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与良好做法

出版时间:2003-06-01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加西亚  页数:181  译者:陆符玲  

前言

  存款保险研究是近年来日渐重要的一个题目,本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过数年努力的研究结果。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McGarthy(1980),Gal-bis(1988),Fties(1990),Frides和Peraudin(1991)以及Garcia(1996),研究了存款保险的理论基础。随着中欧和东欧转轨经济的出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那些具有多元金融机构和不同宏观经济体制的国家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应转轨经济国家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的实践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并与基金组织所有成员国分享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Kyei(1995),Lindgren和Garcia(1996)。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许多国家考虑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免受损失的一种方法,并就此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请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提醒各国在相应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等前提条件满足之后,存款保险制度才有效。  由于成员国对存款保险问题的咨询越来越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机构要求对存款人保护的最成功的实例进行可操作的定义,确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能够提供一致性的建议。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定期的第197号刊物,在本期不定期报告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总结了建立一个高效率和激励与竞争并存保险制度的实际问题,以及在解决金融危机中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和全额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希望这个报告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讨论有所贡献。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概要第二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做法  目标  基础结构  避免道德风险  减少逆向选择  如何使代理问题最小化?  提高信誉  确保财务健全  总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第三章 对存款保险操作的调查  有限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  存款保险机构:作用及职责  会员资格  存款保险制度的融资问题  存款顾保范围  管理方式  向良好做法靠拢第四章 全额“一揽子”担保的实施与取消  系统性不稳定的信号  在危机时期能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吗?  银行破产损失的分摊  是否应实施全额担保?  提供全额担保需要遵守的原则  取消全额承保第五章 总结与结论统计附录表图专栏统计表

章节摘录

  在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建立关系,决策者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无论是私营还是政府与私人合营的存款保险机构都必须分析来自监管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信息以保护保险基金。必须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保险机构必须意识到哪个机构可能对保险基金引起风险。保险机构收集的有关银行的所有信息和决定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因此,由私营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信息就将是个问题。  (2)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将其对问题银行的担忧向监管机构通报。首先,保险机构可口头通报,然后以正式书面报告通报监管机构负责人。随后,若监管机构未采取行动或未采取适当措施,有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机构就必须向更为合适的政府机构通报。这个政府机构通常是一国的财政部,因为只有财政部才是最终不得不弥补保险基金亏损的政府机构。  狭义的存款保险机构最终定义为:仅仅在概念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职责委派给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或是财政部。广义职权范围广义职权范围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1)监测银行的状况,评估其潜在的损失,采取措施预防这些损失或将这些损失最小化。  (2)处理已被监管当局干预的投保金融机构。在投保的金融机构被干预后,保险机构就不再保留监管职责。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这些投保机构必须服从一定范围的纠正措施,包括法律上的立即纠正措施,监管机构可对投保机构采取临时性管制并安置新的管理人员。

编辑推荐

  为了进一步研究政策、标准和措施,在“金融稳定论坛”的赞助下成立了一个存款保险研究工作组。这个小组最近发表了报告,并将继续进行有关使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实践取得国际共识的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参加了“金融稳定论坛”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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