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学导论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经济科学  作者:汪祖杰  页数:342  

内容概要

  本书是对保险学科体系教学与研究的产物全书分为四编。第一编为保险经济分析,运用现代经济学原理,讨论了保险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体系、保险存在的基础、保险经济学的价值理念与原则;接下来的三编,分别考察了保险原理、保险实务、保险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运用了历史与逻辑一致的研究方法。我们以实物商品经济、货币经济、信用金融经济三大发展阶段为经济背景,以各种险种出现的历史过程为顺序,先后研讨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权益、责任、信用保险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与再保险等险种的理论经营、管理,以及其微观价值与宏观价值的实现过程。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经济分析第一章 保险价值论第一节 保险学说第二节 保险的数理基础第三节 保险的商品性第二章 保险需求与供给第一节 保险需求第二节 保险供给第三章 保险市场均衡第一节 保险厂商均衡的条件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垄断价格第四章 保险与宏观经济第一节 保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第二节 宏观经济对保险的影响第三节 保险与宏观经济政策第二编 保险原理第五章 不确定性与风险第一节 风险的定义第二节 风险的类型第三节 风险的处理方法第六章 保险的本质与职能第一节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第七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第六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八章 保险种类第一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第二节 财产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第四节 社会保险第五节 再保险第九章 保险市场第一节 保险市场概述第二节 保险人及其组织形式第三节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四节 保险中介第十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八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争议处理第三编 保险实务第十一章 保险展业与承保第一节 保险展业与承保员的主要职能第二节 承保的过程第三节 承保管理第四节 续保第五节 保险展业目标:保户满意第十二章 保险索赔与理赔第一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概述第二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的基本程序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五节 责任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六节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第十三章 保险财务第一节 保险企业资本金管理第二节 保险企业成本管理第三节 保险企业准备金管理第四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第五节 保险企业财务成果的管理第六节 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管理第十四章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第一节 保险企业风险分类和特征第二节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三节 保险企业风险防范第十五章 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第一节 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概述第二节 保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第三节 保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第四节 保险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第十六章 保险营销第一节 保险营销概述第二节 保险营销策略第三节 保险营销渠道选择第四编 保险监管第十七章 保险监管概述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产生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体与客体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原则与模式第四节 中国保险监管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第十八章 保险监管的内容第一节 保险机构监管第二节 保险业务监管第三节 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第五节 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第十九章 金融监管与保险监管第一节 保险监管中的审计经济关系第二节 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变化及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启示第三节 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新变化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启示第二十章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监管第一节 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与现状第二节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发展机遇第三节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第四节 保险市场完全对外开放后的监管问题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保险价值论:  【内容提要】  对保险的论述形成了各种学说,主要有损失论、技术论和效用论三种。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的。保险也是商品,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的价值反映在保险的定义与职能之中,因此,有必要讨论保险的社会价值及其经济价值,而要了解保险的价值首先要从保险产品的商品性及其收益谈起。  第一节 保险学说:  保险的价值学说与社会生产力和保险产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保险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有关。保险学说有损失论、技术论、效用论三大类。  一、损失论:  该学说认为,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它起源于海上保险。从损害补偿这个角度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从而形成了三种损失保险理论。  (一)损失赔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海上保险在法学上的解释,即以此理论为依据。例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1906年)第一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允诺,于被保险人遭受海上损害时,即因海事冒险而发生损害时,应依约定之条款及数额负责赔偿的契约。”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说:“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说:“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其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按照这种理论,当被保险人财产发生损失时,他便可获得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这种学说在外延上有两个问题:其一,如果仅是指对物质损害的补偿,那么从外延上就排除了人身保险和年金保险;其二,如果保险仅负责补偿物质损害,那么这只说是对它作了私法上的合同概念的解释,然而有些保险则不存在这种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如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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