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汇编 轻工检验卷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国家认证订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页数:1165  字数:1999000  

内容概要

  中国标准出版社陆续出版,分卷情况如下:
 ——动物检疫卷;
 ——纺织检验卷;
 ——化工品、矿产品及金属材料卷;
 ——机电卷;
 ——鉴定卷;
 ——轻工检验卷;
 ——食品、化妆品检验卷;
 ——卫生检疫卷;
 ——危险品包装检验卷;
 ——植物检疫卷;
  ——管理卷。

书籍目录

通用标准
SN/T 0007—2009 进出口轻工产品检验规程、检验方法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SN/T 1636.1一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部分:质量安全通用要求
SN/T 2144—2008 儿童家具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N/T 2191一2008 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
SN/T 2313—2009 玩具分类指南
SN/T 2791.1—2011 进出口玩具检验检疫通用技术要求 第1部分:玩具卫生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标准
SN/T 1309.1—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1部分:抽样
SN/T 1636.2—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方法
SN/T 2500—2010 进出口木制品、家具检验规程 抽样与制样
SN/T 2509—2010 出口日用陶瓷生产企业铅镉控制规范
产品合格评定程序标准
SN/T 0068—2010 进出口毛皮服装检验规程
SN/T 0070—2003 进出口皮帽检验规程
SN/T 0076—2010 进出口毛皮褥子检验规程
SN/T 0082—2003 进出口成品皮革检验规程
SN 0101—1992 出口羊剪绒皮制品检验规程
SN/T 0113—1992 进口植鞣底革检验规程
SN/T 0300—2009 进出口纸浆检验规程
SN/T 0365一1995 出口搪瓷咖啡煮器检验规程
SN/T 0678—2008 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检验规程
SN/T 0741—2010 进出口陶瓷检验规程 陈设艺术陶瓷
SN/T 0746一1999 出口不锈钢器皿检验规程
SN/T 0748—1999 出口保温瓶检验规程
SN/T 0749—201O 进出口铅笔、蜡笔检验规程
SN/T 0872—2010 进出口日用搪瓷制品检验规程
SN/T 0874—201O 进出口纸和纸板检验规程
SN/T 0897—2000 进出口机械手表检验规程
SN/T 0900—2010 进出口照相机检验规程
SN/T 0935—2011 进出口机械摆钟检验规程
SN/T 0938—2006 进出口不锈钢餐具检验规程
 ……

章节摘录

  4.3 结构安全性要求  4.3.1 表面和边缘  消费者手、身体接触的家具表面、部位应圆滑。产品棱、角边缘部位应有倒角或倒圆等保护装置。可触及的成品或部件边缘不能有可触及的、潜在危险的锐利边缘,不能有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符合GB 6675-2003中A.4.6的规定。  4.3.2 尖端  可触及成品或部件的表面和边缘:不应有可触及的潜在危险性锐利尖端和木刺,不应有突出整体或带有危险性的尖锐造型。符合GB 6675-2003中A.4.7的规定。  4.3.3 突出物  如果成品或部件的突出物存在可能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凡是产品包装中有枪钉、码钉等钉类,都应该在装配说明书中加注说明字样。符合GB 6675-2003中A.4.8的规定。  4.3.4 连接件  家具产品各部位及零部件结合应配合紧密、结构稳固,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开裂、松动,抽屉、卷门及零部件不能在使用时自行滑落。各种启闭门、抽屉和拉篮等零件应关闭灵活,配件和五金连接件安装不得少件、漏钉、透钉等缺陷;连接件不允许有其他对人体有损伤的缺陷。符合GB 6675-2003中A.4.13的规定。  4.3.5 小零件部件  拉手、孔塞、木销、轮子等小零部件设计成坚固并不可轻易拆卸,凡须拆装部位应加装防护盖等装置。如果可拆装的,应有警示标识,以免儿童吞食。组合式家具中的螺栓、螺钉要求接合牢靠,以防儿童自己动手拆装。婴儿用家具不允许有小部件。符合GB 6675-2003中A.4.4的规定。可触及部件应按GB 6675-2003中第A.5章有关条款进行正常和滥用试验。  4.3.6 折叠机构可承载儿童质量或相应质量的儿童家具中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有安全止动装置或锁定装置或其他保护装置以防家具突然移动或折叠,避免夹伤儿童或被儿童坐翻。符合GB 6675-2003中A.4.12的规定。  4.3.7 玻璃  家具在高度为1000mm以下的部位,不使用普通玻璃或一些易碎材料等危险材料,以免儿童玩耍时打碎玻璃伤人。玻璃搁板上要有承重标签,确保使用在承重范围内。玻璃搁板包装盒及纸箱上必须印刷易碎标志。  4.3.8 稳定性与载重要求  高度大于760mm且质量超过4.5kg的静止或摆放在地面上的儿童家具,应固定在墙上或地面,不能简单放置,保持重心稳固,以防倾翻、压伤儿童。符合GB 6675-2003中A.4.15.3的规定。  4.3.9 外观、功能要求  外观、功能上应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的使用需求,功能尺寸适体,外观色彩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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