对此还有遗留或有余悸,“十年动乱”中,也出现了不顾事实、片面强调态度的情况,提出“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的口号,导致量刑上的畸轻畸重。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将在量刑的时候,考虑犯罪分子个人的情况、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的有关内容删除,可谓用心良苦。但实际上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而机械量刑,使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难以得到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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