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刘松涛  页数:264  

内容概要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丛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阐述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全书以企业负责人必须掌握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职责为出发点,为企业相关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提供指导,同时配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供参考学习与查询。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丛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严抓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的责任。  本书可供企业相关负责人阅读,也可供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参考学习,还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普法宣教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第二章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第三章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第四章 严抓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第五章 制定、实施事故应急预案的责任第六章 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的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必须做到“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不得在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存储,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企业当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齐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差额。  企业生产经营持续期间,其生产经营规模、产量、从业人数等国家规定的存储风险抵押金核定基础发生较大变动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及时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按照规定已经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于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代理银行允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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