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用法律手册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68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合同及其纠纷,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委规章,并按照合同法的章节条款予以分类整理,从而形成以下特点:    ①法律条文本书收集常见、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及其他法律文件,内容涉及房屋买卖、机动车买卖、动产及不动产赠与、借款合同、担保合、房屋租赁、运输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等诸多合同领域。    ②文书范本本书搜集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范本,供广大读者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参考,以提高防范合同风险、解决合同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③纠纷解决本书根据合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④流程图表为了便于读者充分了解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书还附录民事诉讼流程(一审)和民事诉讼流程(二审)等流程图表,为合同纠纷当事人诉讼维权提供程序方面的指引和参考。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法律  司法解释二、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机动车买卖  其他买卖  招标投标与拍卖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四、赠与合同  动产赠与  不动产赠与  公益捐赠  赠与公证五、借款合同  一般规定  借款合同  储蓄合同  担保合同六、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  汽车租赁  其他租赁七、承揽合同八、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九、委托、行纪、屠问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十、纠纷解决  调解  仲裁  诉讼附录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章节摘录

插图:第九十八条[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关联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24条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关联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白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关联条文]《担保法》第49、69、70、77、78、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第一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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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用法律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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