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研究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炳宽  页数:251  

前言

  缓刑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它既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刑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缓刑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西方国家。当时,资本主义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新的科学技术被广泛运用,生产日益规模化,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大企业逐步吞并中小企业,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日益集中于少数大资本家手中,最终形成垄断。资本主义逐渐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由此形成。在垄断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人口流动性增大,城市人口大量增加,流浪者增多,贫富差距加大,出现了流浪、失业、贫困等许多社会问题,社会形势动荡不安,犯罪总量增加,特别是累犯和未成年犯增多。如何应对这种局势,帝国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感到有必要采取新的措施,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使其能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这样,一种新的刑罚制度——缓刑便有了产生的必然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19世纪中后期这一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同时,缓刑也是人类刑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的刑罚产生以来,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生命刑和肉体刑主导阶段;第二阶段是监禁刑主导阶段;第三阶段是向非监禁刑过渡的阶段。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缓刑正是属于刑罚发展的第三阶段。可见,缓刑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

内容概要

本书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缓刑的基本理论;缓刑的类型;缓刑与社区矫正;缓刑与刑事政策;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和考察以及我国缓刑的完善问题。其中,缓刑的基本理论、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考察和我国缓刑的完善是本书所要探讨的重点。    研究缓刑制度,必须采取科学、正确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们进行缓刑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根本方法。本书采取的具体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等。历史的方法是纵向研究的方法。对缓刑的起源、发展到现在的整个过程进行历史地考察,使我们更好地认识现代的缓刑制度,并为现今和以后的缓刑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服务。比较的方法是横向研究的方法,这是研究缓刑的一项重要方法,中国的缓刑和外国的缓刑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通过中外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有选择的借鉴,这样,可以促进我国缓刑的发展与完善。分析的方法是对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进行阐述和解释,分析其内部结构,阐明其立法意图和真实含义,使我们准确地掌握缓刑的概念、性质、种类、适用条件等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指研究缓刑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因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实践是理论的基础,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缓刑的理论指导缓刑的司法实践,缓刑的实践又推动缓刑理论的发展,两者相互促进。实证的方法是指从缓刑适用的客观实际出发,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获得的现实材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缓刑的概念、起源和演变  第一节 缓刑的概念  第二节 缓刑的起源和演变  第三节 缓刑产生、存在与发展的原因第二章 缓刑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缓刑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缓刑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缓刑的价值  第四节 缓刑的精神  第五节 缓刑的局限性第三章 缓刑的类型  第一节 缓刑的一般分类  第二节 缓起诉缓刑  第三节 缓宣告缓刑  第四节 缓执行缓刑  第五节 现代缓刑的一些其他形式第四章 缓刑与社区矫正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缓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第五章 缓刑与刑事政策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缓刑与刑事政策第六章 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一节 外国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二节 我国的缓刑适用条件第七章 缓刑的考验期   第一节 缓刑考验期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确定  第二节 缓刑考验期的变更   第三节 缓刑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第八章 缓刑的考察   第一节 缓刑考察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缓刑的结束与撤销第九章 缓刑的命运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缓刑的命运   第二节 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缓刑的概念、起源和演变  第一节 缓刑的概念  一、缓刑的概念  从中外缓刑的理论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关缓刑的许多问题都得到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关于缓刑的概念却没有论著给出一个全面、统一的定义。研究我国刑法的许多著作只是给出了我国一般缓刑制度的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在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这个定义出自我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无疑是正确的。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缓刑制度。有的论著还给出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的定义。所谓战时缓  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这个定义同样是出自我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也是正确的。战时缓刑制度是对一般缓刑制度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整体。但是,两者在适用条件、适用方法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这里,有必要区别一下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制度。具体地说,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于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无时问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一般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战时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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