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

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东方出版社  作者:希拉里·普特南  页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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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虽然我第一次访问中国已是十多年前的事了,但贵国的美丽风光,与在那里所遇到的师生的令人惊奇的交谈,以及我所体会到的亲密友谊和热情款待,这一切都历历如在眼前。在中国逗留的数周使我认识了以前只是在书本上获知的真切的实在: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伟大的文明古国。现在,本书的中译本能够在这个伟大的文明国度出版,这使我深感愉悦。  本书是在穆伦贝尔格学院(Muhlenberg College)的维维安·沃尔什(vivian Walsh)教授的鼓励下写成的,他是一位经济哲学家,自从半个世纪前与他相识以来,我与他几乎无话不谈。很久以前,沃尔什就向我指出,已经在美国和大多数西方国家成为教条式的正统的经济学说受到了一种我从自己最早的哲学著述开始就在各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中与之展开论战的哲学运动的深刻影响。那种运动被称作“逻辑实证主义”,它是至少三种不同的哲学的派生物:大卫·休谟(David Hume)的英国经验论,认为哲学应当成为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在20世纪初倡导的符号逻辑的应用的观念,以及恩斯特·马赫(Ernst Mach)的“经验批判主义”。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甚至此后的哲学论文中,我已经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特别是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预言手段(prediction devices)的观点,以及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哲学,特别是对于“指称”(reference)这一核心的语义学概念的在我看来哲学上完全不恰当的解释。但是我也意识到,实际上所有的哲学家都意识到,逻辑实证主义还有一种引人注目的伦理——或者毋宁说是反伦理——学说,它认为,伦理判断(事实上是每一种价值判断)是“无意义的”,至少当我们把它当作真的或假的,或者甚至是得到可以理性地辩护或批判的论证支持的任何东西来看待时,情况就是这样。相反,这些哲学家认为,价值判断只不过是情感的表达,或改变他人的情感的尝试,因此完全是处于理性讨论的领域之外的。  我所描述的已经在美国和大多数西方国家成为教条式正统的经济学说不但受到了我上面指出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的“非认知主义”观点的影响,而且受到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的影响。本书就是对此的详细说明和论证,我希望中文读者能够从中受益。  希拉里·普特南  麻省剑桥  哈佛大学,2005

内容概要

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是现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根本前提,对这一前提的批判是当代实践哲学最富有挑战性的主题。美国哲学家普特南是这一思潮中颇有深度和影响的人物。本书立足与实用主义转向后的基本立场,从知识论、伦理学和科学哲学的角度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展开了猛烈的批判,堪称20世纪70年代以后兴起的新实用主义思潮的简要总结。

作者简介

作者:(美)希拉里·普特南

书籍目录

总序中文版序方前言导论第一部分 实事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  第一章 经验主义背景  第二章 事实与价值的缠结  第三章 阿马蒂亚.森的世界中的事实与价值第二部分 合理性与价值  第四章 森的“规约论”起点  第五章 论偏好的合理性  第六章 价值是创造的还是发现的?  第七章 价值与规范  第八章 逃避价值的科学哲学家 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开始支配经济学思考的实证主义观点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排斥这种关于任何价值问题的“理性”共识的观念。如果价值问题是“你死我活”的问题,理性的概念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那便没有论证的余地。”    然而,帕累托最优是评价社会经济事态的一个非常薄弱的标准。例如,1945年击败纳粹德国不能说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至少有一个行动者即鲁道夫·希特勒的效用水平更低了。勰而且,如果支持把帕累托最优作为标准的理由是人们赞成每个人把他或她的效用最大化的权利是与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一样重要的这一潜在的价值判断,那么帕累托最优就似乎根本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最优”标准。无论如何,怎么可能有一种价值中立的最优标准呢?    这一极其简略的历史回顾的结论是,如果确实有福利经济学这样一门学科,而且具体说来,如果福利经济学是处理贫困和其他形式的剥夺问题的,那么它就不能回避实质性的伦理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不可能简单地回到19世纪的功利主义,也不能(如森已经论证的)接受功利主义的20世纪的版本,替代性的选择又是什么呢?这就是森用一系列极其出色的著作和演讲所回答的问题。    P69

