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研究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作者:高丽  页数:182  

前言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崛起。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影响越来越大,其监督经理层和制衡大股东的功能逐渐凸显,因而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也对机构股东积极治理寄予厚望,但其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如何促进机构股东积极治理作用的发挥成为关键问题,本书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发展是我国机构股东积极治理走出困境的路径之一。  在此背景下,研究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在理论研究方面,从公司营销视角探讨投资者关系管理理论,加深了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本质的认识,拓宽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研究视角。其次,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用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机理,理清了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约束条件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作用路径,丰富了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研究成果。同时,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视角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机构股东监督作用的发挥,实现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经验借鉴;从机构投资者角度可以清晰地描绘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作用路径和作用效果,有助于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深层次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践应用。

内容概要

  《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研究》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现实需要而进行的理沦探索:从公司治理和公司营销视角分别阐释了机构股东积极治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论基础;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融资和价值创造动机出发,构建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用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建立了融资驱动和价值创造驱动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模型;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设计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评价体系,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用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路径和效果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公司营销视角将成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理论研究的演进方向;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是促进机构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径,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重点应放在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引入。

作者简介

  高丽  汉族,1981年2月出生于山西阳泉。200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获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已在《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English Edition)》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卜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第三节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框架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述评第一节 机构股东积极治理及价值效应第二节 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影响因素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研究视角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价值效应第五节 文献评析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公司营销视角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的特征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第三节 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所有权结构与机制第四节 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动因与约束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作用于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机理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动机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作用路径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驱动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模型第四节 研究假设的提出第五章 实证检验第一节 研究变量的设计与选取第二节 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第三节 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的影响因素检验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调节效应和价值效应检验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第一节 研究结论与启示第二节 局限性与研究展望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John Pound教授(1988)提出了机构投资者治理行为的利益冲突假说和战略合作假说。利益冲突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本身可能也存在着代理问题,可能与公司间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可能会因自身利益而支持管理者或董事会的计划,从而使监督职能受到限制,外部投资者利益受损。战略合作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和管理层发现他们之间进行合作对双方来说是有利的,这种合作降低了机构投资者监督管理层所产生的对公司价值的正效应,损害了外部投资者利益。另外,股东积极治理这一“公共物品”供给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其他机构投资者受益,而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收益水平却小于应该有的收益水平,这也是持否定观点的重要依据。  Short和Keasey(1999)发现,由于不同的所有者利益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网,再加上信息评估方面的问题,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绩效影响并不明显,此外,由于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经理人擅长资本的运营,而对所投资公司、所处行业的认识不够全面,使他们的积极主义不一定能够使公司运营向好的方向转变,进一步可能恶化公司的治理结构。Karpoff等(1996)发现股东提案提出后的1~3年中,目标公司股价与经营业绩没有显著的改善,股东的积极治理对先前业绩表现特别差的公司改善业绩非常奏效,但很难对公司股价、高层经理变更产生较大影响。Gillan和Starks(2000)认为机构投资者发起股东提案对目标公司股价没有显著的影响,他们却发现机构投资者所发起的涉及撤销“毒丸”的股东提案对目标公司的股价有负面的影响;Forjan(1999)的研究不仅限于机构股东积极主义,还包括一些个人的股东积极主义行为,他发现在1978-1991年,股东提案对目标公司股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同时,在股东提案分类研究中,他发现无论是涉及改组董事会、禁止绿邮,还是撤销金色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s)的股东提案,对目标公司股价都有负面的影响。Monks(1997)认为,州和地方政府的养老基金作为参与公司治理活动最积极的机构投资者,没能有效提高公司的业绩,是因为公共养老基金在本质上是政治性团体,他们经常提出诸如经理劳动报酬过高等涉及公平的股东提案,但作为受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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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股东积极治理研究》是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精品专著系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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