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选编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曹三明 主编  页数:202  

内容概要

本卷辑录了婚姻家庭及其继承方面的案例三十余个。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有一般的离婚纠纷案件,有重婚纠纷案件,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有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有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有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纠纷案件,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纠纷案件,有婚内借条效力纠纷案件,有探望权纠纷案件,甚至还有探望权执行费纠纷案件。其中有的案件还具有涉外因素。

书籍目录

一、黄爱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二、冯华英诉林伟龙离婚纠纷案三、林岚诉高仁杰离婚纠纷案四、马克力草麦诉韩乙奴四抚养、财产纠纷案五、孙洁诉田晶晶、李荣娟重婚纠纷案六、王锁柱诉葛爽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七、刘三福诉郑候女离婚纠纷案八、罗红君诉吕朋云离婚纠纷案九、姜忠孝诉聂春玲离婚纠纷案十、黄纯诉麦氏月梅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十一、吴卫东诉吴亚碟离婚纠纷案十二、李楠诉纪岩探望权纠纷案十三、兰珠玉诉梁其应离婚纠纷案十四、梁冰诉夏天离婚纠纷案十五、吕佳剑诉范玲离婚纠纷案十六、赵应开诉刘花秀婚姻无效纠纷案十七、许芳芳诉许腊春等赠与合同纠纷案十八、陈洁芳诉李健祥探望权执行费负担纠纷案十九、刘莉诉刘及时赠与合同纠纷案二十、唐美华诉张银梅、田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十一、李汉兰诉付翔离婚纠纷案二十二、杨少民诉孟丹离婚纠纷案二十三、张辉诉王青离婚纠纷案二十四、徐丽宁诉潘有宏离婚纠纷案二十五、陈瑞虹诉孙伟离婚纠纷案二十六、柯玉成诉傅丹蓉、傅晋南、张丽红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十七、阙秋平、陈琳琳诉陈延求、温吓花法定继承纠纷案二十八、王同好、王统花、王同雨、王同成诉王同女、李兆兰分家析产纠纷案二十九、李澄诉李清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三十、王志明诉钟亚奇遗嘱继承纠纷案三十一、翟书合诉翟淑江、翟淑梅、翟书海分家析产纠纷案三十二、闫敬英诉闫敬孝、闫敬美、闫敬华父母骨灰合葬纠纷案

章节摘录

二、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双方的结婚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1.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否已共同生活意见不一。原告主张已共同生活,并长期居住其娘家。被告主张双方尚未共同生活,被告只是偶尔到原告娘家与原告同居。2.被告到底支付出了多少彩礼,双方意见不一。原告主张只支付5000元,被告主张支付20000元聘金及3000元其他礼金。对于第一个争议事实,双方均主张虽未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但两人实际上有同居的行为,并怀有孩子,故应认定双方已共同生活。对于第二个争议事实,被告申请了证人高珠玉、苏玉平出庭作证,来证实被告已支付聘金20000元及其他礼金3000元的事实。其中证人高珠玉(系原告舅母、被告姑姑,也是原、被告媒人)证实,原、被告婚姻系她及苏玉平介绍,后被告带20000元聘金及其他礼金3000元同她一起到苏玉平家中,由她清点后再由苏玉平提供红纸袋装好当场交给原告。证人苏玉平(系原告姨妈,亦系证人高珠玉小姑)证实,之前原、被告双方约好彩礼是20000元,交钱当天没有说给多少钱,是由她提供红纸袋装钱后交给原告的。原告质证认为,当天实际上被告只支付5000元,证人高珠玉证词不实。本院认为,证人高珠玉与原、被告双方均有亲属关系,又是原、被告的媒人,其证言可信度大。证人苏玉平系原告及证人高珠玉亲属,其证明原、被告曾约好彩礼是20000元,这对证人高珠玉的证言可起佐证作用。故对证人高珠玉证明被告曾支付聘金(即彩礼)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编辑推荐

《婚姻家庭案例选编》:百姓维权实用案例丛书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婚姻家庭案例选编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