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李怀林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等 译  页数:797  

前言

1992年,联合国正式提出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简称GHS),建议各国开展国际间化学品分类与标记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险,降低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分类与标记的成本。经过10年的努力,联合国于2002年出版了《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作为指导各国监控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GHS是在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TDG)的协调下,创建的一套科学、统一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制度。GHS的核心要素包括: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对健康、环境的危害和物理危险建立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分类准则;建立协调统一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危险信息要素和要求。GHS按物理危险及健康和环境危害把化学品危害/危险分为27大类60多个小项。联合国要求其所有成员国从2008年开始对化学品的管理与GHS的要求一致。欧盟作为化学品管理的先导者,其化学品管理和技术政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里程碑式的事件包括:2007年6月1日,欧盟通过了REACH(EC 1907/2006)化学品管理法规;2008年5月30日,欧盟发布REACH法规的测试方法法规(EC 440/2008);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 1272/2008),即CLP法规。欧盟CLP法规是全球第一部基于联合国GHS的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欧盟基于联合国GHS制度的立法正式完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全球具有重大的示范和联动效应。欧盟CLP法规将支持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条款的实施,CLP和REACH法规构成欧洲化学品法律的完整体系,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统一负责执行。CLP法规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正文第Ⅱ、第Ⅲ和第Ⅳ篇中的物质相关条款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混合物相关条款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内容概要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根据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编译而成,是继《欧盟REACH法规法律文本》、《欧盟REACH测试方法法规》后献给我国读者的又一本有关欧盟化学品监管技术法规的重要参考书。全书分为正文和附件Ⅰ至附件Ⅶ共八部分内容,由于篇幅较长,分为上、下册出版。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为上册,包括法规正文和附件Ⅰ至附件V以及附件Ⅵ的表3.1 。  《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作为基于联合国GHS的国家法规的范例,对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并对相关要求的实施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对我国履行联合国GHS的立法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并对我国的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保护健康、环境和促进我国化学品进出口贸易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可为我国负责化学品监管、检验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为我国化学品出口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书籍目录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272/2008(EC)号法规第I篇 通用事项第Ⅱ篇 危险分类第1章信息的鉴定和审查第2章危险信息的评估和分类决定第Ⅲ篇 危险公示在标签上的形式第1章 标签内容第2章 标签的应用第Ⅳ篇 包装第V篇 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与详细目录第1章 建立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第2章 分类和标签目录第Ⅵ篇 主管机构和执行第Ⅶ篇 通用性和最终规定附件I 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和标签要求第1部分:分类和标签总则1.0 定义1.1 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1.2 标签1.3 对于特例的标识要求的减免1.4 使用替代化学名称的要求1.5 标签和包装豁免的要求第2部分:物理危险2.1 爆炸物2.2 易燃气体2.3 易燃烟雾剂2.4 氧化性气体2.5 高压气体2.6 易燃液体2.7 易燃固体2.8 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2.9 发火液体2.10 发火固体2.11 自热物质或混合物2.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2.13 氧化性液体2.14 氧化性固体2.15 有机过氧化物2.16 对金属具腐蚀性的物质或混合物第3部分:健康危险3.1 急性毒性3.2 皮肤腐蚀/刺激3.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3.4 呼吸/皮肤敏化物3.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3.6 致癌性3.7 生殖毒性3.8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3.9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3.10 吸入危险第4部分:环境危险4.1 水生毒性5 第5部分:补充欧盟危险分类5.1 对臭氧层危险的物质附件Ⅱ 某些物质和混合物标签和包装的特殊规则1 第1部分:补充危险信息2 第2部分:对某些混合物的补充标签要素的特殊规则3 第3部分:包装特殊规则4 第4部分:植物保护产品标签的特殊规则5 第5部分:第29(3)条适用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列表附件Ⅲ 危险说明列表、补充危险信息和补充标签要素1 第1部分:危险说明2 第2部分:补充危险信息3 第3部分:某些物质和混合物的补充标签要素/信息附件Ⅳ 防范说明列表1 第1部分:防范说明的选择准则2 第2部分:防范说明附件V 危险象形图1 第1部分:物理危险2 第2部分:健康危险3 第3部分:环境危险附件Ⅵ 某些危险物质的统一分类和标签1 第1部分:统一分类和标签列表概述2 第2部分:统一分类和标签的卷宗3 第3部分:统一分类和标签表表3.1 危险物质统一分类和标签清单

章节摘录

插图:第6条混合物可用信息的鉴定和审查1.使用混合物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应鉴定相关可用信息,以便审查该信息是否是附件I设定的混合物本身或其中所含物质所需的物理、健康或环境危害信息,尤其是如下内容:(a)根据第8(3)条所提到的任何方法生成的混合物本身或混合物中所含物质的数据;(b)混合物本身或混合物中所含物质对人类影响的流行病学数据和经验,例如职业数据、事故数据库数据;(c)根据第1907/2006(EC)号法规附件Ⅺ的第1部分对混合物本身或混合物中所含物质生成的任何其他信息;(d)混合物本身或混合物中所含物质在国际认可化学程序中生成的任何其他信息。当两者相关时,信息应涉及物质投放市场后的使用或可合理预期使用时的形式和物理状态。2.如果信息符合第3款和第4款,其中第1款所指信息来自混合物本身,并且生产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已经确定信息是充分的和可靠的,则该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在适当情况下,在按照本篇第2章进行的评估中科学有效地使用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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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上)》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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