编辑推荐

“价值判断是主观的”,这个观念是一种逐渐被许多人像常识一样加以接受的哲学教条。在慎思明辨的思想家手中,这种观念能够而且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发展。有一种作者将要考察的观点认为,“事实陈述”是能够“客观为真的”,而且同样能够被“客观地保证”,而根据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价值判断不可能成为客观真理和得到客观保证。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最极端的倡导者看来,价值判断完全在理性的领域之外。作者试图表明,这些观点一开始就依赖于站不住脚的论证和言过其实的二分法。正如读者将要看到的,这些站不住脚的论证在20世纪有着重要的“现实”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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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9条)

 
 

  •   本书对于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很新颖的方法值得一读。
  •   实用主义哲学
  •   英美的哲学著作,一看就比较明晰,不似德国哲学
  •   这些哲学家的思维竟然如此贫困弱智,令人意外啊.
  •   被这个书名吸引,所以买了。但不知是作者原因还是译者的原因,很干瘪晦涩,语言也缺少美感。
  •   想买这本书已久,但在济南的的各大书店中均未能找到,要么是没有、要么是脱销,幸亏经朋友介绍,在卓越网上买到了此书,甚是高兴!感谢网站经营者,希望能有更多的好书在贵网站能购买到!
  •     47页,第二章注释22后紧跟的一句:
      
      ”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离为“描述含义的成分”和“规范含义的成分”的非认知主义者的企图是建立在以下的这种不可能性的基础上的: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比如说——“冷酷”这个词或一个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
      
      读到这儿时,总感觉有歧义,“不可能性”到底是指“不可能不使用......”整个句子的不可能呢,还是指“不使用...."的不可能性呢?
      
      按上下文逻辑,应该是第二种意思,即“我们可以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这是非认知主义者的看法)是不可能的(这是普特南的看法)。
      
      但是,按照句子的语法和句式安排,显然是第一种意思,即”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是不可能的。但这明显讲不通,非认知主义者怎么可能认为”我们不可能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呢?这明显是普特南这样的认知主义者的看法:正是因为我们在不使用冷酷这个词或它的同义词的情况下不可能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我们才无法像非认知主义者声称的那样,可以从”冷酷“的概念中分离出纯粹的”描述事实的成分“。
      
      于是Google Book了下,幸好能找到这页的原文:http://books.google.com.hk/books?id=JvaUFgB1lKAC&printsec=frontcover&dq=the+collapse+of+the+fact+value+dichotomy&hl=zh-CN&sa=X&ei=bgNWT7ztI6iaiQfQnNzqCA&ved=0CDYQ6AEwAA#v=onepage&q=the%20collapse%20of%20the%20fact%20value%20dichotomy&f=false
      
      这一句在p.38,兹录如下:
      
      The attempt of noncognitivists to split thick ethical concepts into a "descriptive meaning component" and a "prescriptive meaning component" founders on the impossibility of saying what the "descriptive meaning" of, say, "cruel" is without using the word "cruel" or a synonym.
      
      原文意思很清晰,应奇老师可能翻译时想太多了,反而弄巧成拙了。依原文,为避免歧义,个人建议翻译如下:
      
      ”把混杂的伦理概念分离为“描述含义的成分”和“规范含义的成分”的非认知主义者的企图是建立在以下这种说法(或”主张“)的不可能性的基础上的:我们可以在不使用——比如说——“冷酷”这个词或一个同义词的情况下指出“冷酷”的“描述含义”。
      
  •     伦理学作品为啥不好卖,对伦理学关注的普遍落寞,本书可以解释一二,除了提到的价值相对主义,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广泛传播,以及伦理价值的自然主义外,不过不能忽视的是,欧陆的存在主义,以及对尼采与各种个人主义的误读也是重要因素。貌似这本作品压根儿没提到。
      
      话说普特南真把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创始归结于休谟吗?熟读这部作品你会发现不是简单如此。普特南指出了休谟发现了道德应使用与逻辑语言所不同的语言的萌芽观念,他真正批判的是休谟的比较贫瘠的经验主义认识论,而且言辞也不甚犀利,普特南把批判的重心更多地放在了批判卡尔纳普为首的逻辑经验主义。奇怪的是,自奎因的《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以及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发表之后,逻辑经验主义已经失去了在哲学界的高位,为什么普特南在时隔50年后仍然不忘批判它呢(又不是做哲学史-__-)?在这部作品中,普特南表示,逻辑经验主义的论证不仅是错误的,更严重的是它带来的蛊惑人心的影响让世人对伦理学的观点滑向偏颇。
      
