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迅 编  页数:391  字数:4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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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即将出版,主编徐迅邀我为本书作序。我作为本书的作者之一,自当责无旁贷,因此应承下来。  我们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在20世纪90年代,我和徐迅以及有志于研究新闻侵权问题的数十位同仁就志同道合,曾经连续举办过数次新闻侵权法律沙龙,轮流在不同的单位进行论辩。尽管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对这个问题研究的兴趣却仍然使这些同仁在不停地努力,我也在其中。  我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孜孜不倦,是因为新闻侵权既涉及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两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得好,就既能够保护好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又能够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反之,就可能既伤害媒体舆论监督的热情,又损害民事主体的权利。事实上,新闻侵权法所要平衡的,就是舆论监督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其追求的目标,就是在保证民事主体的权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推进社会的文明程度,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应当看到的是,一方面,尽管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新闻法》,也没有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规定新闻侵权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系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在学者的努力下,我国新闻侵权的理论体系也基本构建起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说体系,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实际的媒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争议,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解决办法和理论基础。当然,与当代社会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一些距离,这也正是我们不断研究和努力的原因。  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都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本书的作者都是这些做出贡献的人。

内容概要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调查数据与研究报告。由于我国法院的统计体系中并不单独统计媒体侵权,因此几乎没有人可以说清楚民法通则生效二十几年来,我国究竟发生了多少媒体侵权案件。这给以数据为对象的研究带来不少困难与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数据研究一直都在进行,从中国到外国,人们费尽周折搜集案例资料,仅编者所知的统计数据研究成果至少有六至八个,有的发表了,有的并未正式发表。学者们如此热衷研究本身,已经说明“新闻(媒体)侵权”这一命题及数据研究方法的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本书所收集的几篇统计报告所截取的时间段不同,调查对象与范围不同,调查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得出了某些大体一致或相近的统计结果和研究结论,可供参考。  本书的第二部分是论文。按照如下顺序排列:刑事诽谤、名誉侵权构成、举证责任、抗辩体系、隐私、诽谤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其他。论文有三个来源:一是已发表的、较有影响的,如杨立新、魏永征和张鸿霞、周泽的论文;二是本书编者约请作者为本书专门撰写的,如展江、郑文明的论文;三是“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项目的副产品。  本书第三部分是一项科研成果:由中国记协委托的科研项目《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课题顾问魏永征先生的意见。它反映了新闻界在媒体侵权法制建设方面的强烈诉求,也反映了这一制度建设的复杂性。

作者简介

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统计数据与研究报告 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附件:已知媒体侵权诉讼“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名录 中国媒体侵权案件统计报告 附件: 中国媒体侵权案例统计框架 800起媒体侵权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普通名誉侵权案件统计框架 10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与100起普通名誉侵权案件统计数据结果对比 面向新闻从业者的关于媒体侵权若干问题的调查问卷 面向新闻从业者的关于媒体侵权若干问题的问卷调查数据结果 报刊侵害人格权问题调查报告 附件:报刊侵害人格权调查函及问卷 我国法院审判评论侵权案件总体情况的统计分析——以83个评论侵权案例为样本 公共官员名誉权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索——以26起公共官员名誉权案件为例第二部分 论文 解决“因言获罪”的四步走路线图 新闻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新论 附件:《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新论》一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谈新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 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 “有事实依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从事实与意见如何区分谈起 普通法中诽谤案件公正评论抗辩理由对我国名誉权案件的适用思考 网络隐私权的抗辩权分析 西方国家诽谤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裁判文书及其公开问题研究——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建议稿”项目成果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课题成果报告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条文版)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条文+依据版) 关于“司法解释建议稿”的顾问意见后记

章节摘录

  萨利文案的公众人物原告举证责任原则,也并未为法院采纳。名誉权案件中有9件判决,明确体现了被告媒体举证。如唐季礼案,法院指出:“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之证明责任,应当在新闻媒体一方。如新闻媒体不能证明被报道对象确实从事过媒体所报道之行为,则应当认为其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否则,每个被报道的对象将不得不自证清白,这同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严重相悖的。”(上海一中院,2004)又如高晓松案,法院认为,涉讼文章被认为关键性的威胁语句是否真实存在没有得到证明。因此,被告认为报道没有失实的抗辩不能成立(北京朝阳法院:2002)。还有朱江洪案、张靓颖案等,都是明确指出媒体应就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而范志毅案,则是媒体通过平衡报道、连续报道证明自己无过错,得到法院的采纳。  唐季礼案的判决,可以认为是中国司法把公众人物概念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代表性论述。判词在定义公众人物及论证了报道公众人物的正当理由(见前)以后,指出“此种报道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属于社会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则即使报道本身可能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种种不便,甚至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被报道对象也须加以忍受”,这段话对公众人物权利弱化提出了两项条件:一是“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指报道的主要内容、主要情节、报道中所称有关报道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可见基本失实的报道不能列人“弱化”、“忍受”的范围。二是“社会公众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指报道的内容与该公众人物在社会公众中所处的角色相关。如果公众人物某方面的私人生活与其在公众中所处的角色无关,则该私人生活事项并不属于公众利益所要关切的内容”。可见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事项也不能列入“弱化”、“忍受”的范围(上海一中院,2004)。按此推理,所谓公众人物需要忍受的“名誉负面影响”即所谓“轻微损害”,主要是指在基本真实的前提下,针对公众人物那些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激烈评论和披露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情况。这是符合中国现行名誉权法规则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有一个特别的现象经常引起国外或者境外学者的疑问,这就是,中国大陆为什么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却十分发达呢?我国社会的这个特别的法律现象,实际上是对没有《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而采取的一个变通和替代的办法,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教授  我认为这项研究成果是中国媒介法研究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驿站”,初步发现就有以下多项第一:  第一次以高达800件涉及媒介的人格权诉讼案例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第一次超越名誉权案件范围,对名誉、隐私、肖像等各种人格权案件进行统计。  第一次关注了不涉及媒介的个人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  第一次专就涉媒侵权纠纷对媒介工作者进行专题问卷调查。  第一次集中研究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在上述丰富资料基础上,本课题统计涵盖面之宽,必定也是超过了前人。  ——中国传媒大学、香港树仁大学 魏永征教授  本书也许是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民事侵权正式进入司法审判之后,媒体侵权样本数量最多的一次调查研究。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 葛维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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