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导读及案例

出版时间:2006-02-23  出版社:中国劳动  作者:邸妍  

前言

在我国,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可知,工伤保险的内容与工伤职工本人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先后经历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既有继承又有所发展。作者在工作实践中经常有来自企业的人士提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内容和如何处理具体案例的询问。为了帮助从事企业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以及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促进企业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广泛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防止或避免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我们特别编写了这本书。并力求用科学、准确、简练、通俗的语言引导读者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加深对相关规定的理解。邸妍、王竞、鲁梅等同志参加了本书的编写。书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导读部分最终由王竞同志统稿。有关省、市劳动社会保障系统的同志也为本书的编著提供了宝贵的素材。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们对关心和支持本书出版的所有同志深表衷心的谢意。《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仅有一年多的时间,在实践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非常愿意与广大读者就具体实践中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由于我们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读者不吝赐教。

书籍目录

上编 《工伤保险条例》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下编 工伤保险案例第九章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案例第十章 工伤认定案例一、认定为工伤案例二、视同工伤案例三、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案例四、申请工伤认定案例第十一章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第十二章 工伤保险法律责任案例第十三章 与附则有关的案例

章节摘录

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亲属虽然具有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享受这种权利是有相应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亲属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相应也就失去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停止工伤职工及其相关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保护对象是工伤职工这个特定人群。如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亲属死亡等,此时就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补偿标准、合理调换工作岗位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拒绝治疗。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不履行工伤保险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有悖于工伤保险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从而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消极依靠社会救助,对于拒绝治疗的职工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的,属于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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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导读及案例》是《工伤保险条例》与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既有继承又有所发展。作者在工作实践中经常有来自企业的人士提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内容和如何处理具体案例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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