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9-07出版)  作者: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编  页数:287  

前言

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过近20年来的实践,已基本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锻炼和培养了一批高水平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队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建设领域在建设管理、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力度很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很多,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监理业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近年来,水利部组织编写并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规程、标准和示范文本,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和掌握的重要内容。为了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共同组织编辑了本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本书汇集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文件。全书共分为七部分:法律,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附件。本书内容全面,实用性强,既可作为水利建设与管理行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执法依据,又可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必备的法规工具书。参与本书汇编工作的人员有:孙继昌、孙献忠、张严明、乔世珊、安中仁、于桂芳、李文义、刘六宴、任京梅、聂相田、熊平、黄士芩、李春明、孙以三、王海燕、张译丹、陈曦、吴香菊、丛佩娟、李红斌、葛恒、颜刚、李杉等。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修订版)》汇集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文件。共分为七部分:法律,行政法规,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修订版)》内容全面,实用性强,既可作为水利建设与管理行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执法依据,又可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必备的法规工具书。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 水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第四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五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部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部分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章节摘录

插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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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汇编(修订版)》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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