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冯妆义,葛显光 著  页数:221  

内容概要

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深重的灾难,成为世界的一大公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    刑法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者,而是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犯罪和刑罚,等于向社会提供了一份罪刑关系的对价表,社会公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什么是犯罪、犯了什么样的罪要给予什么样的刑罚,认识到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维护法制。本书试图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犯罪案件进行解析,通过法院的判决,让公众看到罪与刑的对价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司法机关对刑罚的适用,犹如一场以社会为舞台的“道德剧”,所有社会成员都会随犯罪人受到法庭的审判而进入角色。在这台正义战胜邪恶的“道德剧”中,犯罪者痛定思痛,不再扮演可耻的角色;可能犯罪者悬崖勒马,不步犯罪者之后尘;受害者得到补偿与安抚;守法者的价值得到肯定与彰显。如是,将是作者的心愿。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学习一些预防犯罪的常识,以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鲜活的案例对学习法律原理、理解法律条文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这些案例,还可对在校学生以及有志于学习法律的人员提供帮助。这些案例对司法实务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亦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冯汝义,出生于1960年6月,山东淄博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文化。现为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鲁东大学兼职教授。主要作:《他们为何打输了官司》,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民事官司风险提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撰稿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书籍目录

一、不知法而犯罪——可叹 1 愚蠢贪官好得意违法犯罪竟自喜  ——通过研究刑法给自己定下一条铁律“每次收受回扣绝对不能超过5000元,但可多次收受”,认为这样不会犯罪并暗自得意,她的认识对吗? 2 借出公款为亲情违法犯罪竟不知  ——村委会主任在法庭上说:。不知道借出村里的公款是犯罪”,并以“不知者不为过”为由,请求法庭判他无罪。法院能支持他的请求吗? 3 借出公款已归还没有损失也犯罪  ——自称“借出的公款早已收回而且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应认定为犯罪”,他的认识对吗? 4 的哥用车拉赃物这是犯罪还不知  ——出租车司机明知所运的物品是偷盗所得,但认为这与己无关更不会是犯罪,并心安理得地收运输费,这样做法律允许吗? 5 刺伤人之后逃匿法律责任逃不掉  ——持刀行凶将人刺伤,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一逃就是8年,他的法律责任能逃得掉吗? 6 他人驾车出车祸  自己顶替也犯罪  ——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撞死了人,应其所请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这样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7 帮姐姐隐匿罪证姐妹两人都犯罪  ——姐姐将姐夫杀死,妹妹帮助清理作案现场遗留痕迹、藏匿带皿迹的衣物,这是犯罪吗? 8 企图盗窃变压器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想偷个变压器卖掉弄几个钱花花,结果当场被抓,要求法院按盗窃罪处罚,他的要求法院支持吗? 9 盗窃一只窨井盖换来徒刑三年整  ——窃得道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窨井盖一只,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窨井盖的价值不够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二、心存侥幸犯罪——可笔 10 中药内添加西药风湿病专家获刑  ——在自己“独创”的治疗风湿的中药配剂里加入西药方中的激素类药物却不告知患者,使患者出现了身体虚胖、浮肿、高血压等现象,等待他的将是什么? 11 借出车辆出车祸二人犯了三种罪  ——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好友出了车祸,应好友所请冒名顶替并到保险公司理赔,获得了保险金93万元,等待他的会是什么? 12 缓刑期间又醉驾前后两罪同时罚  ——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醉酒驾车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前罪与后罪怎样执行? 13 非法采矿出事故刑责民责都得担  ——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雇用人员开采矿石,结果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这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14 违章作业藏隐患出事害人又害己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指挥工人进行计划外维修作业,导致进行维修作业的工人被砸死,他应付出什么代价? 15 为了省事而违章发生事故担刑责  ——为了省事和加快工作进度而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导致正在作业的工人一死四伤,这应怎样惩治? ……三、逞强斗狠犯罪——可悲四、侵犯财产犯罪——可恶五、侵犯人权犯罪——可耻六、青少年犯罪——令人痛惜七、亲友之间犯罪——令人痛心八、公职人员犯罪——令人痛恨九、违背伦理犯罪——令人不齿十、妨害秩序犯罪——令人不安后记

章节摘录

一、不知法而犯罪——可叹1 愚蠢贪官好得意违法犯罪竟自喜——通过研究刑法给自己定下一条铁律“每次收受回扣绝对不能超过5000元,但可多次收受”,认为这样不会犯罪并暗自得意,她的认识对吗?被告人:李某某,女,50岁,汉族,大专文化,原某大学图书馆副馆长。案情:某大学系国有事业单位。李某某原系该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其在为本单位采购图书的过程中,供货商为保住这个大客户要给予一定的回扣,但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又不敢收受,心里实在痒痒。后来听说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不是犯罪,找来刑法看了好一会,感到好像也是,于是给自己定下了一条铁律“每次收受回扣数额绝对不能超过5000元”。供货商送的钱超过5000元时一律退回,或者是将超过5000元的部分退回。2003年至2006年问,在为本单位采购图书的过程中,李某某非法收受多家供货商业务员分16次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9300元。2006年11月16日,李某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当检察人员依法对其传唤时,她还信誓旦旦地说:“你们肯定是搞错了,刑法我看过受贿只要不超过5000元,就肯定犯不了罪。”当检察人员拿来刑法详细讲解给其听了后,李某某傻了眼。原来其只仔细看了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和第383条第1款,但没有看懂第383条第2款,即“对多次贪污(收受贿赂)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收受贿赂)数额处罚”。案发后,李某某收受的赃款已全部上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自愿认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回扣和手续费的规定。所谓经济往来,是指行为人代表本单位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对外经济活动等。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从所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定数额回送给买方或者其他经办人的财物。

后记

犯罪——一个沉重而复杂的话题。随着一声啼哭,一个可爱的生命来到r人间。他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他是父母的寄托;他是家庭的未来,他是家庭的希望。父母为他而高兴,家庭为他而欢乐。但这条鲜活的生命,可能因犯罪行为而逝,也可能因犯罪行为而伤而残;这条鲜活的生命可能因犯罪被绑赴刑场,也可能因犯罪被关被押。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而不可复得。来生转世,只是一个美丽的神话,一幕幕的人间悲剧,让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检察官、律师走到了一起,并从心灵深处发出呼吁——尊重自由,尊重生命!为了减少人间悲剧,我有了写作的动力,通过几年的探索和努力,终于完成了这本稍显粗浅但也是费尽心血的书稿。法律出版社的杨克主任、孙慧编辑对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许多艰辛的劳动;父母及妻子潘明珍女士对我的写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让我享受到了生活的宁静和写作的快乐,女儿冯文馨对本书的写作出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在此,对他们表示深深的谢忱。另外,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法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致谢。言语是难以表达我的感激之情的,唯有以加倍的努力来回报关心我的人们,唯有以不懈的追求来报答社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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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可不知的110个刑事法律风险》由资深检察官的倾心力作,司法实务办案经验汇总,为普法提供110个刑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树立法治观念与意识,提高读者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不知法而犯罪——可叹。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依法治国是人类走向文明的必然选择。知法、守法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不知法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守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治。不知法而犯罪说来可叹!心存侥幸犯罪——可笑心存侥幸是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明知是犯法,但以为自已的行为无人知晓或不会被发现而以身试法,结果陷入了犯罪的深渊。“天网恢恢,疏两不漏。”心存侥幸犯罪说来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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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这些书挺好的,励志
  •   书中的论述通俗易懂,适合大众,学习中……
  •   案例多,案例通俗易懂,又不乏法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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