      读完前几章你会觉得很给力,紧接下来就是坑爹了啊...什么叫雷声大雨点小呢...结论可以直接的出来了,普特南的概括就是,科学没那么客观,伦理也没那么主观.....实际上呢?它仍是什么也没解决,在对伦理学关注的唤醒工作上也无甚大用。
      
      烂尾
  •     普特南批判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将其源头上溯至休谟。不过这样的追溯是否合理,其实大可商榷,在此只谈两点。
      第一,休谟与后人区分事实与价值的目的是否相同?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像逻辑实证主义那样区分事实与价值,目的只在于搁置价值问题,阻止任何“理性的僭越”,但休谟的目的却绝不在此。休谟区分事实与价值(或者说是与应当)是为了澄清道德的起源问题,亦即道德并非外在事物的固有属性,也不是对象间的关系本身,如果说理性处理的问题只在于上述两点,那么我们不可能由理性而生发道德,所以说离开我们的情感,道德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休谟来说,这一区分只具有道德发生学上的意义,他并没有就此声称理性对于价值问题必须保持沉默,理性与价值无涉。恰恰相反,休谟一再强调理性对于价值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调节作用,如果没有理性的参与,道德判断同样是无法设想的。另一方面,离开理性,则休谟的整个道德体系将是不可设想的。
      当然,休谟确实谈到对于神学问题我们的理性应当保持沉默,但这涉及到神学问题与价值问题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不是在此能够深入探讨的,因此暂且略过不提。
      第二,普特南一再提到休谟人为道德善恶与事实内容无关。这需要和关于二元论的另一个观点同时考虑,即认为价值是主观的,而事实是客观的。在我们看来,即便承认休谟认为道德没有事实内容,也不意味着他认为价值是纯主观的。
      首先,当休谟(如普特南所引用的那样)强调德和恶没有事实内容时,他只是为了强调没有实在的德和恶。这并不难设想,我们无法想象有柏拉图意义上的作为理念而为对象所分有的善和恶,也无法想象善和恶作为实在的性质而寓存于对象内,从而一对象是善是恶只是因为有善或恶的属性。
      其次,休谟并不承认存在空洞的、抽象的、作为理性对象的善恶,这一点应当联系休谟的认识论来理解。休谟同意贝克莱,不存在抽象的普遍观念,因此(如同贝克莱所说)不存在抽象的普遍善恶。在此意义上,只有当某一具体事件触发我们的具体情感,道德才由此生发,而抽象的理性认识在这一发生学上是没有位置和意义的。
      再次,所以我们能够看到当休谟说道德善恶没有事实内容时,并不意味着他否认道德善恶是有事实依据的(而这恰恰是他批判其他道德体系的原因所在,即其他道德体系缺乏人性基础这一事实依据)。因此休谟其实并不是(像普特南所说的)如其他非认知主义者那样,迫于无奈而否认空洞的道德善恶,并且(如普特南)说当他承认如慷慨、高尚、强壮等具有道德价值时也承认了其事实内容,就必须看到此处的事实内容准确来说应当是事实依据。
      最后,我们也就能够真正区分出不同的主观和客观。如果说客观是指柏拉图主义意义上的,那么毫无疑问休谟是个价值主观主义者;但如果说客观是指价值判断体系是可能的,普遍的道德认同是可能的,亦即我们并非只能对道德问题保持沉默,那么毫无疑问休谟是一个客观主义者。当然,应当看到在休谟谈论道德跨越主客观问题时,更多的还是诉诸于同情这一情感特质,而非理性这一认识能力,但他也并不否认理性重要的指导和调节作用。关键在于,以今天二元论的客观与主观去套在休谟身上,是完全荒谬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休谟的学说其实大异于后人如逻辑实证主义者。虽然或许是休谟开启了二元论之先河,但其主旨与今日二元论却大相径庭,不可相提并论。或者更准确地来说,今日二元论者将休谟作为自己理论的先驱,乃纯属对休谟的误读。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和重新思考普特南所勾勒的历史线索,还休谟一个清白。
      
