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研究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页数:370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1978年至2008年,国家制定、修改法律2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发展。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务院制定《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民政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政法制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围绕民政工作重点,完善民政法制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民政法制工作机制,加强民政法制力量建设,各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2007年3月12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法制视频会议,李学举部长作题为《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新格局而努力》的主题报告,提出了建设法治民政的战略任务,标志着民政法制的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不断加快。1978年至2008年,国家制定、修改法律2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发展。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间组织管理第一节 行政许可案例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赵某不服某省民政厅不予受理成立某研究会行政复议案案例2.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能作为执法主体——王某诉某市民政局不予成立某市豆制品协会决定案案例3.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时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成立登记——秦某不服某省民政厅社会团体不予登记决定行政复议案案例4.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在筹备阶段的权利义务——某工业协会要求撤销某省民政厅批复某发展与应用协会筹备成立上诉案案例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社会团体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某研究会不服某省民政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上诉案案例6.社会团体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某市某协会诉某市民政局违法公告注销其法人资格案案例7.没有按时提交证据,行政诉讼败诉——某养老院诉某区民政局变更登记案第二节 行政处罚案例8.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某促进会不服民政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上诉案案例9.红头文件不能替代法律文书——某研究会诉某市民政局违法行政处罚案案例10.社会团体不得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某市对外经济交流协会不服某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上诉案案例11.社会团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某省公共关系协会不服某省民政厅撤销登记上诉案案例12.听证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重要作用——某基金会诉某省民政厅撤销登记案第三节 其他案例1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某市希望少年足球俱乐部诉某市体育局违法扣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案案例14.非法民间组织不具备行政复议及诉讼主体资格——王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取缔决定行政复议案第二章 优抚安置第一节 残疾抚恤案例15.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张某某诉某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案例16.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汤某某不服某省民政厅残疾等级调整决定行政复议案案例17.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吴某某诉某区民政局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案案例18.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意外事件的认定——刘某某不服不予评定残疾等级行政复议案案例19.残疾军人的生活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杨某某要求某县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案例20.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后其遗属的抚恤待遇——金某要求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案例21.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潘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不予定期定量补助案案例22.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不予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案案例23.残疾抚恤错误的纠正——吴某某不服某省民政厅确认伤残审批无效、停止抚恤优待的决定上诉案第二节 退伍义务兵安置案例24.退伍义务兵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李某某不服某省民政厅安置处理行政复议案案例25.退伍义务兵实行“原征集地”安置——温某要求某区民政局落实退役安置费及生活补助费行政复议案案例26.安置介绍信由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开具——贾某要求某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规范安置介绍信行政复议案案例27.退伍义务兵安置中的信访事项处理(1)——隋某不服某区民政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上诉案案例28.退伍义务兵安置中的信访事项处理(2)——隋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关于刘某某为其子隋某诉求落实安置政策的答复意见》上诉案第三节 烈士褒扬案例29.批准烈士的职权机关——瞿某某不服某县民政局不予上报批烈申请上诉案案例30.烈士褒扬金的发放原则和发放方法一赵某某诉某区民政局违法发放革命烈士褒扬金案第三章 社会救助第一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案例3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核定——赵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决定上诉案案例32.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全额享受与差额享受——黄某某要求某区民政局补发拖欠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上诉案第二节 灾害救助案例33.灾害救助的原则和内容——肖某某要求某省民政厅赔偿其因洪灾遭受的损失行政复议案第三节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案例34.救助管理站及其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职责——黄某某诉某市救助管理站、某市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例35.身份不明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权利维护与救济——某县民政局诉王某某、吕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第四章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案例36.民政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职责——岑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答复上诉案案例37.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和保护——魏某某不服某省民政厅就有关选举问题对某市民政局复函意见行政复议案第五章 区划地名案例38.地名命名的性质——董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地名命名上诉案第六章 社会事务第一节 婚姻登记案例39.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形式要件的审查义务——史某某不服某县民政局结婚登记案案例40.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李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41.骗取结婚登记中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连某某不服某市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42.自愿离婚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张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案例43.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要件的审查义务——姜某不服某县民政局离婚登记案案例44.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中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义务——马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离婚登记案第二节 收养登记案例45.骗取的收养登记的撤销——谢某某不服某区民政局不予撤销收养登记行政复议案案例46.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由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办理——张某某诉某市民政局解除收养行为违法案第三节 殡葬管理案例47.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职责权限——刘某某诉某市民政局不履行公墓管理职责案案例48.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审查——周某某等11人请求撤销某省民政厅公墓选址批复上诉案案例49.火化遗体应当凭相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孟某某诉某区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例50.殡葬执法应当坚持程序化原则——贾某某诉某县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附录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录二 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附录三 规范民政业务的重点法律、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基金会管理条例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6.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4.地名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6.婚姻登记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8.殡葬管理条例

章节摘录

三、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管辖。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一是职能管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成立的许可机关,其他机关无权许可成立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向相关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是级别管辖。《条例》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因此,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拟活动范围向相应行政区域内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要求。一是发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条例》第十一条列举了发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是:筹备申请书,即表明发起人具有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意思表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即表明哪一级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申请成立已符合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条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即表明已经有合法的资产及经费来源和社会团体法人主要办事机构的场所;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即表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具备了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即表明了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只有在上述材料具备的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才能审查出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是否符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条件以及是否有《条例》第十三条列举的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所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材料,均无法进入行政受理程序。本案中赵某的申请行为正是因为缺少法定的申请文件材料而无法进入受理程序。二是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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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例研究》为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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