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 编  页数:579  

内容概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党的纪律。以及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的重要法规,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有力武器。    本书是对《条例》的全面注解与释义。在具体条款下,分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释义及疑难解答】和【司法判决文书】几个部分。    注解,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部分,对《条例》相关条款,用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党纪政纪解释答复,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进行注释,帮助同志们全面了解与该条款有关的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规定,以正确、全面理解该条款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原意,具有较强的资料性。    释义,即【释义及疑难解答】部分,对《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参考现有资料,结合工作实际,从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解释,并结合实践中容易遇到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有利于深刻理解《条例》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此外,考虑到贪污贿赂违纪行为在实务领域的高发性,以及近年来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类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等因素,针对本书,编者增加了【司法判决文书】部分,对司法机关查处、判决和公布的贪污贿赂类案件,采用列举真实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了可供参阅的实例资料。

书籍目录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释义及疑难解答】   一、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贪污行为的主体    (二)贪污行为的主观方面     1.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关于非法占有的理解与认定     3.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4.关于对所得财物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的问题     5.关于正确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的问题    (三)贪污行为的客体和对象     1.贪污行为对象的范围     2.关于认定贪污行为的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     1.关于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2.关于“侵吞、窃取、骗取等其他手段”的理解     3.关于认定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关于共同贪污行为认定的问题    三、关于贪污行为未遂与既遂的认定问题    四、关于准确认定贪污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贪污行为与侵占行为的区别     (二)关于贪污行为与职务侵占行为的区别     (三)关于贪污行为与非法占有行为的区别     (四)关于贪污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区别     (五)关于采取违规手段占有本人应得财物能否构成贪污的问题     (六)关于将贪污款项用于公务消费的认定问题     (七)关于不同类型承包经营中的贪污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八)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贪污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问题      1.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行为及数额的认定      2.关于国有企业的债权能否作为贪污行为对象的问题.      3.关于改制前后公私资金混合,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司法判决文书】    1.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马向东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3.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第八十四条  【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  【释义及疑难解答】    一、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主体      1.关于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      2.关于非国有公司、企业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主体的问题     ……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章节摘录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五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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