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

出版时间:2009-04-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新民  页数: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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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实施廉能的政府,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人民的愿望。但是这个人民的期待,却很少能够落实,这说明了现实政治有极其残酷的一面。实施廉能政治,不能仅靠人民的期待,或是国家严密的法网,而是靠当政者的决心与毅力。  新加坡这一个由绝大多数华裔所建立的蕞尔小国,能够在举世纷扰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短短的二十年内,成功地脱离贫穷、落后的殖民地,且是在几乎毫无自然资源、科技基础的“贫瘠根基”上,改头换面,翻身一跃成为世人所钦羡的“亚洲花园”;国民所得以及社会的井然有序,都位居亚洲的首位,不能不归功李光耀先生的高瞻远瞩以及亲身力为的苦干精神。  要探究新加坡的成功,可以由各个层面、经由各种学门的角度来加以观察与分析。本文则将观察的角度局限于在法律人的立场。

内容概要

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确实是很有一套的;法治严明、令行禁止、高薪养廉这些在中国很难推行的东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败的“法宝”。这些制度在本书中有详细而精辟的阐述,但是新加坡的经验与其说是展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不如说是引领我们继续思考看似简单的“腐败”问题。在我们法学家看来,似乎腐败就是违法,不违法的就不能说是腐败,违法至少构成了腐败的一个要件;但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违法与否和事情的本质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法律是人规定的,我们可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腐败”,也完全可以不这么定义。在某种意义上,高薪养廉相当于国家用国库的钱“贿赂”公务员,换取他们的“廉洁”行为。由此可见,腐败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当然也就正当合法,不称其为“腐败”了。高薪养廉的经济成本不小,但好处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观。    中国的法律规定看似道德标准很高、腐败红线设定很低,但是法不责众,在公务员动辄“腐败”的情况下,“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给公务员很高的待遇,相当于国家把一大笔财富塞进公务员的腰包,然后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再出去捞钱,就会受到严惩。既然红线已经设定很高,只要有点脑子的公务员当然也就不敢“腐败”了;有个别超越红线的,也很容易发现和惩治。因此,我们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却造就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许远不如我们清廉,但是这样一来官员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反而显得“清廉”起来。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败行为,看上去“腐败”的制度却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员,至少可以让官员看上去清廉。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书籍目录

一、前言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章节摘录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新加坡资政李光耀,过去在其担任新加坡总理长达31年(1959-1990)的期间内,将新加坡此一蕞莆小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及马来联邦,独立惨淡经营,并成功地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将新加坡此一地小民贫、欠缺工业基础与天然资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建设成一个富足的新兴工业化的城市国家,国民所得在亚洲诸国(地区)中仅次于日本与香港。同时,新加坡已经完全摆脱刚独立建国时的窘境,李光耀有魄力地致力新加坡的公共建设,使“都市公园化”的理念,完全在新加坡实现,使新加坡宛如一座大型公园,赢得了“东南亚之珠”的美誉,与当年处处都是贫民窟、典型的殖民地城市,完全成为两个世界。新加坡成功的另一个现象为政府的高效率及清廉的政治。新加坡原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化横行。但学习法律出身的李光耀上台后,倾全力于政治改革,厉行法治,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世界最清廉与最有效率的国家。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时法律秩序亦为亚洲之冠,全皆归于李光耀的严厉执法。新加坡在李光耀执政后,都维持了一党独大的政府,在国会内几无反对力量、反对党名存实亡、社会舆论不闻批评时政的威权统治下,新加坡所实行的“另类民主”,居然在历次大选中,获得国民的多数支持。如果我们专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论,新加坡政府权力之独擅与一般专制国家并无大异,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学铁律——“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化”——的正确性。新加坡并未因政府广泛的公权力而造成决策官员的腐化,反而是成为建设国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实施“政治威权”与“严格法治”并行,才会形成此一结果。这是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处。

媒体关注与评论

  新加坡的执法,有人赞赏,有人不以为然,但也许有更多人不敢提出看法。这种法治模式恐怕只有新加坡人才会有“寒天饮冰,冷暖自知”。  ——陈长文律师  法治是现代化的基石。新加坡对法治的追求,可做为所有追求现代化国家的参考。  ——焦仁和博士·前台湾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  新加坡的法治严谨,乃治国者的魄力显现,值得所有法律人作为思考的样本。好,则仿效实行;坏,则作为自我警惕之用。  ——王泽鉴博士·台湾民法权威教授  新加坡模式就像大闸蟹,这本书告诉你该怎么吃,  ——苏永钦博士,台湾法学权威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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