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7  

内容概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力度,相继修正或修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70余部法律,为便于渎者准确掌握修改过程,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的内容,我社特编辑出版了法律新旧对照本系列丛书。    丛书对所有修正或修订的法律,均在权威文本的基础上,根据修改的内容,列出新旧对照表,使读者对该部法律的修改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公布,2007年进行了修正,对部分条款做了修改。本书在修正文本的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款列出对照表,将1991年条款与新条款列表对比,并对修改的细节用黑体标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附件: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12.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10.27)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投票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妇女代表和归侨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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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新旧对照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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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不过可以看到立法原貌
  •   旧版的 不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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