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的探索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谭启平  页数:369  

前言

1981年9月初,我从湖北省京山县来到山城重庆,来到歌乐山下的西南政法大学;我的身份也由一个在家乡有“一亩三分地”的贫农家庭出身的“放牛娃”变成了一个高等学校的教师,一个中国民法学西南园里的“园丁”。我的学习、工作经历比较简单,几乎只有“西南政法大学(或学院)”这几个字:81年9月入校在法律系81级8班学习,87年7月毕业于学校的民法研究生班,后留校民法教研室工作至今[在此期间,1992年2月至2000年8月在学校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先后任学校培训中心主任(社会服务部副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校行政机关党总支书记、校友会筹备办公室主任)等职务]。我的学术经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民法研究生始到1992年初进入行政岗位前。这一阶段,我比较专注于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科技法学有关问题的学习和研究。进入上述学术领域,得益于我的导师金平教授的指点和教诲。在民法研究生班学习时,金老师安排我们每人用两个星期的时间进行一项社会调查。为完成作业,我走进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当时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而生的技术市场有了认识,并开始了系统调查。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我于1986年底完成了“重庆市技术市场考察报告”一文。该文是当时国内系统研究技术市场问题的文章之一,后全文公开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管理丛刊》1987年第3期,并于1987年获“首届重庆市大学生优秀论文竞赛”特别优秀论文奖和当年学校的研究生科研成果最高奖——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内容概要

  《“民法人”的探索》法律出版社出版,内容包括“民法人”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民事主体制度入门、物权制度拾贝、债权制度、继承制度探徽、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耕耘、“‘5·12’汶川大地震”法律问题思考等。

作者简介

谭启平,1964年4月生,湖北省京山县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第二届学术技术带头人(民商法学);先后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首届中国科学技术法学突出成就奖”、“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获重庆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教学成果一等奖一次、二等奖二次;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各一次。近年来,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近30篇,独著和合著《专利制度研究》、《中国民法学》等著作;承担8项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庆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课题,参与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项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篇一 “民法人”  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篇二 民事主体制度入门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论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有限分离论之反思  论物权主体  民事主体三十年回顾与展望篇三 物权制度拾贝  遗失物制度研究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最牛钉子户”事件引发的法学及媒体责任思考  “小产权房”及其法律规制  《物权法》的作用及时代意义  论对抵押物第三取得人的法律保护  拆迁的真正症结: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篇四 债权制度、继承制度探徽  不法原因给付及其制度构建  不可抗力与合同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兼与罗万里先生商榷  “遗嘱执行人”初探篇五 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耕耘  重庆市技术市场考察报告  论我国《技术合同法》的中国特色  论技术转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试论技术合同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几个问题探讨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及内地与香港相关问题的协调研究  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问题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  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篇六 “‘5·12’汶川大地震”法律问题思考  制定《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灾民财产权利保护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思考篇七 另一个讲台  承载着义务观和责任感去成就你们的人生和西政大的未来——在2006届研究生毕业授位典礼上的发言  感谢与期盼——在2007届本科毕业典礼上的发言后记

章节摘录

篇一 “民法人”诚信·公平·权利——“民法人”教学新理念的构建一、民法人是讲诚实、守信用的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为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帝王条款”或“帝王原则”。所有参与民事活动的人,应当诚实、守信,诚实待人,信守诺言,不实施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最能契合市场经济对人(或民事主体)的最一般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诚实信用能从一个道德准则上升为各国民事立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原因所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可以肯定,在一个没有信用的市民环境中是不可能发展真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一个社会,社会成员相互间没有基本的诚信,即不可能有正常的人际关系。培养“民法人”,首先即应培养人的诚信素质,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二、民法人是具有平等价值观和公平观念的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相区别的根本之所在。《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立法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3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7条),这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民法还以大量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加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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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的探索》是西南民商学人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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