      
  •   
  •   支持!
    烂尾!
    但事实就是事实,主观仍是主观,以主观判断去怀疑事实不过是转换了价值在判断过程的作用而异。
    我一直认为,伦理学的探索远甚于“正确”答案本身,因为价值
  •   伦理学的著作,普特南最后的那本《无本体的伦理学》比这本好很多,不过同样不及他很早以前的作品。感觉他写其他领域的问题很擅长,虽然对伦理学的热情很大,但一直讲的不清楚....
  •   个人认为,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分立不只是认识论的问题,因此只上溯到休谟也未免太不过瘾。事实与价值的分立最关键的出发点在于人研究人自身的这个困境,在于第三人称和第二人称的模糊性。因此,二分法自希腊时代就有了。
    这个评论跟到位。
  •   不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舍生取义作为道德线的两个端点。
  •   这两个端点也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阐释的。
  •   就是说,休谟认为价值是主观的,但价值评判体系可以“客观”的建立?
    这么理解?
  •   我最近关于道德的感受是,理性建立底线和原则,从而理性本身经过长时间的演变在人内心深处升华出道德和信仰。这个过程非常复杂且绝非二元论(崇尚理性或者崇尚人性)。而是慢慢变化的过程。另外,在底线和原则的范围内,非恶的范围内(因为确立善的标准太难,但是什么是恶却非常容易找到),允许一切可能的可能发生,这种允许即是承认人之所以为人的可能,不管这种承认是不是虚幻的,但却是人性一直认可的(反正也没什么不是虚幻的哈)
  •   @清水
    现在来看这篇短文是有问题的。休谟确实认为,道德是与事实无关的,因为你从事实中是找不到道德的,道德只与人类情感有关。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休谟看来道德判断是不可能的。而且,不同的伦理学说还是可以相比较的。否则他那么多话就等于是白说了。
    如果你说的“客观”是这个意思,那么我同意你的说法。
    @雅哈
    你的第一个回复,将勿伤害和舍生取义(不管这个义是指什么)作为道德的两个端点,或许并不能得到普遍的同意。毕竟,有人认为勿伤害就是最大的道德,而有人却认为勿伤害不仅不是道德,反而是道德的堕落,也就是不道德。
    第二个回复,让我想起尼采来。道德的升华是源自理性还是激情呢?其实这与休谟也是相通的,比如休谟对宗教的演变史的描述,我们是否可以也将其看作是道德的演变史呢?从而正像尼采说的那样,我们只是忘了最初激情的作用,从而自欺欺人地冠以理性之名。
    你所说的允许一切可能的可能发生,即是承认人之所以为人的可能等等,这也许只是现代人的道德观,也就是基于“权利”概念的自由主义道德观,很难说是人性一直都认可的。
  •   雖然從表面上來看,18世紀的休謨學說與20世紀的邏輯實證主義主張沒有明顯的直接關係,可是從休謨對於“由某一具體行為肇始的道德判斷”這種以經驗主義為基礎的主張,促進了“主觀與客觀”這類形而上學問題的糾纏。
    如你所說:‘休谟并不承认存在空洞的、抽象的、作为理性对象的善恶’;‘只有当某一具体事件触发我们的具体情感,道德才由此生发’。就是說道德不是作為一種抽象概念先於事件存在的,而是由某一事件引發的情感,再由情感充斥著的認知把感知到的信息處理成“事件”+“道德”。休謨把道德和事件視為一種“前後”聯繫如“寄生”一樣的關係,而不視為一種道德原先已存在,而後和事件形成的“對照”的關係。試問,人類開天闢地之後的第一件“事件”,是否會隨即導致如“休謨所處的世紀”那般繁雜的道德感知的產生?顯然不會是嗎!那麼後世的形式繁複的道德感知是怎麼來的?是不是從第一件“事件”開始累積疊加的經驗中來的,這種累積的經驗就是文化,文化使身處其中的人們習得了關於道德的經驗,正是這種群體性的認同才導致了休謨所說的那種情感。這種群體情感的聯合就是一種先於“事件”的價值之秤。雖然休謨沒有把道德視為空洞的、抽象的理性对象,但是他承認理性對於道德的作用。這種理性在現在看來,也只不過是一種由情感引致的價值表達。休謨把情感屬性的道德和理性中的虛幻之物表述為不同的形式屬性,其實這兩種同樣由情感引發的表述的本質是一樣的,即不把某一件“事件”視為單純的“事件”,非要為“事件”添加屬性。這種切割對於事件單純認知的主張,就是一種迂迴的事實與價值的二分法——客觀與主觀之糾纏已無須多言揭示了。普特南精准的抓住了休謨的邏輯實質,不管語言迷霧再怎麼遮蔽也無法阻止其直抵癥結之所在。
    上述这种纠缠正是实用主义极力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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